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嘱的最新变化: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对老百姓有哪些影响
很多人对遗嘱这件事的印象,可能还停在「一定要公证才有效」,或者「公证过的遗嘱肯定比其他遗嘱管用」。这个老观念,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其实已经变了。
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关于遗嘱继承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删掉了原来继承法里「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很多普通老百姓一开始没太搞懂,这个变化到底是改了啥?对咱们普通人立遗嘱、分财产到底有啥影响?今天就用大白话讲清楚。
先给没接触过遗嘱的朋友补个背景。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咱们国家原来的继承法规定,有多份遗嘱的时候,不管哪份是最后立的,只要有一份公证过,那肯定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要按公证遗嘱来分财产。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王叔叔早年身体好的时候,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说自己的房子和存款都分给儿子,那时候女儿也同意,没说什么。结果年纪大了之后,王叔叔摔了一跤瘫痪在床,都是女儿天天在跟前照顾,儿子反倒很少来。王叔叔心里过意不去,想改遗嘱,把财产分一半给女儿。
放在以前,王叔叔想改遗嘱可不是随便改就能行。哪怕他自己手写一份新遗嘱,或者找了两个邻居过来见证重新立遗嘱,只要没再去公证处做新的公证,那这份新遗嘱也没用,最后还是得按最早那份公证遗嘱给儿子分财产。
为什么会这样?原来很多人觉得公证遗嘱更正规,效力应该更高,所以就定了这么个规则。但是实际用下来,这个规则对很多老年人来说太不友好了。
很多老人年纪大了之后,出门不方便,身体条件也不允许跑公证处改遗嘱。而且公证处改遗嘱也要排号、走流程,有些老人快不行的时候想改,根本来不及。你说,最后按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遗嘱分财产,根本不是老人最后真实的想法,这不就违背了遗嘱本身的意义吗?
所以《民法典》这次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实就是改了一个新规则:不管你立过几份遗嘱,也不管你有没有做过公证,最后只认时间最新的那一份,哪份遗嘱是最后立的,就按哪份来。
这样一来,其实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就说刚才王叔叔那个例子,放在现在,哪怕他最后改的遗嘱没公证,只要是他清醒的时候自己写的,或者有两个合格的见证人在场,那这份新遗嘱就管用,就能按他最后想的来分财产。
听到这可能有人会问,那公证遗嘱现在没用了吗?以后不用去公证了?
当然不是。公证遗嘱还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之一,只是它不再有「高人一等」的效力而已。如果条件方便,去做公证当然没问题,公证遗嘱因为有公证处的流程把关,形式上更规范,不容易被认定为无效,这还是它的优势。
只是说,以后不用被公证绑死了。你如果不方便去公证,完全可以选其他的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求,最后立的就管用。《民法典》现在也认可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这些新形式了,对普通人来说立遗嘱更方便了。
那这个变化到底给老百姓带来了哪些实际影响?说几个大家最关心的点。
第一个就是更灵活了,尤其方便了晚年想更改遗嘱的老人。以前很多老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情况变了想改改不了,最后留下遗憾。现在不用了,只要你改变了想法,随时可以立新遗嘱,只要符合要求就有效,不用特意跑去公证处改原来的公证遗嘱。
当然灵活了之后,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就是纠纷可能变多。以前有公证遗嘱,基本就是它说了算,争议少。现在如果一个老人前后立了好几份遗嘱,每份都有签字,最后子女肯定会争执,说我这份才是最后立的,对方那份是假的,是老人不清醒的时候签的。这种情况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常见。
第二个影响,就是对遗嘱的形式要求更要注意了。原来只要公证过就稳了,现在哪怕你是最后立的,要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也会被认定无效,白写。比如说,现在认可打印遗嘱,但是要求有两个见证人,还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字写日期,缺一个都不行。要是随便找个打印店打出来,自己签个字,没有见证人,那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最后还是得按法定继承来分,就违背了你的意愿。
还有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就是见证人选不对也不行。法律要求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和这些人有利害关系,比如说你找自己的亲闺女当见证人,那这个见证就没用,遗嘱可能就无效。所以哪怕规则灵活了,该遵守的要求一个都不能少,不然白忙活。
第三个影响,其实是倒逼大家更及时地根据情况变更遗嘱,也减少了很多提前立遗嘱的顾虑。很多人以前觉得,我现在立了遗嘱,以后想改还要重新公证太麻烦,干脆就不立了,最后没遗嘱,子女闹得更凶。现在规则改了,哪怕你先立一份,以后家里情况变了,比如说又添了孙子,或者子女孝顺程度变了,随时可以改,不用怕麻烦,所以更多人也愿意提前安排了。
当然,也有人会担心,那会不会有人拿着老人最后糊涂的时候立的遗嘱来争财产?比如说,老人最后得了老年痴呆,意识不清醒,被某个子女哄着改了遗嘱,那怎么办?
