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网解读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涵盖多方面

# 犯罪主体差异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在犯罪主体上存在显著不同。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主体涵盖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常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或近旁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范围则较为宽泛,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情感关联、经济往来、工作上有协作关系等,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一定影响的人。例如长期的生意伙伴、密切的朋友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担任过国家公职,但现已不再担任该职务的人员。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同样基于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而纳入此罪主体范畴。

斡旋贿赂的主体明确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两者的界定标准有着本质区别。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主体凭借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产生影响力来实施犯罪行为。而斡旋贿赂的主体则是基于自身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主体和界定标准的差异,使得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在法律认定和惩处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对于准确打击不同形式的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行为方式及影响力来源剖析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在行为方式以及影响力来源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行为方式是通过行为人自身所具有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影响力来源较为广泛,涵盖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凭借与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亲情、友情、工作上的关联等,形成了对请托事项施加影响的能力。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利用其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密关系,得知请托人的诉求后,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吹枕边风等方式,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则从中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斡旋贿赂的行为方式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其影响力来源主要基于行为人自身的职权或地位。这种职权或地位并非直接的职务权力,而是一种能够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制约、影响的潜在条件。比如,某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管理某项事务的权力,但因其在单位中的职位较高、人脉广泛,能够利用自身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劝说、协调其他有直接管理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他们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贿赂罪侧重于借助与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产生的影响力,而斡旋贿赂则依赖于行为人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施加影响。两者在行为方式和影响力来源上的差异,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 立案标准与量刑差异解读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在立案标准与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立案标准方面,利用影响力贿赂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而斡旋贿赂的立案标准相对更为复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多次索贿的;2.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在量刑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罚幅度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斡旋贿赂罪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两者刑罚轻重及差异原因来看,斡旋贿赂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斡旋受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程度相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为严重,所以在量刑上也相对较重。例如,在某具体案例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丙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甲构成斡旋贿赂罪,最终被判处较重刑罚。而国家工作人员丁的近亲属戊,利用与丁的密切关系,通过丁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刑罚相对斡旋贿赂罪较轻。这体现了两者在量刑上的差异,根源在于主体身份及行为方式对职务廉洁性侵害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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