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送妻就医认定紧急避险不负刑责,江苏首例醉驾紧急避险撤诉案件解析
今年年初,江苏泰州处理了一起特殊的醉驾案件,丈夫醉酒后开车送突发疾病的妻子去医院,最后检察机关认定这属于紧急避险,决定撤诉,不用负刑事责任。这也是江苏第一例醉驾认定为紧急避险后撤诉的案件,消息出来之后,很多网友都在讨论,到底什么情况算紧急避险,醉驾真的能因为这个免责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事情发生在去年下半年的泰州靖江。当天晚上,男子王某和妻子在家吃饭,王某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本来吃完饭打算在家休息,没想到妻子突然捂着肚子说疼,疼到浑身出汗直不起腰,整个人都站不稳。
当时已经是深夜十一点多,夫妻俩住的地方比较偏,打网约车半天没人接单,打出租车也拦不到车,联系亲戚朋友过来送,最近的亲戚离得也有二十多分钟路程。妻子疼得越来越厉害,王某实在等不及,想着医院也就三公里多的路程,就自己开车带着妻子往医院赶。
谁知道刚开出去不到一公里,王某就遇到了交警夜查酒驾,一测酒精含量,血液里酒精浓度已经到了100mg/100ml,确实属于醉驾,按照正常流程,醉驾是要负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
案件移送到靖江检察院之后,承办检察官没有直接按常规流程起诉,而是先核实了王某说的情况。检察官找到了当时给王某妻子接诊的医生,确认了送医当天王某妻子确实是突发宫外孕,当时情况比较凶险,如果送医不及时,很可能出现大出血,会有生命危险。
再看路线,王某的行驶路线确实是从家往医院走,没有绕路,也没有其他额外的行为,排除了他醉酒后故意开车乱跑的可能。而且当时的环境确实打不到车,情况又紧急,不存在其他更好的选择。
综合这些情况,检察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为了保护妻子的生命安全,不得已选择醉酒开车,损害的是公共交通安全这一法益,但保护的是妻子更大的生命权,符合紧急避险“保大放小”的原则,所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最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这是江苏第一起这样的案件,很多人看完之后会说,那以后是不是只要说家里有急事,醉驾就能免责了?其实不是的,紧急避险的认定门槛非常高,不是谁都能套用这个规则。
我们国家刑法里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还是要负刑事责任,只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已。
放到这起案件里,几个条件刚好都满足了。第一,危险是真实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是王某编造的,也不是他自己提前制造的。妻子突发宫外孕是真的,而且当时已经有生命危险,不是小毛病硬说很严重。
第二,是不得已才做出的选择。当时深夜打不到车,亲友赶过来也来不及,路程不算远,才选择自己开车,要是换成在市区,随手就能打到车,或者朋友十几分钟就能到,那肯定不能算不得已,也就没法认定紧急避险。
第三,符合“保大放小”的原则,保护的法益要大于损害的法益。这里保护的是妻子的生命权,损害的是公共交通安全,生命权本身就高于公共秩序利益,所以才能成立。如果只是送个普通感冒的病人,或者赶火车赶飞机这种小事,那就完全不一样了,不可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王某这一路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只是被交警查到了醉驾,所以才会认定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他醉驾的时候撞到了人,那肯定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可能会从轻处罚而已。
这个案件出来之后,不少人说这判决很人性化,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判断。换做是谁,身边爱人疼得快晕过去,又打不到车,估计都会做出一样的选择。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也会考虑普通人遇到的特殊情况,体恤人情,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案件能得到这么多网友的支持。
但我们必须要提醒大家,这绝对不代表“醉驾有理”,更不是给醉驾开绿灯。哪怕是遇到紧急情况,醉驾也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既威胁自己和乘客的安全,也威胁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安全。
遇到紧急情况,首先还是要尽量找代驾、打出租车、联系亲友,哪怕打120叫救护车,都比自己醉驾开车要安全,也更合法。只有真的到了万不得已,没有任何其他选择的地步,才会有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这个可能性非常小,不是所有人都能符合条件的。
还有人担心,以后会不会有人钻这个空子,说自己是紧急避险醉驾?其实不用担心,就像这起案件里,检察官会一一核实所有细节,是不是真的有紧急危险,是不是真的没有其他选择,一查就能查清楚,编造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江苏这第一例案件,其实也是给我们提了个醒,法律的适用本来就不是一刀切的。很多时候我们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说要有人情就不讲法律,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常理常情,处理特殊案件的时候,做出符合普通人朴素正义观的判断。
这个案件之后,也会给以后类似的案件提供参考,遇到这种确实情有可原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不会死抠条文违背大家的常识。但说到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永远都是对的,只要喝了酒,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开车,更不要拿紧急避险当借口,真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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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江苏首例醉驾紧急避险撤诉案件是怎么回事?
