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问题咨询:女方患精神分裂症离婚登记后续处理

吴律师,昨天有一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女方和她的亲属来咨询。他们提出的问题挺复杂,从来没有遇到过。我们当时没有解答,和他们说,我们研究后,今天答复他们。

他们咨询的内容是什么?问题是这样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年后,女方患上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仍无好转。男方将女方带到民政局结婚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并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

后来,女方的亲属知道了这件事,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查不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的规定,他们咨询,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撤销这个错误的离婚登记呢?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确实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按照这条规定,对于本来就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如何处理?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但是有一种情况,民政部门已经发了离婚证,已经领取了离婚证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结婚,由于民政部门已经登记离婚,那么当事人就有权与他人另外结婚。此时如果离婚登记被撤销,那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의婚姻就变成了重婚,那这样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案就是,如果已经登记解除婚姻和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因此,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不能予以撤销。

既然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那么有关财产问题、补偿问题、抚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种情况,离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由原婚姻当事人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法律의生命在于经验,关注吴律师,给你答案。
# 婚姻登记难题全攻略:从离婚到财产子女问题解决

在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婚姻登记的问题。比如,当一方患上精神分裂症,另一方却要求离婚登记,这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明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若民政部门未尽审慎义务办理了此类离婚登记,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但如果已领取离婚证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结婚,而此时离婚登记被撤销,就会引发重婚问题。所以,若已登记解除婚姻且有和好可能,可通过复婚登记补救,离婚登记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通常不能撤销。

那么,有关财产、补偿、抚养等问题怎么解决呢?离婚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撤销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再重新协议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这些问题。

总之,遇到婚姻登记相关难题,要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正确途径妥善解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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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女方患精神分裂症,男方带其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合法吗?
[A]:不合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
[Q]:这种错误的离婚登记如何撤销?
[A]:当事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Q]:已领离婚证又与他人结婚,离婚登记被撤销会怎样?
[A]: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会变成重婚,后果严重。
[Q]:离婚登记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撤销吗?
[A]:通常不能撤销,若已登记解除婚姻且有和好可能,可通过复婚登记补救。
[Q]:离婚登记撤销后财产问题怎么解决?
[A]:离婚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关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协议或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Q]:离婚登记撤销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A]:同样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关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后重新处理。
[Q]: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未尽审慎义务该如何处理?
[A]: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Q]:民法典对这类婚姻登记问题有什么规定?
[A]: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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