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浅析:现存问题与完善建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发的纠纷,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直接体现。随着这些年我国灵活就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产业结构调整速度加快,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一直在稳中有升。这套我们用了几十年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能不能跟上现在的实际需求,有没有需要调整优化的地方,确实值得好好聊一聊。

现在我们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走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单轨制流程。简单说,就是一般出了问题,先让双方自己坐下来谈,谈不拢找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去法院起诉。这套程序设计的初衷,是希望把大部分争议挡在诉讼之外,减轻法院的压力,同时也给双方一个更柔性解决问题的途径,不用走到对簿公堂那一步。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套程序确实解决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运行到现在,也暴露出不少实实在在的问题。

最让劳动者头疼的,应该就是处理周期太长了。按照规定,劳动仲裁要在受理后45天之内出结果,案情复杂最多再延长15天,也就是两个月。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去法院起诉,一审普通程序是六个月,二审又是三个月。算下来,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走完全程,大半年就过去了,要是遇到案情复杂,拖个一两年都很正常。很多劳动者本来就是因为被欠工资、被辞退没拿到补偿才打官司,本身经济条件就不宽裕,这么长的周期拖下来,不少人耗不起,只能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接受远低于合理标准的调解方案,直接吃哑巴亏。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仲裁和诉讼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因为仲裁和法院是两个不同的系统,证据移交、事实认定经常出现衔接不上的情况。比如很多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原件,仲裁委收了之后,起诉的时候还要再重新提交一遍,来回折腾。还有的时候,仲裁对事实的认定法院不认可,法院又要重新审理一遍,相当于前面的仲裁程序白走了,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也浪费了公共资源。更麻烦的是,有些情况仲裁直接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法院审理之后发现没超过时效,发回重审又要再来一遍,整个流程全乱了。

调解这个环节,现在也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现在的调解主要有企业内部调解、基层人民调解还有行政调解几种,大部分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其实都是老板说了算,根本站在劳动者这边说话,劳动者根本不信任。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强制力,就算调成了,一方不执行也没什么办法。很多调解出来的协议,最后还要再走一遍仲裁或者司法确认,反而多了一道手续,大家也就不愿意找调解了。结果就是大部分争议直接堆到仲裁那边,仲裁案件积压越来越严重,处理速度也就更慢了。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特殊形态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跟不上现在的情况。这些年灵活就业越来越多,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直播主播这些新就业形态,很多都没签传统的劳动合同,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本身就有争议。现在这套处理程序,主要是针对传统劳动关系设计的,对于这些新情况,不管是流程还是认定标准,都不太适配。很多灵活就业者出了问题,连劳动仲裁都立不上案,只能去法院走民事诉讼,维权门槛反而更高了。

说了这么多问题,那具体可以从哪些地方调整完善呢?我觉得可以从几个方向入手试试。

首先,就是要优化流程,把不必要的时间省下来。可以针对小额争议推行快速仲裁通道,比如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一年平均工资的,或者确认劳动关系之外的简单案件,直接规定更短的审理期限,甚至可以走书面审理,不用双方都到场开庭。还有就是可以明确仲裁阶段已经认定的事实,诉讼阶段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就不用重新审理,减少重复劳动,缩短整个处理周期。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劳动者,比如确实生活困难等着工资治病养家的,还可以推行先予执行的快速审批,先把钱给劳动者拿到手,再处理后续的争议,解决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然后就是理顺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关系。可以建立两个系统之间的证据共享和移交机制,仲裁阶段已经提交的证据,直接通过系统移交给法院,不用当事人来回跑着交材料。对于一些不服仲裁提起的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简化审理流程,没必要全案重新来一遍。还可以统一仲裁和法院对劳动关系认定、赔偿标准的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一个案子,仲裁和法院判出来结果差很多的情况,减少当事人的上诉和缠诉。

接下来就是要激活调解环节,真正发挥它分流案件的作用。首先要把企业内部调解和基层调解的独立性提上来,比如企业调解委员会里,必须要求劳动者代表占足够的比例,不能全是企业方的人,让劳动者敢信任。可以推广在街道、园区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聘请有经验的律师、退休的仲裁员来做调解员,提高调解的专业性。还可以给调解协议加上法律约束力,比如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去仲裁委做置换,换成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直接就能申请强制执行,不用再走一遍流程,大家也就愿意用调解解决问题了。

最后就是要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变化,调整处理规则。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试点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专门处理通道,我们可以把这些好的经验推广开,针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这类人群,简化认定流程,适当降低维权门槛。比如可以直接把平台用工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用劳动者先花几个月确认劳动关系,再去主张工资、社保权益。还可以出台专门的裁判指引,统一新形态用工的争议处理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其实不管怎么调整,核心都是要让劳动争议处理更方便、更快捷,不管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能低成本地解决问题。毕竟只有争议能尽快公平解决,劳动关系才能稳定,劳动者的权益能保住,企业也能安心发展,整个劳动力市场才能正常运转。这些年我们一直在说要优化营商环境,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完善,就是最实在的落地之一。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劳动诉讼,劳动纠纷,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完善建议,劳动关系

[Q]: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
[A]: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单轨制流程,争议发生后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找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Q]:现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A]: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处理周期过长,走完仲裁加诉讼全流程往往需要大半年甚至一两年,多数劳动者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承受长时间耗时,不少人只能放弃合法权益。
[Q]:劳动仲裁和诉讼衔接存在什么问题?
[A]:两个系统之间常存在证据移交不顺畅、事实认定不互通的问题,仲裁阶段认定的事实很多时候需要法院重新审理,既浪费当事人时间也浪费公共资源,还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结果的情况。
[Q]:当前劳动争议调解环节为什么没发挥预期作用?
[A]:企业内部调解多由企业方主导,劳动者不信任;基层人民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难以直接执行,即便达成调解往往还需要再走仲裁或司法确认流程,多数劳动者不愿选择调解。
[Q]: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存在什么适配问题?
[A]:现行程序主要针对传统劳动关系设计,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群体很多未签订传统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模糊,不少灵活就业者难以通过劳动仲裁立案,维权门槛更高。
[Q]:如何缩短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
[A]:可以针对小额简单争议开通快速仲裁通道,明确仲裁已认定的事实无新证据无需诉讼重新审理,对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开通先予执行快速审批,以此压缩不必要的耗时。
[Q]:怎么理顺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关系?
[A]:建立两个系统间的证据共享移交机制,减少当事人重复提交材料,统一仲裁和法院的裁判尺度,针对不服仲裁的诉讼简化审理流程,避免全案重新审理浪费资源。
[Q]:怎么激活调解环节的争议分流作用?
[A]:提升调解组织的独立性,保证企业调解中有足够比例的劳动者代表,在基层园区建立专业调解中心,同时可将合法调解协议直接置换为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提升调解的实用性。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