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屋赠另一方,未过户登记,房产权属咋认定?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实施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上是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的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因此,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民法典第658条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原则。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将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该房产的赠与就不能撤销了。特别提示,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的通过登记体现出来,这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赠与双方的利益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能够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 关于夫妻房产赠与攻略
在涉及夫妻房产赠与问题时,很多人会有诸多疑问。比如,夫妻一方将个人房屋赠给另一方,若没办理过户登记,这房产权属到底咋算呢?
首先,夫妻一方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能赠与对方。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是登记生效主义。
在合同法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要是一方婚前或婚内把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却没过户,离婚时赠房方主张撤销,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就得按物权法和合同法规则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所以,没办房屋变更登记前,赠房原则上可撤销。但签了赠与合同并公证,就不能撤销了。
为保护双方及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请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明确房产权属通过登记体现。
夫妻房产赠与,未过户登记,房产权属认定,撤销权,公证
[Q]:夫妻一方将个人房屋赠给另一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A]: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实施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上是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的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因此,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的情况下,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Q]: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A]: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Q]: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A]: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原则。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将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该房产的赠与就不能撤销了。
[Q]: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是否有处分权?
[A]:夫妻一方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可以自行实施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
[Q]: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A]: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上是登记生效主义
[Q]: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
[A]:在合同法的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
[Q]: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如何处理?
[A]: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Q]: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有什么作用?
[A]: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赠与双方的利益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能够维护不动产交易 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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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夫妻房产赠与问题时,很多人会有诸多疑问。比如,夫妻一方将个人房屋赠给另一方,若没办理过户登记,这房产权属到底咋算呢?
首先,夫妻一方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能赠与对方。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是登记生效主义。
在合同法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要是一方婚前或婚内把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却没过户,离婚时赠房方主张撤销,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就得按物权法和合同法规则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所以,没办房屋变更登记前,赠房原则上可撤销。但签了赠与合同并公证,就不能撤销了。
为保护双方及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请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明确房产权属通过登记体现。
夫妻房产赠与,未过户登记,房产权属认定,撤销权,公证
[Q]:夫妻一方将个人房屋赠给另一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A]: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实施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上是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的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因此,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的情况下,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Q]: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A]: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Q]: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A]: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原则。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将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该房产的赠与就不能撤销了。
[Q]: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是否有处分权?
[A]:夫妻一方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可以自行实施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
[Q]: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A]: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上是登记生效主义
[Q]: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
[A]:在合同法的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
[Q]: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如何处理?
[A]: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Q]: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有什么作用?
[A]: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赠与双方的利益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能够维护不动产交易 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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