[A]:江苏泰州靖江男子王某酒后喝了三两白酒,深夜妻子突发宫外孕腹痛难忍,因打不到车等不到亲友,王某自行醉驾三公里送妻子就医,被交警查获后,检察机关核实情况认定王某属于紧急避险,最终对王某作出撤诉决定,王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江苏首例该类型案件。
[Q]:什么情况下醉驾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
[A]: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危险真实正在发生,不存在编造或制造危险的情况;确实万不得已,没有其他更合适的送医/避险选择;保护的法益大于损害的法益,比如保护生命权,高于损害的公共交通安全利益;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实际的伤亡损失。
[Q]:这个案件中王某为什么能不负刑责?
[A]:王某妻子确实突发宫外孕有生命危险,属于真实存在的紧急危险;案发深夜地点偏僻,打不到车亲友也无法及时赶到,属于不得已选择醉驾;其行驶路线就是前往医院,没有其他违规行为;保护的是妻子生命权,法益优先级更高,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Q]:是不是只要有急事醉驾就能免责?
[A]:并不是,紧急避险的认定门槛非常高,仅适用于真实存在重大危险、没有其他选择的极端特殊情况,如果只是普通急事,比如赶火车、送普通病人,或是能打到车叫到代驾,都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依然需要承担醉驾的刑事责任。
[Q]:如果醉驾送医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还能认定紧急避险吗?
[A]:这种情况一般无法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属于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Q]:这起案件会不会让很多人钻紧急避险的空子醉驾?
[A]:不用担心,司法机关会全面核实所有细节,包括危险是否真实、是否真的没有其他选择,都可以通过接诊记录、打车记录、路况信息核查清楚,编造的理由无法通过核实,很难钻空子。
[Q]:这起案件的判决说明法律不讲规则了吗?
[A]:并不是,案件的认定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没有突破法律框架,只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兼顾了人情,对特殊的特殊情况做出了符合常理的判断,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Q]:普通人遇到这种紧急情况应该怎么做?
[A]:优先选择120叫救护车、打出租车、联系亲友、找代驾等合法安全的方式,绝对不要优先选择自己醉驾,只有在万不得已完全没有其他选择的极端情况下,才能不得已选择醉驾,而且这种情况能认定紧急避险的概率极低,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事情发生在去年下半年的泰州靖江。当天晚上,男子王某和妻子在家吃饭,王某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本来吃完饭打算在家休息,没想到妻子突然捂着肚子说疼,疼到浑身出汗直不起腰,整个人都站不稳。
当时已经是深夜十一点多,夫妻俩住的地方比较偏,打网约车半天没人接单,打出租车也拦不到车,联系亲戚朋友过来送,最近的亲戚离得也有二十多分钟路程。妻子疼得越来越厉害,王某实在等不及,想着医院也就三公里多的路程,就自己开车带着妻子往医院赶。
谁知道刚开出去不到一公里,王某就遇到了交警夜查酒驾,一测酒精含量,血液里酒精浓度已经到了100mg/100ml,确实属于醉驾,按照正常流程,醉驾是要负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
案件移送到靖江检察院之后,承办检察官没有直接按常规流程起诉,而是先核实了王某说的情况。检察官找到了当时给王某妻子接诊的医生,确认了送医当天王某妻子确实是突发宫外孕,当时情况比较凶险,如果送医不及时,很可能出现大出血,会有生命危险。
再看路线,王某的行驶路线确实是从家往医院走,没有绕路,也没有其他额外的行为,排除了他醉酒后故意开车乱跑的可能。而且当时的环境确实打不到车,情况又紧急,不存在其他更好的选择。
综合这些情况,检察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为了保护妻子的生命安全,不得已选择醉酒开车,损害的是公共交通安全这一法益,但保护的是妻子更大的生命权,符合紧急避险“保大放小”的原则,所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最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这是江苏第一起这样的案件,很多人看完之后会说,那以后是不是只要说家里有急事,醉驾就能免责了?其实不是的,紧急避险的认定门槛非常高,不是谁都能套用这个规则。
我们国家刑法里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还是要负刑事责任,只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已。
放到这起案件里,几个条件刚好都满足了。第一,危险是真实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是王某编造的,也不是他自己提前制造的。妻子突发宫外孕是真的,而且当时已经有生命危险,不是小毛病硬说很严重。
第二,是不得已才做出的选择。当时深夜打不到车,亲友赶过来也来不及,路程不算远,才选择自己开车,要是换成在市区,随手就能打到车,或者朋友十几分钟就能到,那肯定不能算不得已,也就没法认定紧急避险。
第三,符合“保大放小”的原则,保护的法益要大于损害的法益。这里保护的是妻子的生命权,损害的是公共交通安全,生命权本身就高于公共秩序利益,所以才能成立。如果只是送个普通感冒的病人,或者赶火车赶飞机这种小事,那就完全不一样了,不可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王某这一路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只是被交警查到了醉驾,所以才会认定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他醉驾的时候撞到了人,那肯定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可能会从轻处罚而已。