这个问题法律早就考虑到了。不管什么时候立遗嘱,都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如果能证明老人立最后这份遗嘱的时候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那这份遗嘱本来就是无效的,还是要按之前有效的那份来。所以不是说最后立的就一定有效,前提是它本身符合法定的条件。
还有人问,那我之前已经立过公证遗嘱了,现在需要改吗?
这个分情况。如果你现在的想法和原来公证遗嘱写的一样,那就不用改,公证遗嘱还是有效的,只是如果以后再立新遗嘱,才以新的为准。要是你现在想法已经变了,那不管新遗嘱公不公证,赶紧立一份符合要求的新遗嘱就行,不用去公证处撤掉原来的公证遗嘱,因为新的自动取代旧的。
总的来说,这次删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实是更贴近咱们普通人的生活实际了。遗嘱本质上就是按照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分配身后财产,当然要以最后真正的意愿为准,原来的规则太僵化,现在改得更人性化了。
对咱们老百姓来说,不用再纠结要不要公证,也不用怕改遗嘱麻烦,但也要更注意遗嘱的合法规范,该走的流程不能省,该注意的形式要求不能漏,不然最后还是会给子女留下一堆麻烦。毕竟,立遗嘱本来就是为了减少身后纠纷,提前把该做的做对,才真的能让家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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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民法典》对遗嘱做了什么最新变化?
[A]:《民法典》删除了原来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有多份遗嘱时,以时间最新的合法遗嘱为准。
[Q]: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具体是什么意思?
[A]:原来有多份遗嘱时,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现在不管遗嘱是否公证,只认可符合法律要求、订立时间最新的遗嘱。
[Q]: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对普通人有什么好处?
[A]:更方便订立人变更遗嘱,尤其方便行动不便的老人更改遗嘱,更能体现订立人最终的真实意愿,也减少了提前立遗嘱的顾虑。
[Q]:现在公证遗嘱已经没用了吗?
[A]:不是,公证遗嘱仍然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是不再拥有优先效力,它依然具备形式规范、不容易无效的优势。
[Q]:之前已经订立了公证遗嘱,现在需要重新改吗?
[A]:如果想法和公证遗嘱内容一致,不需要修改;如果想法已经改变,只要订立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新遗嘱即可,不需要去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
[Q]:删除这个规则后会带来什么问题吗?
[A]:因为规则变灵活,一个人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变多,继承人之间因为遗嘱产生纠纷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加。
[Q]:最后订立的遗嘱一定有效吗?
[A]:不一定,遗嘱需要满足法定要求才有效,比如订立人意识清醒能正确表达意愿、形式符合规定、见证人符合要求等,不满足条件的遗嘱依然是无效的。
[Q]:现在订立遗嘱必须公证才生效吗?
[A]:不是,除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都属于法定的遗嘱形式,只要符合对应要求都能生效,不需要强制公证。
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关于遗嘱继承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删掉了原来继承法里「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很多普通老百姓一开始没太搞懂,这个变化到底是改了啥?对咱们普通人立遗嘱、分财产到底有啥影响?今天就用大白话讲清楚。
先给没接触过遗嘱的朋友补个背景。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咱们国家原来的继承法规定,有多份遗嘱的时候,不管哪份是最后立的,只要有一份公证过,那肯定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要按公证遗嘱来分财产。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王叔叔早年身体好的时候,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说自己的房子和存款都分给儿子,那时候女儿也同意,没说什么。结果年纪大了之后,王叔叔摔了一跤瘫痪在床,都是女儿天天在跟前照顾,儿子反倒很少来。王叔叔心里过意不去,想改遗嘱,把财产分一半给女儿。
放在以前,王叔叔想改遗嘱可不是随便改就能行。哪怕他自己手写一份新遗嘱,或者找了两个邻居过来见证重新立遗嘱,只要没再去公证处做新的公证,那这份新遗嘱也没用,最后还是得按最早那份公证遗嘱给儿子分财产。
为什么会这样?原来很多人觉得公证遗嘱更正规,效力应该更高,所以就定了这么个规则。但是实际用下来,这个规则对很多老年人来说太不友好了。
很多老人年纪大了之后,出门不方便,身体条件也不允许跑公证处改遗嘱。而且公证处改遗嘱也要排号、走流程,有些老人快不行的时候想改,根本来不及。你说,最后按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遗嘱分财产,根本不是老人最后真实的想法,这不就违背了遗嘱本身的意义吗?
所以《民法典》这次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实就是改了一个新规则:不管你立过几份遗嘱,也不管你有没有做过公证,最后只认时间最新的那一份,哪份遗嘱是最后立的,就按哪份来。
这样一来,其实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就说刚才王叔叔那个例子,放在现在,哪怕他最后改的遗嘱没公证,只要是他清醒的时候自己写的,或者有两个合格的见证人在场,那这份新遗嘱就管用,就能按他最后想的来分财产。
听到这可能有人会问,那公证遗嘱现在没用了吗?以后不用去公证了?
