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虚假诉讼案分析
有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呢,在我们律师圈里面炸锅了。
就是一个代理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因为虚假诉讼被判刑。那很多人就在讨论呢,有的人就认为啊他够得上虚假诉讼,这有的人认为他不够得上虚假诉讼。那么我也想来说一说我自己的看法。我人就不说名字,咱们梳理一下案件经过。
唐生公司呢,他接到了一个工程,他是这个工程的总承包方。接到这个工程之后呢,他就把这个工程转包给了孙老大,孙老大呢,把这个工程呢转给了朱老二。朱老二拿到工程之后,哎,找到了他最好的朋友沙师弟,就把这个工程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了沙师弟。沙师弟一拿着这个工程之后,就开始哎呀招兵买马啊,找了很多农民工来干活啊。
在这个过程中呢,唐生公司呢,是把一部分的工程款呢,就支付给了孙老大了。孙老大拿着钱,并没有把这个钱发给下面的这个工人。当这个工程竣工了之后呀,朱老二、沙师弟他们两个人就找到了孙老大,哎,找他要工程款,要工人工资。但这个时候才发现,孙老大因为其他的事情呢,被关进了看守所,没有办法来解决。所以朱老二、沙师弟他们两个人呢,就把农民工的工资呀给支付了。然后呢,就拐个头找那个施工方,有唐生公司要工程款。唐生公司就说了,我把工程款已经给孙老大了,你们要是要的话,就到牢里面找他要。
这两个人呢,他就认识了咱们今天所说的这个律师。于是这个律师呢,就以这几十个农民工的名义啊,把唐生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说他们没有拿到工资,所以要让这个公司给他们支付工资。法院很快就判决唐生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一共下了七十多个判决书。
这个案件到这个时候不算完,很快的这个案件被重审了,法院撤销了这七十多个判决书。另外呢,朱老二、沙师弟以及这个律师都因为虚假诉讼被抓起来了。这个律师呢最终也被判了有期徒刑,目前正在上诉期。
理性的来分析这个案件啊,我有三个想法。
首先第一个要判断这个案件它是不是一个虚假诉讼。关键是要看在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没有到法院去撒一个非常大的谎,有没有想去骗法官。如果有这样的事情的话,那么这个撒谎的人他就是在虚假诉讼啊,那这个案件里面有没有骗法官的谎言了?
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农民工他没有得到工资,这是这个案件的主线。那实际上呢,这些农民工呀,他已经拿到工资了呀,是朱老二沙师弟给支付的呀。有人说了,他们两个是垫付,这是一个非常仗义的行为。这个理解其实不是完全正确的。他们两个人支付工资不能说是垫付的,他本来就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因为这些农民工是沙师弟喊来哎,给他干活的。那么这些人和沙师弟之间,他就是一个工资关系。农民工是雇员,那么他在工地里面按照沙师弟的要求提供了劳动。那你 say 沙师弟是不是就有义务给他支付工资?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啊。一个雇员一个雇主,他们就是相对人。比如说一个是买方,一个是卖方,一个是房东,一个是租房人,他们就是相对人。
那有人就说了,那么农民工又没有跟唐生公司之间签合同,没有签合同哪来的相对性呢?那为什么这些农民工就可以直接去找这个公司要工资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工地的农民工工资是要委托这个总承包单位代发的,那么唐生公司就是这个总承包单位,他是需要把这个工程款中的农民工的这一部分拿出来,专门放到那个农民工的账户里面去,转到这个农民工所提供的银行卡里面。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包工头,你不要把这个农民工的工资挪为他用,所以农民工来找这个唐生公司,他的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给他的。所以他可以突破这个合同的相对性,直接穿过什么呀?穿过沙师弟,穿过这个朱老二、孙老大,直接找到了唐生公司。他有这个突破这个合同相对性的这个过程,你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是前提是你没有拿到工资的前提下才可以。施工方他发工资的义务是代发的代发义务。这个代发义务并不直接就免除了这个你的这个包工头,你的雇主给你支付工资的义务,他给你发的工资也叫工资,所以农民工是拿到工资的。所以这个案件中说这个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我个人认为是存在虚假成分的。
第二,我觉得要判断这个律师有没有够得上虚假诉讼,那就要看这个律师有没有跟他们一起参与编织这个谎话,有没有对这个谎话是明知的,有没有在立案之前尽到律师对案件的审核义务。
如果这几十个农民工都没有见过这个律师,根本就没有给这个律师书面的授权委托。那这个律师所起诉的这个内容,仅仅是听朱老二和沙师弟的一面之词,就拿着他们两个人所提供的几十个人的这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到法院起诉立案了。那我觉得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是如果这个律师是拿到这个农民工的书面授权,而且是听这些农民工说,哎呀,我就是这个工地里面的工人啊,还欠我多少钱,他欠我38000啊,这个欠我啊45000,对吧?他他一一告诉这个律师了啊,他自己的一些情况,那么律师拿到这些证据去起诉,这是可以的呀。如果说这些农民工他没有说实话,他没有提供真实的证据。那么只能说这个律师被骗了,不能说是虚假诉讼啊。就像原审法官,他看到最新的证据,他也做出了七十多个胜诉判决嘛,我觉得道理是一样的。