这个案件出来之后,不少人说这判决很人性化,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判断。换做是谁,身边爱人疼得快晕过去,又打不到车,估计都会做出一样的选择。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也会考虑普通人遇到的特殊情况,体恤人情,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案件能得到这么多网友的支持。
但我们必须要提醒大家,这绝对不代表“醉驾有理”,更不是给醉驾开绿灯。哪怕是遇到紧急情况,醉驾也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既威胁自己和乘客的安全,也威胁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安全。
遇到紧急情况,首先还是要尽量找代驾、打出租车、联系亲友,哪怕打120叫救护车,都比自己醉驾开车要安全,也更合法。只有真的到了万不得已,没有任何其他选择的地步,才会有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这个可能性非常小,不是所有人都能符合条件的。
还有人担心,以后会不会有人钻这个空子,说自己是紧急避险醉驾?其实不用担心,就像这起案件里,检察官会一一核实所有细节,是不是真的有紧急危险,是不是真的没有其他选择,一查就能查清楚,编造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江苏这第一例案件,其实也是给我们提了个醒,法律的适用本来就不是一刀切的。很多时候我们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说要有人情就不讲法律,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常理常情,处理特殊案件的时候,做出符合普通人朴素正义观的判断。
这个案件之后,也会给以后类似的案件提供参考,遇到这种确实情有可原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不会死抠条文违背大家的常识。但说到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永远都是对的,只要喝了酒,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开车,更不要拿紧急避险当借口,真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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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江苏泰州靖江男子王某酒后喝了三两白酒,深夜妻子突发宫外孕腹痛难忍,因打不到车等不到亲友,王某自行醉驾三公里送妻子就医,被交警查获后,检察机关核实情况认定王某属于紧急避险,最终对王某作出撤诉决定,王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江苏首例该类型案件。
[Q]:什么情况下醉驾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
[A]: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危险真实正在发生,不存在编造或制造危险的情况;确实万不得已,没有其他更合适的送医/避险选择;保护的法益大于损害的法益,比如保护生命权,高于损害的公共交通安全利益;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实际的伤亡损失。
[Q]:这个案件中王某为什么能不负刑责?
[A]:王某妻子确实突发宫外孕有生命危险,属于真实存在的紧急危险;案发深夜地点偏僻,打不到车亲友也无法及时赶到,属于不得已选择醉驾;其行驶路线就是前往医院,没有其他违规行为;保护的是妻子生命权,法益优先级更高,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Q]:是不是只要有急事醉驾就能免责?
[A]:并不是,紧急避险的认定门槛非常高,仅适用于真实存在重大危险、没有其他选择的极端特殊情况,如果只是普通急事,比如赶火车、送普通病人,或是能打到车叫到代驾,都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依然需要承担醉驾的刑事责任。
[Q]:如果醉驾送医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还能认定紧急避险吗?
[A]:这种情况一般无法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属于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Q]:这起案件会不会让很多人钻紧急避险的空子醉驾?
[A]:不用担心,司法机关会全面核实所有细节,包括危险是否真实、是否真的没有其他选择,都可以通过接诊记录、打车记录、路况信息核查清楚,编造的理由无法通过核实,很难钻空子。
[Q]:这起案件的判决说明法律不讲规则了吗?
[A]:并不是,案件的认定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没有突破法律框架,只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兼顾了人情,对特殊的特殊情况做出了符合常理的判断,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Q]:普通人遇到这种紧急情况应该怎么做?
[A]:优先选择120叫救护车、打出租车、联系亲友、找代驾等合法安全的方式,绝对不要优先选择自己醉驾,只有在万不得已完全没有其他选择的极端情况下,才能不得已选择醉驾,而且这种情况能认定紧急避险的概率极低,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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