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入职新关联单位,工龄计算及补偿赔偿问题探讨
陈赫律师的老粉儿别发走啊。今天我们讨论一个有深度的劳动法问题,就是员工从原单位离职,签了个人原因离职,然后入职了一家新单位。而这家新单位和这老板有关联关系或者是关联企业,这种情况下工龄还能不能连续计算?未来算补偿算赔偿的时候,工龄能不能连到一起的问题。
好,我们在讨论这问题之前,我们先说一个规定。就是这个司法解释一里啊,第46条有这样一个规定,就是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工作调动,由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工龄要连续计算。离职拿补偿的时候,可以把原来的那个部分工龄算到新单位里来,这个是这个法律的规定。
好,我那天我跟我们所里的律师就这个问题产生了争执。为什么产生争执呢?就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裁判的标准不统一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那好,我们现在就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对于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形还做了列举,也就是说他说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非因本人原因。其中有两个点很关键,第一个就是劳动者仍然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的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成新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他的工作的内容、工作的地点、工作的性质都没有变化,只是合同签订的主体由A变成了B而AB两家之间可能还有关联的。另外一个什么?就是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的和轮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老板名下有ABCD4家公司,结果ABCD1年跟他换一个,一年给他换一个轮流订的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是什么呀?是被公司安排的,不是他本人的意愿。
然后这个问题呢,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查了大量的案例,发现确实有很多的法院在审这个案子的时候是机械性的理解。只是员工签了个人原因辞职,然后入职到一家新公司。而且新公司即便和原公司有关联关系,也不认定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就是劳动者你自己的问题。所以在新单位离职的时候,怎么样工龄就不连续计算。
好,这里面我就想想说一个点啊,我觉得这个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的规定,他的目的是什么?逻辑就是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主体一方,他有主导性。即便员工可能当时有异议有抗议,但是他为了保这份工作,他依然会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但是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原因,所以司法解释说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因本人原因。他已经列举了这样的情形,而且从这个事情的逻辑上,你会发现有问题。如果一个员工还想干这份工作,而且他干的内容、干的地点,干的工作的性质都没有变化,他为什么要自己写一份个人原因离职,从而入职一家新单位?他是脑子里有坑吗?正常的人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吗?公司不觉得有问题吗?
所以作为一个劳动者来讲,他既然能踏踏实实在这个地方干干了很多年。那他中间换签合同,不管是被公司辞退的,不管是协商解除的,还是个人原因离职的,都应该视为是公司安排。因为如果他一个劳动者想摆脱你,他完全可以应该怎么样。离职完以后入职入职到一家新公司是完全新的公司,不可能跟你有藕断丝连的联系,这才是一个劳动者正常的思维方式。
所以对于这样的司法解释到底怎么去理解啊,我也想听听的啊很多专业人士,包括我们老粉丝的一个想法。那我们也查到了很多的判例,像北京对于这个观点是比较明确的,透过现象看本质。不管你中间你签了个人离职,还是换签了派遣公司,只要你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在这个地方,就视为非因本人原因。我觉得挺有道理的,包括上海有这样类似的案件,上海高院发发布这样的案例。
其实这个问题还延伸到什么,就是不断的换签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劳务公司一直在换,但是他实际的用工单位就是在这一家。作为劳动者来讲,我就是踏踏实实在这干,是因为公司用工单位的问题,还是用人单位的问题。你轮流的跟我换签合同。但是对于我来讲,我作为一个劳动者,始终在这地方工作,工龄就应该连续计算。这个在上海高院都有这样的典型案例的发布。
所以呢我也呼吁啊这样的问题尽可能在全国的施工标准进行统一。所以说我们相关的地方呢,也希望把这个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落实啊,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你同意吗啊?