我想说的第三点是什么呀?这是我个人的想法啊,就是我觉得这个案件完全可以以沙师弟个人的名义去起诉,直接要工程款。我的理由有三个点。
第一个点,我觉得沙师弟他是这个案件的实际施工人,他是带领着一帮这个农民工啊,真正干活的包工头,活是他干出来的,他太有权利去要工程款了。那么以自己的名义去要这个工程款,绝对不会涉及到虚假诉讼的风险,对不对,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如果是沙师弟去起诉的话,咱们可以多增加几个被告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条对这个沙师弟该有多有利啊。也就是说你沙师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你可以把转包分包的这些人都告上,可以把唐生公司告上,可以把孙老大、朱老二都告上呀。法院有可能让这三个人对你的工程款承担一个共同承担一个还款责任的。另外你还可以把唐生公司的上面那一个啊,就是他发包人,发包人就是这个建筑的这个主人业主也告上嗯,那法院就会查呀,你这个业主还欠不欠他们工程款呀。如果还有欠欠了多少钱,要在他欠的这个金额内啊也承担责任。所以也就是说你有可能会有四个还款义务人,那是不是就相当于上了一个保险呀,那朱老二会说了,我也支付了一部分是工人的工资,这个可以在执行环节给消化掉的这是第二个理由。
我想说第三个理由是最关键的。大家都知道啊,就是谁是原告执行过来的钱就给谁。那么这个案件谁是原告啊,农民工是原告呀,所以执行过来的钱肯定是要给原呃,那个农民工的呀。他会不会给你沙湿地呢?不会的。那么现在就出现了一个风险了,你能确保这几十个农民工拿到工程款之后,都会乖乖的给你沙湿地吗?如果他不给你怎么办?你还得再起诉一次,再执行一次呀。你以农民工的这个名义打这个官司,一共打了七十多个,对不对?来一个二婶你就翻了一个倍。如果农民工到时候不给你钱了,你再挨个的去起诉。我的天呀,这个诉讼就不能想象,这个难度真的是难以言表啊。所以我觉得沙师弟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
好了,今天就聊到这儿吧,以上都是我个人的想法,仅供交流。
《虚假诉讼案件深度解析:农民工讨薪背后的法律真相》
虚假诉讼近年来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中,此类问题更为凸显。
首先,要明确虚假诉讼的界定。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撒谎骗法官。比如在某农民工讨薪案中,农民工实际已拿到工资,却仍称未拿到,这就可能涉及虚假成分。
对于律师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要看是否参与编造谎话、是否明知谎话以及立案前是否尽审核义务。若农民工未书面授权,律师仅听包工头一面之词就起诉,可能有问题;但若有授权且农民工如实陈述,律师按证据起诉则合理。
在实际施工中,像沙师弟这样的实际施工人,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工程款。一方面,他是实际干活的包工头,有权利且无虚假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可多列被告,增加还款义务人,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以农民工名义打官司存在风险,若农民工拿到钱后不给沙师弟,后续维权难度极大。所以,沙师弟以自己名义起诉是更优选择。
虚假诉讼,农民工讨薪,律师,合同相对性,工程款,代发工资,实际施工人,被告,授权委托,证据
[Q]:案件中农民工工资到底是谁支付的?
[A]:是朱老二和沙师弟支付的。
[Q]: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A]:如果农民工没给律师书面授权委托,律师仅听朱老二和沙师弟一面之词就起诉立案,可能存在问题。
[Q]:农民工为什么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找唐生公司要工资?
[A]: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工地农民工工资要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唐生公司是总承包单位,所以农民工有此权利。
[Q]:沙师弟为什么有权利要工程款?
[A]:沙师弟是案件实际施工人,带领农民工干活,所以有权利要工程款。
[Q]:沙师弟以自己名义起诉能多列哪些被告?
[A]:可以把转包分包的孙老大、朱老二、唐生公司告上,还可把唐生公司的发包人(业主)告上。
[Q]:以农民工名义打官司有什么风险?
[A]:执行过来的钱给农民工,不能保证农民工拿到钱后会给沙师弟,若不给,沙师弟还得再起诉执行,难度极大。
[Q]:如何判断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
[A]: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到法院撒谎骗法官。
[Q]:律师怎样做才不构成虚假诉讼?
