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0条:七种免证事实详细解读
打民事官司的时候,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但不是所有事实都要你拿证据出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就明确说了七种不需要举证的免证事实。很多刚接触官司的普通人,甚至一些年轻律师,都容易搞混这些免证情形,今天就一条一条给大家掰扯清楚。
第一条免证事实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个很好理解,比如说春夏秋冬四季更替,太阳东升西落,三角形内角和是180度,这些都是经过科学验证的规律,不需要谁再拿证据证明。举个实际的例子,两个人因为大棚蔬菜被冻坏了打官司,原告说降温当天夜里最低气温到了零下五度,这个气温数据是气象部门按自然规律测出来的,不需要原告再去找冰碴子测温度证明。这个是完全没有争议的免证,对方也没法推翻,毕竟自然规律本身就是被普遍认可的真理。
第二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个说的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性事实,比如说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中秋节是农历八月十五,2008年北京举办过奥运会,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打官司就不用再拿证据了。不过要注意,这个不是绝对的,如果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能推翻,那还是要举证的。比如说两个人因为租房到期腾房打官司,被告说当地因为疫情封城两个月我没法搬家,这个封城事当地所有人都知道,本来算众所周知不用举证,要是原告拿出政府发布的有序解封文件,证明那段时间其实可以正常通行,那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就被推翻了,还是要被告拿出封城的证据。
第三条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简单说就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只要你能证明A事实存在,那就直接推定B事实也存在,不用再证明B。比如说法律规定,失踪满四年就可以推定死亡,那利害关系人只要证明这个人已经失踪满四年,就不用再证明这个人确实已经死亡,直接推定死亡事实成立。再比如公司法里规定,股东要是不出资,就推定他不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要能证明股东没出钱,就直接推定为不享有权利,不用再找其他证据。这种推定只要法律写了,就不用额外举证,当然对方有相反证据也可以推翻。
第四条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按常理能推出来的事,比如说你借了钱给朋友,说好了一个月还,过了半年你都没找他要,按照常理,你要是没把钱打给他,早就催他了对吧?再比如说,下雨天你走在路上,别人摔了说是你泼的水在路上,但是路面是从路口往你这边方向湿的,按照水流的常识,肯定是从路口流过来,不是你泼出去的,这个就不用你证明,按经验就能推出来。和前两种一样,这个推定也能被相反证据推翻。
第五条是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就是说这件事已经有生效的仲裁裁决写明白了,那再打别的民事官司,就不用再重新证明了。比如说你之前因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你和公司在2020年到2023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你打工伤赔偿官司,这个劳动关系的事实就不用再拿工资条、工牌反复举证了,直接用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就行。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对方能拿出相反证据把这个事实推翻,还是要重新举证。另外要注意,只有生效的仲裁裁决才行,还在上诉期或者已经被撤销的裁决不算。
第六条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这个比上面那个效力更高,就是已经打完官司,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中已经写清楚的基本事实,之后其他官司里提到这个事实,直接用就行,不用再举证。比如说之前打离婚官司,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之后男方和别人因为这个房子的买卖打官司,这个房子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这个事实,就不用再拿出购房合同、首付凭证反复证明了,直接拿之前的生效判决就行。这里要注意,只有“基本事实”才免证,不是判决里写的所有事实都算,一般来说就是对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事实。而且和前面一样,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还是要举证。
第七条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处做的公证文书,本身就是按法定程序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所以公证处已经公证过的事实,打官司直接用,不用再举证。比如说你手里有一份公证过的遗嘱,那遗嘱是死者本人签字这个事实,公证处已经证明了,打官司就不用再找笔迹鉴定来证明签字真假了,除非对方拿出相反证据证明这份公证是假的,或者公证程序违法被撤销了。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这些免证事实,是不是我说了法院就直接认?其实不是,除了第一条自然规律定理定律之外,剩下的六种,对方都可以拿出相反证据来推翻。也就是说,只有自然规律是绝对免证,其他都是相对免证,只要对方有足够相反证据,你还是得继续举证。
还有很多人容易搞混,免证事实是不是就是不用提交任何材料?其实也不对,免证只是说你不用再去证明这个事实本身,你还是要拿出对应的文书,比如生效判决、公证文书、仲裁裁决,拿出来给法院看,证明这个事实确实已经被确认过了,不是说你空口说白话法院就认。
很多人打民事官司,本来就不懂怎么收集证据,一些明明属于免证的事实,还花大量时间精力去找证据,最后既耽误时间又多花钱。提前把这七种免证事实搞清楚,就能少走很多弯路。你要是碰到官司,可以先对着这几条看看,哪些事实是不需要你自己举证的,把精力放在需要举证的争议事实上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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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了几种免证事实?
[A]:一共规定了七种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免证事实。
[Q]:所有免证事实都是绝对不能被推翻的吗?
[A]:不是,只有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其他六种免证事实都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
[Q]:什么是众所周知的免证事实?
[A]:就是大众普遍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比如北京是中国首都、本地发生过的重大公共事件,这类事实一般不需要举证。
[Q]: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过的事实,再打官司还需要重新举证吗?
[A]: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需要重新举证,不过如果对方拿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还是需要举证。
[Q]: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算免证吗?
[A]: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需要再次举证,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Q]:公证过的事实打官司还需要举证吗?
[A]: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需要再次举证,若该公证被撤销或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结论除外。
[Q]:什么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免证事实?
[A]: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只要A事实被证明,就可以直接推定B事实成立,不需要额外举证证明B事实,比如法律规定失踪满四年可推定死亡。
[Q]:免证事实需要提交材料给法院吗?
