男男强奸犯罪化问题研究: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探究

提到强奸,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会觉得,这是男性针对女性实施的犯罪。这种刻板印象甚至影响到了我国现行刑法的条文设定。

现行刑法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默认只能是女性,受害男性没法被认定成强奸罪的受害人,哪怕是遭遇到了强迫的性行为,大多也只能按故意伤害、侮辱这些罪名来处理。如果施暴者没给受害者造成明显的身体损伤,那连定罪都很难。

之前有过不少公开报道的案例,比如14岁男生被老师长期性侵,最后老师只被定了猥亵,刑期远低于强奸罪的标准。还有成年男性被其他男性非法拘禁强迫发生性行为,最后施暴者只拿到了故意伤害的判决,刑期也轻很多。这些案子出来之后,很多人都在讨论,是不是我们的刑法漏了一块?

其实现在不管是同性之间还是异性之间,男性遭遇性侵犯的情况都不少见。之前有社会机构做过不完全统计,国内男性遭遇性侵的比例其实不低,只是很多受害者出于羞耻感不敢报案,报了案也没法按照强奸定罪,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最开始刑法设定强奸罪的时候,社会观念普遍认为只有女性才会是性侵犯的受害者,男性作为“强者”不可能遭遇这种事。而且过去的医学和社会学认知也有限,没意识到男性性自主权本身也是需要单独保护的法益。

现在社会观念变了,大家慢慢接受了一个事实:不管性别是什么,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都不应该被强迫。这种权利不会因为你是男性就消失,被侵犯之后带来的伤害也不会因为你是男性就更少。

很多男性受害者遭遇性侵之后,一样会留下严重的心理创伤,抑郁、焦虑、不敢和人交往,这些伤害和女性受害者其实没有区别。要是因为性别就得不到对应的刑法保护,显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也有人会说,现在不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吗?受害男性可以用这个罪名追责啊。但实际上,强制猥亵罪本身保护的法益和强奸罪不一样,量刑也差很多。强奸罪起步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死刑,而强制猥亵罪一般情节最多判五年,哪怕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最多也就十五年。

也就是说,同样是违背意愿发生了插入式性行为,女性受害者能让施暴者按强奸罪重判,换成男性受害者,哪怕情节更恶劣,最多也只能按强制猥亵定罪,量刑差了一大截。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还有人担心,把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会不会不好实践?比如会不会出现诬告的情况?其实这个问题在女性被强奸的案子里也存在,不会因为受害者是男性就多出什么额外的难题。只要按照现有的证据规则去认定,一样能做到公平审判。

还有人说,男性被性侵不可能发生,生理上做不到。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认知。不管是男性对男性的性侵,还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现实中都已经发生过很多案例了,生理条件的限制根本挡不住蓄意的伤害,比如受害者被下药、被胁迫失去反抗能力的时候,完全是可能发生的。

现在其实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调整了刑法,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从女性改成了“他人”,不管受害者是什么性别,都能以强奸罪追责。比如德国、法国、日本都做了类似的修改,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十几年前就把男性纳入了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实践下来也没出什么问题,反而更好地保护了所有公民的性自主权。

对我们来说,现在要做的其实就是调整强奸罪的条文,把“强奸妇女”的表述改成“强奸他人”,同时把男性也纳入犯罪对象,这样就可以从立法层面补上这个漏洞。当然,配套的司法解释也需要跟上,明确男男强奸的定罪标准,让基层办案机关在处理的时候有章可循。

很多人觉得这只是小众群体的问题,和大多数人没关系,但实际上,权利保护是不分群体的。今天我们不为男性的性自主权发声,明天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遇到类似的困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传统认知就落下一部分人的权利。

当然,除了立法修改,社会观念也需要调整。现在很多人还是觉得“男人被强奸没什么大不了”“甚至还觉得是占便宜了”,这种错误观念其实比立法漏洞更伤害受害者。很多受害者不敢站出来追责,就是因为受不了这种非议。所以我们不光要改刑法条文,也要慢慢改变这种错误的社会认知,让大家明白,不管性别,遭遇性侵都是受害者,都应该得到支持和保护。

总的来说,把男男强奸纳入强奸罪的定罪范围,本质上就是补齐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短板,这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需求,也符合法律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这件事不是什么“特殊群体的特殊要求”,而是所有公民平等享受权利的必然要求,越早调整,就能越早保护更多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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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国现行刑法能给遭遇男男强奸的男性受害者提供强奸罪保护吗?
[A]:我国现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女性,男男强奸案件中的男性受害者无法以强奸罪追责,通常只能按故意伤害、强制猥亵等罪名处理,量刑力度远低于强奸罪。
[Q]:为什么过去刑法没有把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对象?
[A]:传统社会观念普遍认为只有女性会成为性侵害受害者,认为男性不存在被性侵的可能,早期医学和社会学认知也没有意识到男性性自主权同样需要刑法单独保护,因此留下了立法空白。
[Q]:现有强制猥亵罪不能保护受害男性吗?
[A]: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与强奸罪不同,量刑标准差距也很大:强奸罪起步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而一般情节的强制猥亵罪最高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无法匹配性侵害行为的严重危害。
[Q]:男性真的可能遭遇同性强奸吗?
[A]:当然可能,当受害者被下药、胁迫失去反抗能力时,完全可能发生同性性侵害,国内已经有多起公开报道的真实案例,“男性不可能被性侵”是错误的刻板认知。
[Q]:推动男男强奸犯罪化只是少数群体的需求吗?
[A]:不是,这是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性自主权的必然要求。每个公民不分性别都拥有性自主权,都有享受平等刑法保护的权利,完善这一立法是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Q]:国外和其他地区有没有男男强奸犯罪化的先例?
[A]:德国、法国、日本等多个国家都已经调整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从“女性”修改为“他人”,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十几年前就完成了类似修改,实践运行平稳,有效保护了所有性侵害受害者的权益。
[Q]:实现男男强奸犯罪化需要修改哪些内容?
[A]:最核心的是调整强奸罪的条文表述,将原有条文中“强奸妇女”的表述修改为“强奸他人”,从立法层面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后续再配套出台对应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即可。
[Q]:除了立法修改,还需要做什么?
[A]:还需要调整社会错误观念,现在很多人 still 持有“男性被性侵是占便宜”的错误看法,这种观念会逼迫受害者不敢发声,需要改变这种认知,让男性受害者也能获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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