[A]:拿到农民工书面授权,且农民工如实陈述情况,律师按证据起诉。
就是一个代理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因为虚假诉讼被判刑。那很多人就在讨论呢,有的人就认为啊他够得上虚假诉讼,这有的人认为他不够得上虚假诉讼。那么我也想来说一说我自己的看法。我人就不说名字,咱们梳理一下案件经过。
唐生公司呢,他接到了一个工程,他是这个工程的总承包方。接到这个工程之后呢,他就把这个工程转包给了孙老大,孙老大呢,把这个工程呢转给了朱老二。朱老二拿到工程之后,哎,找到了他最好的朋友沙师弟,就把这个工程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了沙师弟。沙师弟一拿着这个工程之后,就开始哎呀招兵买马啊,找了很多农民工来干活啊。
在这个过程中呢,唐生公司呢,是把一部分的工程款呢,就支付给了孙老大了。孙老大拿着钱,并没有把这个钱发给下面的这个工人。当这个工程竣工了之后呀,朱老二、沙师弟他们两个人就找到了孙老大,哎,找他要工程款,要工人工资。但这个时候才发现,孙老大因为其他的事情呢,被关进了看守所,没有办法来解决。所以朱老二、沙师弟他们两个人呢,就把农民工的工资呀给支付了。然后呢,就拐个头找那个施工方,有唐生公司要工程款。唐生公司就说了,我把工程款已经给孙老大了,你们要是要的话,就到牢里面找他要。
这两个人呢,他就认识了咱们今天所说的这个律师。于是这个律师呢,就以这几十个农民工的名义啊,把唐生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说他们没有拿到工资,所以要让这个公司给他们支付工资。法院很快就判决唐生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一共下了七十多个判决书。
这个案件到这个时候不算完,很快的这个案件被重审了,法院撤销了这七十多个判决书。另外呢,朱老二、沙师弟以及这个律师都因为虚假诉讼被抓起来了。这个律师呢最终也被判了有期徒刑,目前正在上诉期。
理性的来分析这个案件啊,我有三个想法。
首先第一个要判断这个案件它是不是一个虚假诉讼。关键是要看在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没有到法院去撒一个非常大的谎,有没有想去骗法官。如果有这样的事情的话,那么这个撒谎的人他就是在虚假诉讼啊,那这个案件里面有没有骗法官的谎言了?
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农民工他没有得到工资,这是这个案件的主线。那实际上呢,这些农民工呀,他已经拿到工资了呀,是朱老二沙师弟给支付的呀。有人说了,他们两个是垫付,这是一个非常仗义的行为。这个理解其实不是完全正确的。他们两个人支付工资不能说是垫付的,他本来就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因为这些农民工是沙师弟喊来哎,给他干活的。那么这些人和沙师弟之间,他就是一个工资关系。农民工是雇员,那么他在工地里面按照沙师弟的要求提供了劳动。那你 say 沙师弟是不是就有义务给他支付工资?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啊。一个雇员一个雇主,他们就是相对人。比如说一个是买方,一个是卖方,一个是房东,一个是租房人,他们就是相对人。
那有人就说了,那么农民工又没有跟唐生公司之间签合同,没有签合同哪来的相对性呢?那为什么这些农民工就可以直接去找这个公司要工资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工地的农民工工资是要委托这个总承包单位代发的,那么唐生公司就是这个总承包单位,他是需要把这个工程款中的农民工的这一部分拿出来,专门放到那个农民工的账户里面去,转到这个农民工所提供的银行卡里面。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包工头,你不要把这个农民工的工资挪为他用,所以农民工来找这个唐生公司,他的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给他的。所以他可以突破这个合同的相对性,直接穿过什么呀?穿过沙师弟,穿过这个朱老二、孙老大,直接找到了唐生公司。他有这个突破这个合同相对性的这个过程,你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是前提是你没有拿到工资的前提下才可以。施工方他发工资的义务是代发的代发义务。这个代发义务并不直接就免除了这个你的这个包工头,你的雇主给你支付工资的义务,他给你发的工资也叫工资,所以农民工是拿到工资的。所以这个案件中说这个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我个人认为是存在虚假成分的。
第二,我觉得要判断这个律师有没有够得上虚假诉讼,那就要看这个律师有没有跟他们一起参与编织这个谎话,有没有对这个谎话是明知的,有没有在立案之前尽到律师对案件的审核义务。
如果这几十个农民工都没有见过这个律师,根本就没有给这个律师书面的授权委托。那这个律师所起诉的这个内容,仅仅是听朱老二和沙师弟的一面之词,就拿着他们两个人所提供的几十个人的这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到法院起诉立案了。那我觉得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是如果这个律师是拿到这个农民工的书面授权,而且是听这些农民工说,哎呀,我就是这个工地里面的工人啊,还欠我多少钱,他欠我38000啊,这个欠我啊45000,对吧?他他一一告诉这个律师了啊,他自己的一些情况,那么律师拿到这些证据去起诉,这是可以的呀。如果说这些农民工他没有说实话,他没有提供真实的证据。那么只能说这个律师被骗了,不能说是虚假诉讼啊。就像原审法官,他看到最新的证据,他也做出了七十多个胜诉判决嘛,我觉得道理是一样的。
