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刺死校园霸凌者被判8年 法律层面该如何界定预备防卫引热议

去年,福建一名14岁少年刺死霸凌者的案子,再次把校园霸凌和正当防卫的边界问题推到了舆论面前。

事情不算复杂,这个叫小陈的少年,长期遭到同校男生的霸凌。被围堵、被辱骂、被动手欺负都是常有的事,找老师找家长都没能彻底解决问题。案发那天,霸凌者又带着人去找小陈麻烦,还放话要弄死他。小陈提前从文具店买了一把水果刀,揣在身上等着,等对方真的扑上来动手的时候,他掏出刀刺中了对方,对方送医之后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法院给的判决是,小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个结果出来之后,网上吵翻了,讨论最多的点,就是小陈的行为到底能不能算正当防卫,甚至能不能认定为预备防卫?

很多人觉得,小陈长期被霸凌,他提前带刀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真遇到危险才动手,凭什么要坐牢?也有人说,提前准备凶器就已经不是防卫了,是有预谋的伤害,法院判得没问题。

要聊这个问题,首先得说清楚,我们现行法律里的正当防卫,到底要求什么。简单说,正当防卫得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你为了制止侵害才动手反击。那什么是预备防卫?目前法律里还没有明确的这个概念,一般说的预备防卫,就是当事人已经提前知道不法侵害就要发生,为了防身提前做好准备,等到侵害真的开始的时候,用准备好的工具反击。

放到这个案子里,争议点就很明确了:小陈提前知道对方要来打自己,提前买了刀,这种提前准备的行为,会不会否定掉他行为的防卫性质?

有法律博主说,其实提前准备工具本身,不应该直接等同于故意伤害。换个角度想,一个长期被欺负的孩子,天天担惊受怕,知道对方今天肯定要来揍自己,他除了提前准备点东西防身,还能怎么办?跑又跑不掉,求助没人帮,总不能站着*吧?

也有法官出来聊过类似的情况,说判断是不是防卫,核心从来不是你有没有提前准备工具,而是你动手的时候,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你的行为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比如说,如果有人提前准备了工具,主动去找别人挑事打架,那肯定是故意伤害没错。但这个案子不一样,小陈一直是被霸凌的那一方,他没有主动找事,是对方找上门来打他,他才动手的。

那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有认定正当防卫?我看到报道里说,法院认为小陈在预见到侵害之后,预先准备凶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且造成了死亡结果,所以认定为故意伤害。

这就是大家觉得难以接受的地方。难道一个被霸凌的孩子,连提前保护自己的权利都没有吗?难道必须等霸凌者动手打到自己身上,打得快死了,才能还手吗?那个时候还手,还来得及吗?

这些年,其实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已经放宽了很多,从昆山龙哥反杀案开始,大家能明显感觉到,司法越来越偏向于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让好人受委屈。但是到了校园霸凌,到了提前预备防卫这个点上,还是会出现这种争议,其实也说明现行法律还有模糊的地方。

有律师提过,对于长期遭受家暴、长期遭受霸凌的被害人,他们面临的危险是持续性的,不是一次两次就完了,他们提前做出防备,其实是一种本能反应。如果用普通正当防卫“必须侵害正在进行”的要求去卡他们,是不是有点太苛刻了?

很多人可能觉得,不就是孩子之间打打闹闹,至于动刀吗?说这种话的人,根本没经历过长期校园霸凌。那种日复一日的恐惧,不知道今天会不会被堵,不知道下一秒会不会被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感觉,没经历过的人永远不会懂。一个十几岁的孩子,他想不到别的办法,只能自己想办法保护自己,这有错吗?

当然,也有人说,不管怎么样,出了人命,肯定要负责,不能说一句被霸凌就免责。这个话其实也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是说只要是被霸凌者还手杀人就一定无罪,而是说,我们应该怎么界定这种提前准备防卫的行为,能不能给长期受侵害的被害人多一点理解和空间。

比如说,预备防卫能不能在将来被写入法律,明确什么情况下的预备防卫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是过当的?现在大家吵来吵去,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判出来的结果也容易让公众不接受。

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热议,本质上还是因为太多人有过或者听过校园霸凌的经历,太多人知道,面对校园霸凌,很多时候孩子真的求助无门。学校怕麻烦,各打五十大板,对方家长护短,警察没出大事也不会管,最后只能孩子自己扛。

如果小陈能有别的办法解决,他会去买刀吗?我想大概率不会。一个十几岁的孩子,谁想没事惹出人命官司?他只是被逼得没办法了而已。

现在很多讨论都在说,希望能给小陈一个重新改判的机会,也希望能借着这个案子,让法律明确预备防卫的边界,让更多被霸凌的孩子,在保护自己的时候,不用因为害怕担责而不敢动手。

其实我们想要的从来不是鼓励孩子带刀打架,我们想要的,是法律能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想一想,能给那些走投无路的孩子,留一条保护自己的活路。毕竟,如果求助有用,谁会选择自己拿刀拼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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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A]:14岁少年小陈长期遭到校园霸凌,求助无果后,在得知霸凌者再次来找自己麻烦时,提前购买水果刀防身,冲突中刺死霸凌者,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Q]:本案引发热议的核心点是什么?
[A]:核心争议在于小陈提前准备凶器防身的行为,法律层面该如何界定,这种提前预备防卫的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否具备合法性。
[Q]:什么是预备防卫,我国法律有明确定义吗?
[A]:预备防卫一般指当事人提前知道不法侵害即将发生,为了防身提前做好准备,侵害开始后用准备好的工具反击的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对预备防卫的明确概念。
[Q]: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小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A]:法院认为小陈提前预见到侵害后,主动准备了凶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且最终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Q]:公众为什么不认可这个判决结果?
[A]:多数公众认为小陈长期被霸凌求助无门,提前带刀只是出于自保本能,不应该否定其防卫性质,判决对长期受侵害的受害者过于苛刻,不符合普通人的情理认知。
[Q]:提前准备防身工具就一定不是正当防卫吗?
[A]:法律界普遍认为,提前准备工具本身不能直接否定防卫性质,判断核心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行为目的是不是制止侵害,主动挑事准备工具和被霸凌自保准备工具的性质完全不同。
[Q]:这个案件反映出校园霸凌的什么问题?
[A]:反映出很多校园霸凌中,受害者常常求助无门,学校处理偏和稀泥,公权力介入不及时,最终只能让受害者自己想办法应对,逼得未成年人走上极端道路。
[Q]:这个案件对法律完善有什么意义?
[A]:这个案件引发了大众对预备防卫界定的讨论,推动法律关注长期遭受侵害的受害者的防卫需求,有望推动未来明确预备防卫的认定标准,给自保的受害者更多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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