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析:劳动关系混同用工问题 至正开放麦法律解读
说到劳动争议,很多打工人第一反应都是自己签合同的那家公司,出了问题直接找对方就行。但实际职场里,不少人碰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比如你签合同在A公司,结果一直在B公司上班,工资是B发,社保是A交,加班审批找B的领导,出了工伤两家公司互相推,都说这事不归自己管。
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混同用工,之前一直是劳动争议里的重灾区,很多劳动者维权的时候都卡在这儿,不知道该告谁,也不知道哪家该承担责任。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出台,才给这类问题定了比较清晰的处理规则。今天我们就借着至正开放麦的分享思路,把这块掰碎了说清楚。
先给大家举个我最近接触到的真实例子,方便理解。小林是2021年进的一家集团公司,入职的时候签劳动合同,公司让他跟集团下面的一家子公司甲签,签完之后直接派到另一家子公司乙去上班。日常管理都是乙公司的负责人说了算,每个月工资也是乙公司转账发,社保却是甲公司按照最低基数交的。
去年乙公司业务调整,要裁掉小林,又不想给经济补偿金,就说小林的劳动合同是跟甲公司签的,乙只是借调,要走也得找甲公司。结果甲公司说小林从来没在自己这儿上过一天班,公司也没安排过他任何工作,不肯认这个账。小林没办法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把两家公司都告了,最后法院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判两家公司对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小林顺利拿到了赔偿。
其实这个案子放在十几年前,结果还真不一定这么顺畅。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不一,有的地方只认书面劳动合同,谁签合同谁担责,结果就是用功的那家拍拍屁股走了,签合同的那家又没能力赔偿,劳动者最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还有一些关联公司,故意用这种拆分用工的方式,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比如把工龄拆到不同子公司,不给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少交社保,甚至辞退的时候不用给全额补偿。本来是老板占便宜,最后受苦的都是普通打工人。
那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从现在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主要看几个点。首先是主体,混同用工一般都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比如总公司和分公司,同一个控股股东控制的几家子公司,或者是老板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开的两家关联性很强的公司,这点是基础。
然后看实际用工的情况,是不是存在交叉。比如刚才举的例子,合同签在A,上班在B,这是最典型的。还有一些情况是,一会让你跟A签,一会让你跟B签,你工作内容从来没变过,还是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做同一个项目,就是签约主体来回变。还有的是工资、社保、管理分在不同公司,社保A交,工资B发,请假找C批,这种交叉也算。
还有一点很关键,就是公司有没有故意混淆用工主体的意图,如果是真的正常借调,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最怕就是故意通过这种方式规避用工责任,这种基本都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
司法解释二里其实说得很明白,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将劳动者名义上放在其他关联单位,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和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都会支持。
这话翻译过来,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你碰到这种情况,不用再纠结到底告哪一家,直接把所有沾边的公司都列为共同被告就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应该担责的公司负责,如果认定是混同,多家公司一起赔钱。
站在企业的角度,也得提醒一句,现在别再想用混同用工的方式钻空子了,之前很多企业觉得这么做可以规避责任,现在司法解释把规则说透了,真出了问题,所有关联公司都跑不了,反而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可能得不偿失。
比如之前有个做餐饮的老板,开了五家分店,每家分店都是不同的子公司,每个新员工都让跟最低注册资本的那家空壳公司签合同,后来欠了十几个员工的工资,老板想让空壳公司破产了事,结果法院直接认定混同用工,判决所有分店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还是把工资全结清了。
那作为打工人,碰到混同用工,我们要怎么保留证据维权?其实也不难,平时多留意几个点就行。
首先,日常工作里的沟通记录,比如你在哪个公司的工作群,你的审批流程走的是哪家公司的系统,你的领导是哪家公司发的工资,这些聊天记录、截图都存好,这些都是证明你实际在这家公司干活的证据。
然后,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如果工资是B公司转的,一定要把转账记录打出来,社保缴费记录也打印出来,这些能直接证明哪家公司给你发钱交社保,能说明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况。
还有,工作证、门禁卡、名片这些,上面印的是哪家公司的名字,都留好原件,哪怕是电子版的也存好,这些都是辅助证据。
万一真的要打官司,把这些证据全提交上去,证明几家公司存在混同,法院支持你诉求的概率就会高很多。
也有人会问,如果我就是想跟实际用工的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不想跟签合同的那家有关系,能得到支持吗?根据现在的裁判案例,只要你能证明你实际给实际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动,实际单位也对你进行了管理,哪怕你签合同在别的地方,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你和实际单位的劳动关系,这点不用太担心。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劳务派遣被认定成混同用工吗?其实要分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就是正常的劳务派遣合作,流程合规,那一般不会认定成混同。但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用工单位自己开的,专门用来给自己派员工,故意降低用工成本,那这种很大概率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两家公司照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至正开放麦之前做分享的时候也说过,司法解释二对混同用工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那些故意用关联公司拆分主体、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之前很多企业利用信息差和规则漏洞坑打工人,现在规则明确了,劳动者维权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不用再吃哑巴亏。
总的来说,不管是打工人还是企业,都得把这个规则弄明白。对打工人来说,碰到混同用工不用慌,保留好证据,把所有相关公司都告进去,法律会给你撑腰。对企业来说,合规用工才是最省心的,别想着钻规则的空子,最后反而把自己套进去,付出更大的代价。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混同用工,劳动关系混同,劳动争议,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用工,劳动者维权,至正开放麦,法律解读,用工责任
[Q]:什么是劳动关系混同用工?