我想说的第三点是什么呀?这是我个人的想法啊,就是我觉得这个案件完全可以以沙师弟个人的名义去起诉,直接要工程款。我的理由有三个点。
第一个点,我觉得沙师弟他是这个案件的实际施工人,他是带领着一帮这个农民工啊,真正干活的包工头,活是他干出来的,他太有权利去要工程款了。那么以自己的名义去要这个工程款,绝对不会涉及到虚假诉讼的风险,对不对,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如果是沙师弟去起诉的话,咱们可以多增加几个被告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条对这个沙师弟该有多有利啊。也就是说你沙师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你可以把转包分包的这些人都告上,可以把唐生公司告上,可以把孙老大、朱老二都告上呀。法院有可能让这三个人对你的工程款承担一个共同承担一个还款责任的。另外你还可以把唐生公司的上面那一个啊,就是他发包人,发包人就是这个建筑的这个主人业主也告上嗯,那法院就会查呀,你这个业主还欠不欠他们工程款呀。如果还有欠欠了多少钱,要在他欠的这个金额内啊也承担责任。所以也就是说你有可能会有四个还款义务人,那是不是就相当于上了一个保险呀,那朱老二会说了,我也支付了一部分是工人的工资,这个可以在执行环节给消化掉的这是第二个理由。
我想说第三个理由是最关键的。大家都知道啊,就是谁是原告执行过来的钱就给谁。那么这个案件谁是原告啊,农民工是原告呀,所以执行过来的钱肯定是要给原呃,那个农民工的呀。他会不会给你沙湿地呢?不会的。那么现在就出现了一个风险了,你能确保这几十个农民工拿到工程款之后,都会乖乖的给你沙湿地吗?如果他不给你怎么办?你还得再起诉一次,再执行一次呀。你以农民工的这个名义打这个官司,一共打了七十多个,对不对?来一个二婶你就翻了一个倍。如果农民工到时候不给你钱了,你再挨个的去起诉。我的天呀,这个诉讼就不能想象,这个难度真的是难以言表啊。所以我觉得沙师弟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
好了,今天就聊到这儿吧,以上都是我个人的想法,仅供交流。
《虚假诉讼案件深度解析:农民工讨薪背后的法律真相》
虚假诉讼近年来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中,此类问题更为凸显。
首先,要明确虚假诉讼的界定。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撒谎骗法官。比如在某农民工讨薪案中,农民工实际已拿到工资,却仍称未拿到,这就可能涉及虚假成分。
对于律师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要看是否参与编造谎话、是否明知谎话以及立案前是否尽审核义务。若农民工未书面授权,律师仅听包工头一面之词就起诉,可能有问题;但若有授权且农民工如实陈述,律师按证据起诉则合理。
在实际施工中,像沙师弟这样的实际施工人,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工程款。一方面,他是实际干活的包工头,有权利且无虚假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可多列被告,增加还款义务人,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以农民工名义打官司存在风险,若农民工拿到钱后不给沙师弟,后续维权难度极大。所以,沙师弟以自己名义起诉是更优选择。
虚假诉讼,农民工讨薪,律师,合同相对性,工程款,代发工资,实际施工人,被告,授权委托,证据
[Q]:案件中农民工工资到底是谁支付的?
[A]:是朱老二和沙师弟支付的。
[Q]: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A]:如果农民工没给律师书面授权委托,律师仅听朱老二和沙师弟一面之词就起诉立案,可能存在问题。
[Q]:农民工为什么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找唐生公司要工资?
[A]: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工地农民工工资要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唐生公司是总承包单位,所以农民工有此权利。
[Q]:沙师弟为什么有权利要工程款?
[A]:沙师弟是案件实际施工人,带领农民工干活,所以有权利要工程款。
[Q]:沙师弟以自己名义起诉能多列哪些被告?
[A]:可以把转包分包的孙老大、朱老二、唐生公司告上,还可把唐生公司的发包人(业主)告上。
[Q]:以农民工名义打官司有什么风险?
[A]:执行过来的钱给农民工,不能保证农民工拿到钱后会给沙师弟,若不给,沙师弟还得再起诉执行,难度极大。
[Q]:如何判断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
[A]: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到法院撒谎骗法官。
[Q]:律师怎样做才不构成虚假诉讼?
[A]:拿到农民工书面授权,且农民工如实陈述情况,律师按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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