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为护庄稼电杀野猪还售卖,被判拘役三个月到底冤枉吗?
去年年底,河南周口一起案子引发了不少讨论。一位六七十岁的老太太,因为自家地里的庄稼接连被野猪糟蹋,情急之下私拉了电网电野猪,电死了两头之后,还把野猪肉卖了换钱,最后因为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被判了三个月拘役,还罚了不少钱。
消息出来之后,好多网友都替老太太喊冤,说农民种点地不容易,野猪毁了一年的收成,老人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庄稼,怎么就成了罪犯了?也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不管啥理由,私自猎捕保护动物就是违法,判决没毛病。吵来吵去,各说各的理,那这件事到底怎么看,老太太判得冤不冤呢?
先说说老太太这边的处境。咱们国家现在生态好了,野猪种群数量恢复得特别快,不少地方都出现野猪泛滥的情况,不光毁庄稼,有时候还会伤人。河南这个老太太,家里种着几亩地,本来就是靠这点收成过日子,结果野猪三番五次来糟蹋,种的玉米什么的被拱得七零八落,一年的辛苦直接打水漂。
找相关部门反映吧?不说流程走下来要多久,真等来了人,野猪早就跑了,而且就算是有补偿,很多地方的补偿标准很低,根本补不上农民的实际损失。说白了,老太太不是天生就想违法,她是走投无路了,才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一个没怎么读过书的农村老人,你让她懂什么复杂的法律条文,知道野猪现在是国家保护动物?她眼里就只有被糟蹋的庄稼,是一家人的吃饭钱,换做是谁,碰到这种事都会急。
从情理上说,老太太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很多网友觉得她冤枉,也不是没有道理。但话说回来,法律层面的判决,真的错了吗?
咱们国家现在确实把野猪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私自猎捕,哪怕是为了保护庄稼,只要数量达到标准,就已经触犯了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老太太不光电死了野猪,还把肉卖了,这情节确实符合定罪的标准。法官判案,是要依照现有法律条文来的,不能因为同情就突破法律的底线,要是所有人都因为自己利益受损,就私自拉电网猎捕保护动物,那整个野生动物保护的秩序不就乱了?
而且私拉电网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不光会伤到野猪,万一碰到路过的村民或者孩子,那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从这个角度说,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那问题出在哪儿呢?其实大家觉得不公平,不是说法律不该管,而是觉得,这种事不该只让农民一个人承担后果。野猪泛滥毁庄稼,本来就该是相关部门出面解决的问题,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相关方有没有给到足够的帮助和保障?
很多地方现在遇到野猪毁田的情况,农民上报之后,要么是得不到及时处理,要么是补偿迟迟下来不了,甚至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配套的补偿机制。农民没办法保护自己的收成,逼不得已才自己动手,最后还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换谁心里都会觉得不平衡。
就拿这件事来说,老太太被判拘役三个月,但是也说了,是缓刑五个月,其实不用真的去坐牢,已经是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从轻判决了。哪怕这样,大家还是觉得心里不舒服,因为根源问题没解决。以后别的农民再碰到野猪毁庄稼,到底该怎么办?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庄稼被糟蹋,等着那点不知道够不够的补偿吗?
我之前看过一个新闻,南方某个村子,野猪泛滥成灾,村民种的猕猴桃被啃得只剩杆子,十几户人家加起来损失十几万,最后只拿到了几千块的补偿,根本不够塞牙缝的。这种情况下,你让农民怎么老老实实等靠要?
说回这件事本身,老太太违法是事实,按照法律被处罚,从规则上说不冤。但是从情理上,从整个事件的根源来看,她确实有点冤,因为她是被逼到这个份上的,本来不该由她来承担所有的代价。
这件事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大的讨论,其实就是戳中了很多农民的痛点,也戳中了现在野生动物保护里的一个盲区。我们一直说要保护野生动物,这当然没错,生态平衡很重要,但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不能让普通农民来独自承担保护带来的成本。
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调整野猪的猎捕限额,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有序猎补,也在慢慢完善补偿机制,这些都是好事。希望以后能有越来越完善的处理流程,农民碰到野猪毁庄稼,能找得到人解决,能拿到合理的补偿,不用再像这位老太太一样,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最后落得个被判刑的结果。
说到底,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来就不该是对立的。只有让农民不用再为保护野生动物买单,大家才会更愿意支持保护工作,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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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六旬老太为什么要电杀野猪?
[A]:老太太的庄稼多次被野猪糟蹋,一年收成几乎被毁,反映问题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情急之下才私拉电网电野猪保护自己的庄稼。
[Q]:电杀野猪的老太太最终受到了什么处罚?
[A]:这位六旬老太因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缴纳了相应的罚金。
[Q]:野猪属于保护动物吗?
[A]:野猪属于我国的“三有”保护动物,私自猎捕野猪会触犯我国法律,达到量刑标准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Q]:为什么很多网友觉得老太太判得冤枉?
[A]:网友认为老太太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收成,出发点情有可原,且农民面对野猪糟蹋庄稼没有合理高效的解决渠道,不该让老太太一人承担所有后果。
[Q]:老太太电杀野猪售卖的判决合法吗?
[A]: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老太太私自猎捕保护动物还售卖野猪肉,符合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法院已经考虑实际情况做了从轻处理。
[Q]:私拉电网猎捕野猪有什么额外风险?
[A]:私拉电网属于危险行为,不仅会猎捕野猪,还可能误伤路过的村民、行人甚至孩童,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Q]:现在农民遇到野猪糟蹋庄稼该怎么处理?
[A]:农民遇到野猪毁田应该第一时间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申请处理和补偿,不要私自猎捕或者设置危险装置,避免触犯法律。
[Q]:这起事件反映出什么核心问题?