[A]:一般指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日常用工管理分属不同用人单位,多家主体交叉用工的情况,很多时候是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刻意设置的。
[Q]: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混同用工是怎么规定的?
[A]: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为某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却被名义挂靠在其他关联单位,劳动者主张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都会依法支持。
[Q]: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者维权应该告哪个公司?
[A]:劳动者可以直接将所有和用工相关的关联公司都列为共同被告,不用单独纠结只告某一家,法院认定混同用工后,会判决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Q]:哪些情况容易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A]:常见的包括:合同与A公司签订,实际在B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约主体频繁在关联公司之间更换,但工作内容、地点都没变;工资、社保、管理分属不同关联公司这几种情况。
[Q]:混同用工一定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吗?
[A]:绝大多数混同用工都发生在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之间,这是认定混同用工的基础前提,独立无关的两家公司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Q]:劳动者碰到混同用工要保留哪些证据?
[A]:需要保留日常工作沟通记录、工作群截图、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费记录、门禁卡工作证、领导管理记录这些,证明用工存在交叉混同的情况。
[Q]:劳务派遣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吗?
[A]:正常合规的劳务派遣不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但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用工单位自己开办,专门用来规避用工责任的,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两家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Q]:企业故意混同用工可以规避责任吗?
[A]: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故意混同用工规避责任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一旦被认定混同用工,所有关联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反而会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
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混同用工,之前一直是劳动争议里的重灾区,很多劳动者维权的时候都卡在这儿,不知道该告谁,也不知道哪家该承担责任。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出台,才给这类问题定了比较清晰的处理规则。今天我们就借着至正开放麦的分享思路,把这块掰碎了说清楚。
先给大家举个我最近接触到的真实例子,方便理解。小林是2021年进的一家集团公司,入职的时候签劳动合同,公司让他跟集团下面的一家子公司甲签,签完之后直接派到另一家子公司乙去上班。日常管理都是乙公司的负责人说了算,每个月工资也是乙公司转账发,社保却是甲公司按照最低基数交的。
去年乙公司业务调整,要裁掉小林,又不想给经济补偿金,就说小林的劳动合同是跟甲公司签的,乙只是借调,要走也得找甲公司。结果甲公司说小林从来没在自己这儿上过一天班,公司也没安排过他任何工作,不肯认这个账。小林没办法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把两家公司都告了,最后法院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判两家公司对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小林顺利拿到了赔偿。
其实这个案子放在十几年前,结果还真不一定这么顺畅。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不一,有的地方只认书面劳动合同,谁签合同谁担责,结果就是用功的那家拍拍屁股走了,签合同的那家又没能力赔偿,劳动者最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还有一些关联公司,故意用这种拆分用工的方式,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比如把工龄拆到不同子公司,不给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少交社保,甚至辞退的时候不用给全额补偿。本来是老板占便宜,最后受苦的都是普通打工人。
那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从现在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主要看几个点。首先是主体,混同用工一般都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比如总公司和分公司,同一个控股股东控制的几家子公司,或者是老板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开的两家关联性很强的公司,这点是基础。
然后看实际用工的情况,是不是存在交叉。比如刚才举的例子,合同签在A,上班在B,这是最典型的。还有一些情况是,一会让你跟A签,一会让你跟B签,你工作内容从来没变过,还是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做同一个项目,就是签约主体来回变。还有的是工资、社保、管理分在不同公司,社保A交,工资B发,请假找C批,这种交叉也算。
还有一点很关键,就是公司有没有故意混淆用工主体的意图,如果是真的正常借调,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最怕就是故意通过这种方式规避用工责任,这种基本都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
司法解释二里其实说得很明白,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将劳动者名义上放在其他关联单位,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和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都会支持。
这话翻译过来,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你碰到这种情况,不用再纠结到底告哪一家,直接把所有沾边的公司都列为共同被告就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应该担责的公司负责,如果认定是混同,多家公司一起赔钱。
