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判例:未签字未追认,夫妻一方也可能要替配偶还债?

说到夫妻共同债务,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只要我没签字也没追认,配偶欠的钱就跟我没关系,我肯定不用还。

这个逻辑其实挺符合大家对共同债务的普遍认知,毕竟不是自己借的钱,凭啥要帮着还?可最近上海一中院的一份判例,彻底打破了不少人的固有想法——就算你没签字没追认,夫妻一方照样可能要替配偶还债。

先给大家捋捋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方便大家理解。男方陈某和女方林某是一对夫妻,结婚之后两个人一直在做建材生意。2018年的时候,陈某因为做生意周转需要,找朋友借了200万,借条上只有陈某一个人的签字,林某从头到尾没露面,也没在借条上签过字,更没说过自己愿意一起还钱。

后来陈某生意失败,钱一直还不上,债权人就把陈某和林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个人一起还这笔钱。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这笔钱只有陈某一个人签字,林某没有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只有陈某一个人还债。债权人不服,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结果二审改判了,林某也要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为啥会改判?很多人看到这里肯定会纳闷,不是说共债共签吗?没签字没追认怎么就变成共同债务了?

法院给出的理由其实很清楚,这笔借款虽然只有陈某一个人签字,可借来的钱是用在夫妻俩一起经营的建材生意上了。林某自己也一直在参与这个建材生意的经营,生意的收入也是放进夫妻共同财产里,用来支撑整个家庭的生活开销。

换句话说,林某从这笔借款带来的经营收益里分到了好处,那自然也要承担对应的债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本不属于共同债务,可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就要一起还。

这个案子里,债权人拿出了不少证据,不光能证明钱确实进了建材生意的账户,还能证明林某多次参与生意的对账、发货、对接客户,属于共同经营的状态。所以法院才会认定,这笔债务属于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共同债务,就算林某没签字没追认,也要一起还债。

其实这个案子出来之后,不少网友都炸锅了,有人说这不对啊,那以后结婚岂不是随时要帮配偶还钱?还有人说,共债共签的原则白说了?

我倒觉得,大家不用太慌,这个判例其实没有推翻大家熟悉的共债共签原则,反而把共同债务认定里大家容易忽略的一个点给拎出来了,那就是共同生产经营这回事。

很多人只记得没签字没追认不用担责,却忘了法律还有后半句——如果用于共同经营,照样算共同债务。现在不少夫妻都是一起做点小生意,要么就是一方开店,另一方帮忙看店、管账,或者一方做生意,另一方用自己的人脉帮忙拉资源,最后收入都拿来家用。这种情况下,只要一方借的钱是投进生意里了,另一方就算没签字,也大概率会被认定要一起还债。

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我表姐夫开了一家生鲜超市,我表姐平时就在超市里帮忙收银理货,每个月赚的钱都存进夫妻共同的银行卡,用来还房贷养孩子。前年表姐夫为了扩店,找供货商欠了八十多万的货款,只有表姐夫一个人签的字,后来资金周转不开付不了款,供货商把夫妻俩一起告了,法院最后也判我表姐一起还钱,跟上海这个案子的结果一模一样。

那有人会问,要是我根本没参与配偶的生意,只是配偶自己偷偷借钱做生意,收益也没拿来家用,那我还要还吗?这种情况就不用,债权人得拿出证据证明你确实参与了共同经营,也享受了经营收益才行。如果债权人拿不出证据,就算告你,法院也不会判你担责。

那对普通人来说,平时要怎么避免踩这个坑呢?我整理几个大家能直接用上的小提醒,都是很容易做到的。

如果你的配偶要自己做生意,你不想掺和,也不想承担风险,那尽量就不要参与进去,不要帮忙签字对账,不要用自己的银行卡走生意的账,也不要经常去店里帮忙,更不要把自己登记成生意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要是配偶说让你挂个名,你可得想清楚,挂名就意味着你可能被认定参与经营,以后欠了债你就要一起还。

如果已经参与了,那也不用太担心,平时可以跟配偶做好约定,明确各自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当然这个约定只对你们俩有效,要是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该找你还是能找你,只不过你帮着还完之后,可以找配偶追偿。

还有就是,如果你发现配偶在外面借钱,你不想承担责任,千万不要去跟债权人说你知道这个事,也不要说以后会一起还,哪怕只是口头承认,都可能被认定成追认,最后就要担责。

其实反过来想,对债权人来说这个判例也是个提醒,要是借钱给夫妻一方做生意,最好让夫妻俩都签字,不然以后你还要拿证据证明对方是共同经营,也挺麻烦的,不如一开始就把字签了,省得后面打官司。

总的来说,上海这个判例不是说要偏向哪一方,只是把法律本来就有的规定给落到了实处。大家不用觉得以后结婚就有风险,只要搞清楚规则,知道哪些情况会让自己担责,提前避开就好。毕竟法律的原则一直都是,享受了权利就要承担义务,你从配偶的经营里拿到了好处,自然也要承担对应的风险,这个道理放到哪里都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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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未签字未追认,夫妻一方就一定不用替配偶还债吗?
[A]:不是,根据法律和上海一中院的判例,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非举债方享受了经营收益,即使未签字未追认,也可能需要承担还债责任。
[Q]:上海一中院这个判例推翻了共债共签原则吗?
[A]:并没有,这个判例只是明确了共债共签之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认定规则,没有改变共债共签的基本法律原则。
[Q]:这个案子改判要求未签字一方还债的理由是什么?
[A]:因为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生意,未签字的一方实际参与了经营,也享受了经营带来的收益,因此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Q]:什么情况下,配偶一方借钱,另一方就算没签字也要还钱?
[A]:两种常见情况,一种是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另一种就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能证明这两种情况的,未签字一方也要还钱。
[Q]:如果我没参与配偶的经营,也没享受到收益,还要帮着还债吗?
[A]:不需要,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你参与共同经营、享受收益,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会判决你承担还款责任。
[Q]:普通人怎么避免不小心替配偶还债的风险?
[A]:如果不想承担配偶经营的风险,不要参与经营对接、不要帮忙走账、不要挂名股东或合伙人,不要口头追认配偶的债务,提前和配偶明确债务约定。
[Q]:挂名参与配偶的生意会有债务风险吗?
[A]:会,如果登记为生意的股东、合伙人,或者实际参与经营对接,哪怕只是挂名,也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经营,需要承担对应债务。
[Q]:债权人借钱给夫妻一方做生意,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
[A]:最好的方式是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上签字,避免后续需要举证证明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减少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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