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拒招川大学生,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share
北京那个律所拒绝招录川大的学生,算就业歧视吗?不算啊,为什么?这就跟某些单位啊只招985、211的啊,不招普通大学是一样的啊。这个属于正常的用工自主权,他想招哪所大学的,哪个等级大学的,哪个地方大学的,都是他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这个不属于就业歧视啊。但是呢有一个问题啊,就是他在这个公告里啊通知里写这么一点啊,说这个川大的毕业生呃的品行啊难以得到社会信任啊,这个事说的有点过了啊,为什么你说你律所不信服就律所不信服就拉倒。哎,不要把这个社会面去普及到啊,你管的面有点宽啊,除此之外没啥毛病。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求职者们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有些单位只青睐985、211高校的学生,而对普通大学的学生关上大门。还有些律所,会拒绝招录某些高校的学生。这其中,涉及到用工自主权和就业歧视的界限问题。就像北京的那个律所拒绝招录川大学生,这算就业歧视吗?其实,用工自主权让单位有选择招聘对象的权利,比如选择哪所大学、什么等级、来自哪里等地的学生。但如果在公告里过度评价学生品行,就不太合适了。那么,求职者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首先,要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综合素质。在大学期间,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实习项目,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注重自身品行修养,树立良好的形象。当遇到类似不公平对待时,也不要气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等。总之,求职者要不断努力,以更好的姿态迎接职场挑战。
律所拒招、川大学生、就业歧视、用工自主权、品行
[Q]:北京那个律所拒绝招录川大学生算就业歧视吗?
[A]:不算,这属于正常用工自主权体现,但公告过度评价品行不妥。
[Q]:单位只招985、211学生算就业歧视吗?
[A]:一般认为是正常用工自主权体现,不算就业歧视。
[Q]:律所拒绝招录川大学生的行为哪里有问题?
[A]:在公告里说川大学生品行难以得到社会信任,表述过度。
[Q]:用工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A]:体现在单位可选择招哪所大学、什么等级、哪里的学生等。
[Q]:遇到律所这种不公平对待怎么办?
[A]:可提升自身能力,注重品行修养,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Q]:高校学生在校应如何提升竞争力?
[A]: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实习项目,积累丰富经验。
[Q]:如何看待单位对毕业学校的偏好?
[A]:虽属用工自主权,但也应避免过度不公平对待。
[Q]:公告评价学生品行过度会有什么影响?
[A]:可能引发争议,损害单位形象,对涉事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