当然不是。公证遗嘱还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之一,只是它不再有「高人一等」的效力而已。如果条件方便,去做公证当然没问题,公证遗嘱因为有公证处的流程把关,形式上更规范,不容易被认定为无效,这还是它的优势。
只是说,以后不用被公证绑死了。你如果不方便去公证,完全可以选其他的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求,最后立的就管用。《民法典》现在也认可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这些新形式了,对普通人来说立遗嘱更方便了。
那这个变化到底给老百姓带来了哪些实际影响?说几个大家最关心的点。
第一个就是更灵活了,尤其方便了晚年想更改遗嘱的老人。以前很多老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情况变了想改改不了,最后留下遗憾。现在不用了,只要你改变了想法,随时可以立新遗嘱,只要符合要求就有效,不用特意跑去公证处改原来的公证遗嘱。
当然灵活了之后,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就是纠纷可能变多。以前有公证遗嘱,基本就是它说了算,争议少。现在如果一个老人前后立了好几份遗嘱,每份都有签字,最后子女肯定会争执,说我这份才是最后立的,对方那份是假的,是老人不清醒的时候签的。这种情况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常见。
第二个影响,就是对遗嘱的形式要求更要注意了。原来只要公证过就稳了,现在哪怕你是最后立的,要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也会被认定无效,白写。比如说,现在认可打印遗嘱,但是要求有两个见证人,还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字写日期,缺一个都不行。要是随便找个打印店打出来,自己签个字,没有见证人,那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最后还是得按法定继承来分,就违背了你的意愿。
还有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就是见证人选不对也不行。法律要求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和这些人有利害关系,比如说你找自己的亲闺女当见证人,那这个见证就没用,遗嘱可能就无效。所以哪怕规则灵活了,该遵守的要求一个都不能少,不然白忙活。
第三个影响,其实是倒逼大家更及时地根据情况变更遗嘱,也减少了很多提前立遗嘱的顾虑。很多人以前觉得,我现在立了遗嘱,以后想改还要重新公证太麻烦,干脆就不立了,最后没遗嘱,子女闹得更凶。现在规则改了,哪怕你先立一份,以后家里情况变了,比如说又添了孙子,或者子女孝顺程度变了,随时可以改,不用怕麻烦,所以更多人也愿意提前安排了。
当然,也有人会担心,那会不会有人拿着老人最后糊涂的时候立的遗嘱来争财产?比如说,老人最后得了老年痴呆,意识不清醒,被某个子女哄着改了遗嘱,那怎么办?
这个问题法律早就考虑到了。不管什么时候立遗嘱,都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如果能证明老人立最后这份遗嘱的时候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那这份遗嘱本来就是无效的,还是要按之前有效的那份来。所以不是说最后立的就一定有效,前提是它本身符合法定的条件。
还有人问,那我之前已经立过公证遗嘱了,现在需要改吗?
这个分情况。如果你现在的想法和原来公证遗嘱写的一样,那就不用改,公证遗嘱还是有效的,只是如果以后再立新遗嘱,才以新的为准。要是你现在想法已经变了,那不管新遗嘱公不公证,赶紧立一份符合要求的新遗嘱就行,不用去公证处撤掉原来的公证遗嘱,因为新的自动取代旧的。
总的来说,这次删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实是更贴近咱们普通人的生活实际了。遗嘱本质上就是按照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分配身后财产,当然要以最后真正的意愿为准,原来的规则太僵化,现在改得更人性化了。
对咱们老百姓来说,不用再纠结要不要公证,也不用怕改遗嘱麻烦,但也要更注意遗嘱的合法规范,该走的流程不能省,该注意的形式要求不能漏,不然最后还是会给子女留下一堆麻烦。毕竟,立遗嘱本来就是为了减少身后纠纷,提前把该做的做对,才真的能让家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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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典》删除了原来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有多份遗嘱时,以时间最新的合法遗嘱为准。
[Q]: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具体是什么意思?
[A]:原来有多份遗嘱时,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现在不管遗嘱是否公证,只认可符合法律要求、订立时间最新的遗嘱。
[Q]: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对普通人有什么好处?
[A]:更方便订立人变更遗嘱,尤其方便行动不便的老人更改遗嘱,更能体现订立人最终的真实意愿,也减少了提前立遗嘱的顾虑。
[Q]:现在公证遗嘱已经没用了吗?
[A]:不是,公证遗嘱仍然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是不再拥有优先效力,它依然具备形式规范、不容易无效的优势。
[Q]:之前已经订立了公证遗嘱,现在需要重新改吗?
[A]:如果想法和公证遗嘱内容一致,不需要修改;如果想法已经改变,只要订立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新遗嘱即可,不需要去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
[Q]:删除这个规则后会带来什么问题吗?
[A]:因为规则变灵活,一个人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变多,继承人之间因为遗嘱产生纠纷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加。
[Q]:最后订立的遗嘱一定有效吗?
[A]:不一定,遗嘱需要满足法定要求才有效,比如订立人意识清醒能正确表达意愿、形式符合规定、见证人符合要求等,不满足条件的遗嘱依然是无效的。
[Q]:现在订立遗嘱必须公证才生效吗?
[A]:不是,除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都属于法定的遗嘱形式,只要符合对应要求都能生效,不需要强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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