站在企业的角度,也得提醒一句,现在别再想用混同用工的方式钻空子了,之前很多企业觉得这么做可以规避责任,现在司法解释把规则说透了,真出了问题,所有关联公司都跑不了,反而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可能得不偿失。
比如之前有个做餐饮的老板,开了五家分店,每家分店都是不同的子公司,每个新员工都让跟最低注册资本的那家空壳公司签合同,后来欠了十几个员工的工资,老板想让空壳公司破产了事,结果法院直接认定混同用工,判决所有分店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还是把工资全结清了。
那作为打工人,碰到混同用工,我们要怎么保留证据维权?其实也不难,平时多留意几个点就行。
首先,日常工作里的沟通记录,比如你在哪个公司的工作群,你的审批流程走的是哪家公司的系统,你的领导是哪家公司发的工资,这些聊天记录、截图都存好,这些都是证明你实际在这家公司干活的证据。
然后,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如果工资是B公司转的,一定要把转账记录打出来,社保缴费记录也打印出来,这些能直接证明哪家公司给你发钱交社保,能说明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况。
还有,工作证、门禁卡、名片这些,上面印的是哪家公司的名字,都留好原件,哪怕是电子版的也存好,这些都是辅助证据。
万一真的要打官司,把这些证据全提交上去,证明几家公司存在混同,法院支持你诉求的概率就会高很多。
也有人会问,如果我就是想跟实际用工的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不想跟签合同的那家有关系,能得到支持吗?根据现在的裁判案例,只要你能证明你实际给实际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动,实际单位也对你进行了管理,哪怕你签合同在别的地方,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你和实际单位的劳动关系,这点不用太担心。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劳务派遣被认定成混同用工吗?其实要分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就是正常的劳务派遣合作,流程合规,那一般不会认定成混同。但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用工单位自己开的,专门用来给自己派员工,故意降低用工成本,那这种很大概率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两家公司照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至正开放麦之前做分享的时候也说过,司法解释二对混同用工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那些故意用关联公司拆分主体、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之前很多企业利用信息差和规则漏洞坑打工人,现在规则明确了,劳动者维权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不用再吃哑巴亏。
总的来说,不管是打工人还是企业,都得把这个规则弄明白。对打工人来说,碰到混同用工不用慌,保留好证据,把所有相关公司都告进去,法律会给你撑腰。对企业来说,合规用工才是最省心的,别想着钻规则的空子,最后反而把自己套进去,付出更大的代价。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混同用工,劳动关系混同,劳动争议,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用工,劳动者维权,至正开放麦,法律解读,用工责任
[Q]:什么是劳动关系混同用工?
[A]:一般指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日常用工管理分属不同用人单位,多家主体交叉用工的情况,很多时候是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刻意设置的。
[Q]: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混同用工是怎么规定的?
[A]: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为某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却被名义挂靠在其他关联单位,劳动者主张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都会依法支持。
[Q]: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者维权应该告哪个公司?
[A]:劳动者可以直接将所有和用工相关的关联公司都列为共同被告,不用单独纠结只告某一家,法院认定混同用工后,会判决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Q]:哪些情况容易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A]:常见的包括:合同与A公司签订,实际在B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约主体频繁在关联公司之间更换,但工作内容、地点都没变;工资、社保、管理分属不同关联公司这几种情况。
[Q]:混同用工一定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吗?
[A]:绝大多数混同用工都发生在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之间,这是认定混同用工的基础前提,独立无关的两家公司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Q]:劳动者碰到混同用工要保留哪些证据?
[A]:需要保留日常工作沟通记录、工作群截图、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费记录、门禁卡工作证、领导管理记录这些,证明用工存在交叉混同的情况。
[Q]:劳务派遣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吗?
[A]:正常合规的劳务派遣不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但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用工单位自己开办,专门用来规避用工责任的,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两家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Q]:企业故意混同用工可以规避责任吗?
[A]: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故意混同用工规避责任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一旦被认定混同用工,所有关联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反而会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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