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二 混同用工新规则法律解读
不少打工人在换工作或者入职的时候,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签合同的是甲公司,干的却是乙公司的活,发工资交社保的又是丙公司。这种好几家公司混在一起用工的情况,之前打工人遇到劳动关系纠纷,想要维权的时候,总觉得扯不清楚,法院判的标准也不统一。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里,专门给混同用工定了新规则,今天就给大家掰扯明白,这个新规则到底对咱们打工人有什么影响,遇上事了该怎么用。
先给没接触过的朋友说清楚,什么叫混同用工。简单来说就是,关联公司之间,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故意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岗位管理这些事拆分给好几个公司。
比如老板开了好几家公司,业务范围差不多,员工一会派去A公司,一会派去B公司,合同只跟其中一家签,工龄说不算就不算了。还有一些集团公司,下面子公司之间互相调人,不重新签合同,也不承认之前的工龄,出了问题几家公司互相推,让员工不知道该告谁。
这次新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咱们国家现有的法律里,其实早就有关于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规定,就是说如果认定混同用工,员工可以要求其中一家或者几家公司一起承担责任。但之前一直没说清楚,员工自己能不能选找哪家公司担责,认定混同的标准是什么,对于混同之后工龄怎么算,也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则。
这次新解释里最让人关注的,就是明确了劳动者的选择权。之前很多地方判案的时候,都是法院直接指定哪家公司担责,有时候员工明明觉得跟实际用工的公司关系更紧密,想要让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法院不一定支持。
新规则直接说了,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向哪一方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如果要求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说白了就是,主动权给到打工人这边了,你觉得告哪一家对你更有利,你就选哪一家,不用再等着法院给你指定,也不用看着几家公司互相踢球没人接。
举个例子,你合同签的是广州的小公司,实际干活是在深圳的大公司,大公司有钱,小公司早就快破产了,放在之前,你可能只能告跟你签合同的小公司,最后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现在按新规则,你可以直接告深圳的大公司,也可以要求两家一起担责,你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混同用工情况下工龄的计算规则。很多混同用工的坑,其实都坑在工龄上。比如你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干了十年,前五年是A公司给你发工资,后五年换成B公司给你发工资,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的。要是公司辞退你,之前很多公司会说,你跟B公司签合同才五年,只能按五年给你赔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里直接写明白了,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原单位到新的关联单位工作,原单位没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主张把原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到新单位的,法院要支持。哪怕是几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不管合同怎么换,只要不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换的单位,工龄就得连着算,不能拆分了少给钱。
这个规则直接堵上了很多老板故意拆分工龄,少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漏洞。之前不少老板就靠换主体签合同,把员工工龄清零,遇到裁员的时候,少给一大笔赔偿,员工维权还很难,现在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有人会问,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总不能说只要我同时跟两家公司沾点边,就算混同吧。
这次新解释其实也给了认定的方向,结合司法实践,一般看这几个点就差不多能判断。首先看人员管理是不是混同,比如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同一个,高管是不是互相兼任,员工是不是互相交叉派遣,考勤管理是不是统一做的。然后看业务是不是混同,几家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不是基本一样,对外宣传的时候是不是分不清你我。再看财务,是不是用同一个账户发工资,社保混着交,办公地点是不是一样,这些都是认定混同的核心依据。
举个真实场景,张哥在一家装修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老板同时开了材料公司和设计公司,张哥合同是跟装修公司签的,有时候也帮材料公司跑业务,社保是设计公司交的,三个公司都在同一个写字楼的同一层办公,老板都是同一个人,这妥妥就是混同用工了。张哥要是被辞退,完全可以要求三家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涉及多家公司的用工都是混同,比如正常的劳务派遣,合法的外包,这些本身就是法律允许的,只要各方都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就不会被认定成混同。只有那些故意拆分用工主体,目的就是规避用工责任的,才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适用连带责任规则。
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就是员工主张混同用工,谁来举证?按照现在的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员工说存在混同用工,要拿出基本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工资流水显示是另一家公司发的,社保缴费记录跟签合同的公司不一样,工作群里有其他公司的管理人员安排工作,办公地点跟工商登记的不一致,这些都是可以拿出来的证据。
其实现在手机办公这么普遍,这些证据收集起来也不难,只要多留个心眼,把聊天记录、工资条、工作证这些东西保存好,就可以证明基本的混同事实。
这次新规则出来,其实整体上是偏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之前很多企业靠着混同用工钻法律空子,员工维权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现在规则明确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变高,劳动者维权的路径也更清晰。
也提醒一下企业,别再想着用混同用工的方式规避责任了,现在规则摆在这里,只要被认定混同,几家公司一起担责,反而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对于咱们打工人来说,要是遇上这种签合同、上班、发工资不是同一家公司的情况,不用慌,先把相关的证据保存好,真的出了纠纷,你有选择权,可以找责任能力最强的那家公司主张权利,你的权益比之前更有保障。
总的来说,这次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里的混同用工新规则,本质上就是把之前实践里的争议点给明确了,把主动权给到了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也给企业划出了清晰的红线,对于规范用工市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实是很重要的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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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混同用工?