[A]:免证是免对事实本身的举证,还是需要提交对应证明文件比如生效判决、公证文书,来佐证该事实已经被合法确认,不能只空口主张。
第一条免证事实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个很好理解,比如说春夏秋冬四季更替,太阳东升西落,三角形内角和是180度,这些都是经过科学验证的规律,不需要谁再拿证据证明。举个实际的例子,两个人因为大棚蔬菜被冻坏了打官司,原告说降温当天夜里最低气温到了零下五度,这个气温数据是气象部门按自然规律测出来的,不需要原告再去找冰碴子测温度证明。这个是完全没有争议的免证,对方也没法推翻,毕竟自然规律本身就是被普遍认可的真理。
第二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个说的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性事实,比如说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中秋节是农历八月十五,2008年北京举办过奥运会,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打官司就不用再拿证据了。不过要注意,这个不是绝对的,如果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能推翻,那还是要举证的。比如说两个人因为租房到期腾房打官司,被告说当地因为疫情封城两个月我没法搬家,这个封城事当地所有人都知道,本来算众所周知不用举证,要是原告拿出政府发布的有序解封文件,证明那段时间其实可以正常通行,那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就被推翻了,还是要被告拿出封城的证据。
第三条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简单说就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只要你能证明A事实存在,那就直接推定B事实也存在,不用再证明B。比如说法律规定,失踪满四年就可以推定死亡,那利害关系人只要证明这个人已经失踪满四年,就不用再证明这个人确实已经死亡,直接推定死亡事实成立。再比如公司法里规定,股东要是不出资,就推定他不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要能证明股东没出钱,就直接推定为不享有权利,不用再找其他证据。这种推定只要法律写了,就不用额外举证,当然对方有相反证据也可以推翻。
第四条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按常理能推出来的事,比如说你借了钱给朋友,说好了一个月还,过了半年你都没找他要,按照常理,你要是没把钱打给他,早就催他了对吧?再比如说,下雨天你走在路上,别人摔了说是你泼的水在路上,但是路面是从路口往你这边方向湿的,按照水流的常识,肯定是从路口流过来,不是你泼出去的,这个就不用你证明,按经验就能推出来。和前两种一样,这个推定也能被相反证据推翻。
第五条是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就是说这件事已经有生效的仲裁裁决写明白了,那再打别的民事官司,就不用再重新证明了。比如说你之前因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你和公司在2020年到2023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你打工伤赔偿官司,这个劳动关系的事实就不用再拿工资条、工牌反复举证了,直接用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就行。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对方能拿出相反证据把这个事实推翻,还是要重新举证。另外要注意,只有生效的仲裁裁决才行,还在上诉期或者已经被撤销的裁决不算。
第六条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这个比上面那个效力更高,就是已经打完官司,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中已经写清楚的基本事实,之后其他官司里提到这个事实,直接用就行,不用再举证。比如说之前打离婚官司,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之后男方和别人因为这个房子的买卖打官司,这个房子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这个事实,就不用再拿出购房合同、首付凭证反复证明了,直接拿之前的生效判决就行。这里要注意,只有“基本事实”才免证,不是判决里写的所有事实都算,一般来说就是对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事实。而且和前面一样,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还是要举证。
第七条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处做的公证文书,本身就是按法定程序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所以公证处已经公证过的事实,打官司直接用,不用再举证。比如说你手里有一份公证过的遗嘱,那遗嘱是死者本人签字这个事实,公证处已经证明了,打官司就不用再找笔迹鉴定来证明签字真假了,除非对方拿出相反证据证明这份公证是假的,或者公证程序违法被撤销了。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这些免证事实,是不是我说了法院就直接认?其实不是,除了第一条自然规律定理定律之外,剩下的六种,对方都可以拿出相反证据来推翻。也就是说,只有自然规律是绝对免证,其他都是相对免证,只要对方有足够相反证据,你还是得继续举证。
还有很多人容易搞混,免证事实是不是就是不用提交任何材料?其实也不对,免证只是说你不用再去证明这个事实本身,你还是要拿出对应的文书,比如生效判决、公证文书、仲裁裁决,拿出来给法院看,证明这个事实确实已经被确认过了,不是说你空口说白话法院就认。
很多人打民事官司,本来就不懂怎么收集证据,一些明明属于免证的事实,还花大量时间精力去找证据,最后既耽误时间又多花钱。提前把这七种免证事实搞清楚,就能少走很多弯路。你要是碰到官司,可以先对着这几条看看,哪些事实是不需要你自己举证的,把精力放在需要举证的争议事实上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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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了几种免证事实?
[A]:一共规定了七种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免证事实。
[Q]:所有免证事实都是绝对不能被推翻的吗?
[A]:不是,只有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其他六种免证事实都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
[Q]:什么是众所周知的免证事实?
[A]:就是大众普遍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比如北京是中国首都、本地发生过的重大公共事件,这类事实一般不需要举证。
[Q]: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过的事实,再打官司还需要重新举证吗?
[A]: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需要重新举证,不过如果对方拿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还是需要举证。
[Q]: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算免证吗?
[A]: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需要再次举证,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Q]:公证过的事实打官司还需要举证吗?
[A]: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需要再次举证,若该公证被撤销或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结论除外。
[Q]:什么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免证事实?
[A]: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只要A事实被证明,就可以直接推定B事实成立,不需要额外举证证明B事实,比如法律规定失踪满四年可推定死亡。
[Q]:免证事实需要提交材料给法院吗?
[A]:免证是免对事实本身的举证,还是需要提交对应证明文件比如生效判决、公证文书,来佐证该事实已经被合法确认,不能只空口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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