[A]:这起事件反映出当前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保护配套机制不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本不该由普通农民独自承担,需要完善野猪问题处理流程和农民损失补偿机制,平衡保护工作和农民权益。
消息出来之后,好多网友都替老太太喊冤,说农民种点地不容易,野猪毁了一年的收成,老人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庄稼,怎么就成了罪犯了?也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不管啥理由,私自猎捕保护动物就是违法,判决没毛病。吵来吵去,各说各的理,那这件事到底怎么看,老太太判得冤不冤呢?
先说说老太太这边的处境。咱们国家现在生态好了,野猪种群数量恢复得特别快,不少地方都出现野猪泛滥的情况,不光毁庄稼,有时候还会伤人。河南这个老太太,家里种着几亩地,本来就是靠这点收成过日子,结果野猪三番五次来糟蹋,种的玉米什么的被拱得七零八落,一年的辛苦直接打水漂。
找相关部门反映吧?不说流程走下来要多久,真等来了人,野猪早就跑了,而且就算是有补偿,很多地方的补偿标准很低,根本补不上农民的实际损失。说白了,老太太不是天生就想违法,她是走投无路了,才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一个没怎么读过书的农村老人,你让她懂什么复杂的法律条文,知道野猪现在是国家保护动物?她眼里就只有被糟蹋的庄稼,是一家人的吃饭钱,换做是谁,碰到这种事都会急。
从情理上说,老太太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很多网友觉得她冤枉,也不是没有道理。但话说回来,法律层面的判决,真的错了吗?
咱们国家现在确实把野猪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私自猎捕,哪怕是为了保护庄稼,只要数量达到标准,就已经触犯了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老太太不光电死了野猪,还把肉卖了,这情节确实符合定罪的标准。法官判案,是要依照现有法律条文来的,不能因为同情就突破法律的底线,要是所有人都因为自己利益受损,就私自拉电网猎捕保护动物,那整个野生动物保护的秩序不就乱了?
而且私拉电网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不光会伤到野猪,万一碰到路过的村民或者孩子,那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从这个角度说,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那问题出在哪儿呢?其实大家觉得不公平,不是说法律不该管,而是觉得,这种事不该只让农民一个人承担后果。野猪泛滥毁庄稼,本来就该是相关部门出面解决的问题,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相关方有没有给到足够的帮助和保障?
很多地方现在遇到野猪毁田的情况,农民上报之后,要么是得不到及时处理,要么是补偿迟迟下来不了,甚至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配套的补偿机制。农民没办法保护自己的收成,逼不得已才自己动手,最后还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换谁心里都会觉得不平衡。
就拿这件事来说,老太太被判拘役三个月,但是也说了,是缓刑五个月,其实不用真的去坐牢,已经是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从轻判决了。哪怕这样,大家还是觉得心里不舒服,因为根源问题没解决。以后别的农民再碰到野猪毁庄稼,到底该怎么办?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庄稼被糟蹋,等着那点不知道够不够的补偿吗?
我之前看过一个新闻,南方某个村子,野猪泛滥成灾,村民种的猕猴桃被啃得只剩杆子,十几户人家加起来损失十几万,最后只拿到了几千块的补偿,根本不够塞牙缝的。这种情况下,你让农民怎么老老实实等靠要?
说回这件事本身,老太太违法是事实,按照法律被处罚,从规则上说不冤。但是从情理上,从整个事件的根源来看,她确实有点冤,因为她是被逼到这个份上的,本来不该由她来承担所有的代价。
这件事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大的讨论,其实就是戳中了很多农民的痛点,也戳中了现在野生动物保护里的一个盲区。我们一直说要保护野生动物,这当然没错,生态平衡很重要,但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不能让普通农民来独自承担保护带来的成本。
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调整野猪的猎捕限额,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有序猎补,也在慢慢完善补偿机制,这些都是好事。希望以后能有越来越完善的处理流程,农民碰到野猪毁庄稼,能找得到人解决,能拿到合理的补偿,不用再像这位老太太一样,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最后落得个被判刑的结果。
说到底,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来就不该是对立的。只有让农民不用再为保护野生动物买单,大家才会更愿意支持保护工作,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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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老太太的庄稼多次被野猪糟蹋,一年收成几乎被毁,反映问题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情急之下才私拉电网电野猪保护自己的庄稼。
[Q]:电杀野猪的老太太最终受到了什么处罚?
[A]:这位六旬老太因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缴纳了相应的罚金。
[Q]:野猪属于保护动物吗?
[A]:野猪属于我国的“三有”保护动物,私自猎捕野猪会触犯我国法律,达到量刑标准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Q]:为什么很多网友觉得老太太判得冤枉?
[A]:网友认为老太太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收成,出发点情有可原,且农民面对野猪糟蹋庄稼没有合理高效的解决渠道,不该让老太太一人承担所有后果。
[Q]:老太太电杀野猪售卖的判决合法吗?
[A]: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老太太私自猎捕保护动物还售卖野猪肉,符合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法院已经考虑实际情况做了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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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私拉电网属于危险行为,不仅会猎捕野猪,还可能误伤路过的村民、行人甚至孩童,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Q]:现在农民遇到野猪糟蹋庄稼该怎么处理?
[A]:农民遇到野猪毁田应该第一时间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申请处理和补偿,不要私自猎捕或者设置危险装置,避免触犯法律。
[Q]:这起事件反映出什么核心问题?
[A]:这起事件反映出当前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保护配套机制不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本不该由普通农民独自承担,需要完善野猪问题处理流程和农民损失补偿机制,平衡保护工作和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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