[A]:混同用工一般是指关联企业之间,故意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岗位管理拆分给不同公司,目的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义务,常见情形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多家企业交叉调用员工、多家公司共用办公场地与管理人员等。
[Q]: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对混同用工最大的改变是什么?
[A]:核心改变是明确了劳动者的选择权,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向哪一家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如果要求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也会依法支持,主动权交到了劳动者手中。
[Q]:混同用工情况下,工龄该怎么计算?
[A]:如果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原单位转到新关联单位工作,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把原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到新单位,法院会支持这一主张,避免企业故意拆分工龄减少赔偿。
[Q]: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A]:一般从几个维度判断:人员管理上,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高管互相兼任、员工交叉调用、统一考勤;业务上,多家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对外边界模糊;财务和办公上,统一发放工资、混缴社保、同一办公地点,满足这些特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Q]:正常劳务派遣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吗?
[A]:不会,合法的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本身是法律允许的用工形式,只要各方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用工义务,就不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只有故意拆分主体、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才会被认定。
[Q]:主张混同用工是谁举证?
[A]: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主张存在混同用工,需要提供基础证据证明,比如工资流水显示由非签约公司发放、社保缴费单位与签约单位不一致、其他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的记录等,日常注意保存这些材料即可。
[Q]:混同用工发生纠纷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多家公司一起担责吗?
[A]:可以,新规则明确支持劳动者要求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比如签约公司是小公司、实际用工的是大公司,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大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担责,保障自己能拿到赔偿。
[Q]:混同用工新规则对劳动者有什么实际好处?
[A]:之前混同用工纠纷中,企业常常互相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时要么告错主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要么工龄被拆分少拿赔偿,新规则明确了裁判标准,把选择权给了劳动者,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更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里,专门给混同用工定了新规则,今天就给大家掰扯明白,这个新规则到底对咱们打工人有什么影响,遇上事了该怎么用。
先给没接触过的朋友说清楚,什么叫混同用工。简单来说就是,关联公司之间,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故意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岗位管理这些事拆分给好几个公司。
比如老板开了好几家公司,业务范围差不多,员工一会派去A公司,一会派去B公司,合同只跟其中一家签,工龄说不算就不算了。还有一些集团公司,下面子公司之间互相调人,不重新签合同,也不承认之前的工龄,出了问题几家公司互相推,让员工不知道该告谁。
这次新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咱们国家现有的法律里,其实早就有关于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规定,就是说如果认定混同用工,员工可以要求其中一家或者几家公司一起承担责任。但之前一直没说清楚,员工自己能不能选找哪家公司担责,认定混同的标准是什么,对于混同之后工龄怎么算,也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则。
这次新解释里最让人关注的,就是明确了劳动者的选择权。之前很多地方判案的时候,都是法院直接指定哪家公司担责,有时候员工明明觉得跟实际用工的公司关系更紧密,想要让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法院不一定支持。
新规则直接说了,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向哪一方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如果要求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说白了就是,主动权给到打工人这边了,你觉得告哪一家对你更有利,你就选哪一家,不用再等着法院给你指定,也不用看着几家公司互相踢球没人接。
举个例子,你合同签的是广州的小公司,实际干活是在深圳的大公司,大公司有钱,小公司早就快破产了,放在之前,你可能只能告跟你签合同的小公司,最后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现在按新规则,你可以直接告深圳的大公司,也可以要求两家一起担责,你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混同用工情况下工龄的计算规则。很多混同用工的坑,其实都坑在工龄上。比如你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干了十年,前五年是A公司给你发工资,后五年换成B公司给你发工资,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的。要是公司辞退你,之前很多公司会说,你跟B公司签合同才五年,只能按五年给你赔经济补偿金。
新规则里直接写明白了,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原单位到新的关联单位工作,原单位没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主张把原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到新单位的,法院要支持。哪怕是几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不管合同怎么换,只要不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换的单位,工龄就得连着算,不能拆分了少给钱。
这个规则直接堵上了很多老板故意拆分工龄,少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漏洞。之前不少老板就靠换主体签合同,把员工工龄清零,遇到裁员的时候,少给一大笔赔偿,员工维权还很难,现在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有人会问,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总不能说只要我同时跟两家公司沾点边,就算混同吧。
