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醉驾送重症妻子就医被查 江苏江阴法院认定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这段时间,江苏江阴法院的一份判决在网上热了起来。事情说起来挺揪心,也挺让人感慨。一名男子的妻子突发重症,命悬一线,结果他喝了酒,情急之下自己醉驾送妻子去医院,半路上被查了。最后法院认定他构成紧急避险,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事一出,网上讨论特别多。有人说法律也讲人情,这样判才对。也有人说,醉驾本身就是违法,万一出点别的事,那不是害了更多人?

先给大家把整件事理清楚。事发的时候,男子的妻子在家突然发病,情况特别危急,整个人都意识不清了。当时男子自己喝了点酒,身边找不到别的能开车的人。打救护车吧,当时的情况等救护车过来,不知道要耽误多久,万一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后果不敢想。

男子没别的办法,咬咬牙自己开着车就往医院赶。谁知道半路上遇到交警查酒驾,一测酒精,确实达到了醉驾的标准。按照正常情况,醉驾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这个大家都知道。

案子到了法院之后,法官并没有直接按常规法条判案,而是仔细核对了当时的情况。首先确认了,男子当时确实是因为妻子生命垂危,不得已才开车的,不存在其他恶意醉驾的情况。其次,事发的时候,他确实找不到其他合适的驾驶员,打救护车也来不及,属于迫不得已的选择。

最后法院按照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认定他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紧急避险?其实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简单说就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就算造成了一点损害,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当然,紧急避险也有要求,就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利益,去故意损害同等或者更大的利益。

放到这件事里,男子保护的是妻子的生命权,他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的管理秩序,两者权衡下来,生命权显然是更重要的。而且从当时的情况看,他也是真的没有别的选择,所以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说到这,肯定有人会担心,那以后会不会有人拿这个当借口,故意醉驾违法?其实这个担心有点多余。

这个判决的前提是,真的遇到了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而且确实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真要是随便什么情况都想拿来当借口,一查就能查出来。比如你明明可以叫代驾,明明可以等救护车,偏偏自己醉驾,那肯定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该怎么罚还是怎么罚。

之前也不是没有过类似的案子,比如有人家人突发急病,闯红灯送医,最后也是撤销了处罚。这些案子其实都在说同一件事,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生命权。

也有人说,那万一这个男子醉驾路上撞到了人,那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要分开说。如果真的发生了事故,那肯定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划分责任,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但放在这个案子里,他没有撞到人,只是自己醉驾被查,我们只需要针对他的这个行为来判断。他当时的出发点就是救妻子,而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这样判没毛病。

换个角度想,换做是你我,遇到自己老婆命悬一线,身边没人帮忙,救护车赶不来,你会怎么选?大部分人估计都会跟这个男子一样,先把人送到医院再说。这个时候,你跟他说醉驾违法,不能开,他大概率也听不进去,因为人命关天,晚一步人可能就没了。

法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硬套条文,给人判刑,那反而不符合老百姓心里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大家会觉得,这样的法律太不近人情了。

反过来,这个判决出来之后,大部分网友都觉得认可,就是因为它符合大家朴素的正义感。法律既要坚守底线,也要顾及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来处理,不能一刀切。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支持醉驾,更不是说大家遇到急事就可以随便醉驾。醉驾本身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安全,能避免一定要避免。遇到紧急情况,优先还是打120,找代驾,找周围的人帮忙,实在万不得已才会走到自己开车这一步。

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其实就是告诉我们,法律不是死的,它也会考虑人遇到的特殊困境。在生命面前,合理的情有可原,是会被法律认可的。

之前很多人总说,法律无情,但其实这句话不对,法律是有温度的。它的条文是固定的,但运用条文的人,会考虑到人间的冷暖,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判断。

就像这件事,如果法官直接按照醉驾给男子定罪,从条文上看好像没错,但实际上伤了普通人的心。毕竟人家是为了救老婆的命,换谁都没办法做出别的选择。

现在这个判决出来,既守住了法律的原则,也顾及了人情,其实是最好的结果。既告诉大家,醉驾确实不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也不会乱开口子,让有心之人钻空子。

希望以后能多一些这样有温度的判决,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罚人的,更是用来保护人的,保护每个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利,也理解普通人在绝境里的无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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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这起案件的基本经过是什么?
[A]:男子的妻子突发重症生命垂危,男子酒后找不到其他驾驶员,情急之下醉驾送妻子就医途中被查,最终江阴法院认定构成紧急避险,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Q]:为什么法院认定男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A]:因为男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当时妻子生命遭遇紧急危险,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男子为保护妻子生命权不得已醉驾,生命权重于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因此认定紧急避险成立,不负刑责。
[Q]:什么是紧急避险?
[A]:简单来说就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遇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Q]:是不是以后醉驾都可以拿紧急避险当借口脱罪?
[A]:当然不是,紧急避险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必须是真的存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且确实没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案,才能适用,不符合条件的醉驾依然会依法处罚。
[Q]:这个判决会不会纵容醉驾行为?
[A]:不会,判决只针对本案特殊情况,本身也明确了醉驾属于违法行为,仅仅是对迫不得已救人的特殊情形做从轻认定,不会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Q]:如果该男子醉驾途中撞到了人,还会认定紧急避险吗?
[A]: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造成他人伤亡或重大损害的,仍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不会直接认定为紧急避险免责。
[Q]:之前有没有类似的特殊情形免罚的案子?
[A]:有的,比如之前就有送重症亲人就医闯红灯,最终被撤销违章处罚的案例,这类案件都遵循了优先保护生命权、区分特殊情况处理的原则。
[Q]:这个判决体现了什么原则?
[A]:体现了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既坚守了法律的底线,也兼顾了人情,符合普通人朴素的公平正义认知,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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