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问答(一)
# 婚姻家庭纠纷中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情况的认定原则为: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此时子女尚未结婚,该出资并非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更符合赠与的特征。而将其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是基于出资父母的本意,他们往往是出于对自己子女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考虑,希望该出资能专属于自己子女。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自然应尊重父母的意愿,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这一认定原则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明确了财产归属,避免了因出资情况不明而引发的纠纷。比如,若出资未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按照此原则就能清晰界定财产性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出资父母意愿的尊重,保障了其财产处分权。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有权决定该出资的归属。再者,也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与稳定。明确婚前出资的归属,能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对财产状况有清晰认知,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若未明确赠与双方,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及相关权益归属一方,避免了另一方不合理的财产诉求,保障了出资方子女的权益,也让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更加明晰。
# 婚姻家庭纠纷中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较为常见,其处理方式需遵循一定规则。
依照约定处理是基本原则。若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出资性质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该出资是借款、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及资金性质。例如,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出资是借给夫妻双方用于购房,那么这笔出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屋产权归属则依据购房合同及相关登记情况确定,但债务需由夫妻共同偿还。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准确判断约定情况至关重要。这需要审查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书面协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体现出资性质约定的证据。比如,父母在转账给子女用于购房时,备注“此款为给你们夫妻的购房借款”,这就明确了出资性质为借款。
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首先看产权登记情况。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通常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例如,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若无其他约定,该房屋倾向于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总之,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来准确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此类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中其他相关审判实务问答要点》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除了出资购房问题,还有诸多审判实务要点需要关注。
**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明确。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遵循均等分割原则,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或者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照顾无过错方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也可能会适当倾斜。
**子女抚养**: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出发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不宜抚养情形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如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程度、生活习惯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抚养费方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会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
**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的保障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不能因为父母的矛盾而剥夺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探视的方式和频率应合理,避免对子女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这些审判实务要点的明确和遵循,有助于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情况的认定原则为: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此时子女尚未结婚,该出资并非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更符合赠与的特征。而将其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是基于出资父母的本意,他们往往是出于对自己子女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考虑,希望该出资能专属于自己子女。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自然应尊重父母的意愿,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这一认定原则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明确了财产归属,避免了因出资情况不明而引发的纠纷。比如,若出资未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按照此原则就能清晰界定财产性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出资父母意愿的尊重,保障了其财产处分权。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有权决定该出资的归属。再者,也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与稳定。明确婚前出资的归属,能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对财产状况有清晰认知,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若未明确赠与双方,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及相关权益归属一方,避免了另一方不合理的财产诉求,保障了出资方子女的权益,也让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更加明晰。
# 婚姻家庭纠纷中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较为常见,其处理方式需遵循一定规则。
依照约定处理是基本原则。若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出资性质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该出资是借款、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及资金性质。例如,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出资是借给夫妻双方用于购房,那么这笔出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屋产权归属则依据购房合同及相关登记情况确定,但债务需由夫妻共同偿还。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准确判断约定情况至关重要。这需要审查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书面协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体现出资性质约定的证据。比如,父母在转账给子女用于购房时,备注“此款为给你们夫妻的购房借款”,这就明确了出资性质为借款。
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首先看产权登记情况。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通常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例如,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若无其他约定,该房屋倾向于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总之,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来准确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此类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中其他相关审判实务问答要点》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除了出资购房问题,还有诸多审判实务要点需要关注。
**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明确。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遵循均等分割原则,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或者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照顾无过错方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也可能会适当倾斜。
**子女抚养**: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出发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不宜抚养情形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如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程度、生活习惯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抚养费方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会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
**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的保障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不能因为父母的矛盾而剥夺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探视的方式和频率应合理,避免对子女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这些审判实务要点的明确和遵循,有助于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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