**《劳动法工龄计算攻略:深度剖析非因本人原因及关联企业影响》**
在劳动法领域,工龄计算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当员工从原单位离职,签了个人原因离职后,入职一家与原老板有关联关系或关联企业的新单位时,工龄能否连续计算,在未来算补偿算赔偿时又能否连到一起,这让许多劳动者感到困惑。
首先,我们要了解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一里第46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工作调动,由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工龄要连续计算。离职拿补偿时,可把原来部分工龄算到新单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司法解释对于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形做了列举,比如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成新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地点、性质不变,只是合同签订主体变化,AB两家可能还有关联;还有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轮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但很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机械理解。仅因员工签了个人原因辞职,新公司即便和原公司有关联关系,也不认定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新单位离职时工龄不连续计算。
从逻辑上讲,员工若想保住工作,在工作内容、地点、性质都不变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主动写个人原因离职去入职新单位。所以,不管中间签了个人离职还是换签派遣公司,只要工作单位一直保持不变,应视为非因本人原因。像北京、上海等地都有类似明确观点和典型案例。
总之,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关注各地司法实践动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问题,工龄计算,非因本人原因,关联企业,司法解释
好,我们在讨论这问题之前,我们先说一个规定。就是这个司法解释一里啊,第46条有这样一个规定,就是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工作调动,由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工龄要连续计算。离职拿补偿的时候,可以把原来的那个部分工龄算到新单位里来,这个是这个法律的规定。
好,我那天我跟我们所里的律师就这个问题产生了争执。为什么产生争执呢?就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裁判的标准不统一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那好,我们现在就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对于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形还做了列举,也就是说他说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非因本人原因。其中有两个点很关键,第一个就是劳动者仍然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的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成新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他的工作的内容、工作的地点、工作的性质都没有变化,只是合同签订的主体由A变成了B而AB两家之间可能还有关联的。另外一个什么?就是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的和轮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老板名下有ABCD4家公司,结果ABCD1年跟他换一个,一年给他换一个轮流订的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是什么呀?是被公司安排的,不是他本人的意愿。
然后这个问题呢,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查了大量的案例,发现确实有很多的法院在审这个案子的时候是机械性的理解。只是员工签了个人原因辞职,然后入职到一家新公司。而且新公司即便和原公司有关联关系,也不认定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就是劳动者你自己的问题。所以在新单位离职的时候,怎么样工龄就不连续计算。
好,这里面我就想想说一个点啊,我觉得这个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的规定,他的目的是什么?逻辑就是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主体一方,他有主导性。即便员工可能当时有异议有抗议,但是他为了保这份工作,他依然会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但是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原因,所以司法解释说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因本人原因。他已经列举了这样的情形,而且从这个事情的逻辑上,你会发现有问题。如果一个员工还想干这份工作,而且他干的内容、干的地点,干的工作的性质都没有变化,他为什么要自己写一份个人原因离职,从而入职一家新单位?他是脑子里有坑吗?正常的人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吗?公司不觉得有问题吗?
所以作为一个劳动者来讲,他既然能踏踏实实在这个地方干干了很多年。那他中间换签合同,不管是被公司辞退的,不管是协商解除的,还是个人原因离职的,都应该视为是公司安排。因为如果他一个劳动者想摆脱你,他完全可以应该怎么样。离职完以后入职入职到一家新公司是完全新的公司,不可能跟你有藕断丝连的联系,这才是一个劳动者正常的思维方式。
所以对于这样的司法解释到底怎么去理解啊,我也想听听的啊很多专业人士,包括我们老粉丝的一个想法。那我们也查到了很多的判例,像北京对于这个观点是比较明确的,透过现象看本质。不管你中间你签了个人离职,还是换签了派遣公司,只要你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在这个地方,就视为非因本人原因。我觉得挺有道理的,包括上海有这样类似的案件,上海高院发发布这样的案例。
其实这个问题还延伸到什么,就是不断的换签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劳务公司一直在换,但是他实际的用工单位就是在这一家。作为劳动者来讲,我就是踏踏实实在这干,是因为公司用工单位的问题,还是用人单位的问题。你轮流的跟我换签合同。但是对于我来讲,我作为一个劳动者,始终在这地方工作,工龄就应该连续计算。这个在上海高院都有这样的典型案例的发布。
所以呢我也呼吁啊这样的问题尽可能在全国的施工标准进行统一。所以说我们相关的地方呢,也希望把这个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落实啊,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你同意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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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领域,工龄计算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当员工从原单位离职,签了个人原因离职后,入职一家与原老板有关联关系或关联企业的新单位时,工龄能否连续计算,在未来算补偿算赔偿时又能否连到一起,这让许多劳动者感到困惑。
首先,我们要了解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一里第46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工作调动,由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工龄要连续计算。离职拿补偿时,可把原来部分工龄算到新单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司法解释对于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形做了列举,比如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成新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地点、性质不变,只是合同签订主体变化,AB两家可能还有关联;还有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轮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但很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机械理解。仅因员工签了个人原因辞职,新公司即便和原公司有关联关系,也不认定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新单位离职时工龄不连续计算。
从逻辑上讲,员工若想保住工作,在工作内容、地点、性质都不变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主动写个人原因离职去入职新单位。所以,不管中间签了个人离职还是换签派遣公司,只要工作单位一直保持不变,应视为非因本人原因。像北京、上海等地都有类似明确观点和典型案例。
总之,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关注各地司法实践动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问题,工龄计算,非因本人原因,关联企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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