这次新解释其实也给了认定的方向,结合司法实践,一般看这几个点就差不多能判断。首先看人员管理是不是混同,比如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同一个,高管是不是互相兼任,员工是不是互相交叉派遣,考勤管理是不是统一做的。然后看业务是不是混同,几家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不是基本一样,对外宣传的时候是不是分不清你我。再看财务,是不是用同一个账户发工资,社保混着交,办公地点是不是一样,这些都是认定混同的核心依据。
举个真实场景,张哥在一家装修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老板同时开了材料公司和设计公司,张哥合同是跟装修公司签的,有时候也帮材料公司跑业务,社保是设计公司交的,三个公司都在同一个写字楼的同一层办公,老板都是同一个人,这妥妥就是混同用工了。张哥要是被辞退,完全可以要求三家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涉及多家公司的用工都是混同,比如正常的劳务派遣,合法的外包,这些本身就是法律允许的,只要各方都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就不会被认定成混同。只有那些故意拆分用工主体,目的就是规避用工责任的,才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适用连带责任规则。
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就是员工主张混同用工,谁来举证?按照现在的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员工说存在混同用工,要拿出基本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工资流水显示是另一家公司发的,社保缴费记录跟签合同的公司不一样,工作群里有其他公司的管理人员安排工作,办公地点跟工商登记的不一致,这些都是可以拿出来的证据。
其实现在手机办公这么普遍,这些证据收集起来也不难,只要多留个心眼,把聊天记录、工资条、工作证这些东西保存好,就可以证明基本的混同事实。
这次新规则出来,其实整体上是偏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之前很多企业靠着混同用工钻法律空子,员工维权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现在规则明确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变高,劳动者维权的路径也更清晰。
也提醒一下企业,别再想着用混同用工的方式规避责任了,现在规则摆在这里,只要被认定混同,几家公司一起担责,反而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对于咱们打工人来说,要是遇上这种签合同、上班、发工资不是同一家公司的情况,不用慌,先把相关的证据保存好,真的出了纠纷,你有选择权,可以找责任能力最强的那家公司主张权利,你的权益比之前更有保障。
总的来说,这次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里的混同用工新规则,本质上就是把之前实践里的争议点给明确了,把主动权给到了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也给企业划出了清晰的红线,对于规范用工市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实是很重要的一次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二,混同用工,混同用工新规则,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纠纷,混同用工认定,工龄计算,劳动者权益,连带责任,劳动维权
[Q]:什么是混同用工?
[A]:混同用工一般是指关联企业之间,故意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岗位管理拆分给不同公司,目的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义务,常见情形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多家企业交叉调用员工、多家公司共用办公场地与管理人员等。
[Q]: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对混同用工最大的改变是什么?
[A]:核心改变是明确了劳动者的选择权,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向哪一家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如果要求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也会依法支持,主动权交到了劳动者手中。
[Q]:混同用工情况下,工龄该怎么计算?
[A]:如果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原单位转到新关联单位工作,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把原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到新单位,法院会支持这一主张,避免企业故意拆分工龄减少赔偿。
[Q]: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A]:一般从几个维度判断:人员管理上,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高管互相兼任、员工交叉调用、统一考勤;业务上,多家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对外边界模糊;财务和办公上,统一发放工资、混缴社保、同一办公地点,满足这些特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Q]:正常劳务派遣会被认定成混同用工吗?
[A]:不会,合法的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本身是法律允许的用工形式,只要各方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用工义务,就不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只有故意拆分主体、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才会被认定。
[Q]:主张混同用工是谁举证?
[A]: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主张存在混同用工,需要提供基础证据证明,比如工资流水显示由非签约公司发放、社保缴费单位与签约单位不一致、其他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的记录等,日常注意保存这些材料即可。
[Q]:混同用工发生纠纷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多家公司一起担责吗?
[A]:可以,新规则明确支持劳动者要求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比如签约公司是小公司、实际用工的是大公司,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大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担责,保障自己能拿到赔偿。
[Q]:混同用工新规则对劳动者有什么实际好处?
[A]:之前混同用工纠纷中,企业常常互相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时要么告错主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要么工龄被拆分少拿赔偿,新规则明确了裁判标准,把选择权给了劳动者,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更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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