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要点解读《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二》权威变化,附司法解释全文
# 用工主体责任的明确
《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首次系统厘清了转包、挂靠、关联单位混同用工等复杂用工形式下的法律责任划分。
在转包情形下,若存在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各方在转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防止转包方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
对于挂靠关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同时,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使得挂靠行为中的责任更加清晰,挂靠方无法轻易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
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责任划分,是因为在复杂用工形式下,容易出现责任不清、逃避责任的情况。明确责任划分可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让真正的用工主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于防止挂靠、转包逃责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转包方和挂靠方不能轻易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维护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书面劳动合同纠纷的规制
《解释二》第六条至第九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第九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些标准对规范劳动市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促使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少因未签合同引发的纠纷,保障劳动市场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提高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而言,明确的认定标准使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准确维护权益,确保其劳动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职业稳定性。
# 竞业限制规则与社保协议处理
在竞业限制规则明确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与合理范围成为了关键要点。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竞业限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体现。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往往是其独特价值所在。若竞业限制范围不合理,可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利用自身专业技能,限制了员工的职业发展,进而引发对竞业限制条款合理性的质疑。
合理范围的界定关乎员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平衡。对于企业而言,明确合理的竞业限制范围,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挖角获取关键技术和商业信息,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优势。例如,某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研发团队成员,若竞业限制范围过于宽泛,限制其在整个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可能导致员工离职后难以找到合适工作,引发劳动纠纷。反之,若范围过窄,又无法充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在社保协议处理方面,社保协议无效与特殊情形处理中补缴机制与赔偿责任并举具有重要意义。社保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当社保协议无效时,补缴机制确保员工的社保权益得到恢复。企业需按照规定为员工补缴相应时间段的社保费用,使员工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得以延续。
同时,赔偿责任的规定促使企业重视社保合规。若企业存在故意不缴纳或违规操作社保的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保障了员工因企业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得到弥补。例如,员工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报销待遇,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与规范。
《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首次系统厘清了转包、挂靠、关联单位混同用工等复杂用工形式下的法律责任划分。
在转包情形下,若存在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各方在转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防止转包方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
对于挂靠关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同时,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使得挂靠行为中的责任更加清晰,挂靠方无法轻易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
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责任划分,是因为在复杂用工形式下,容易出现责任不清、逃避责任的情况。明确责任划分可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让真正的用工主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于防止挂靠、转包逃责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转包方和挂靠方不能轻易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维护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书面劳动合同纠纷的规制
《解释二》第六条至第九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第九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些标准对规范劳动市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促使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少因未签合同引发的纠纷,保障劳动市场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提高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而言,明确的认定标准使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准确维护权益,确保其劳动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职业稳定性。
# 竞业限制规则与社保协议处理
在竞业限制规则明确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与合理范围成为了关键要点。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竞业限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体现。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往往是其独特价值所在。若竞业限制范围不合理,可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利用自身专业技能,限制了员工的职业发展,进而引发对竞业限制条款合理性的质疑。
合理范围的界定关乎员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平衡。对于企业而言,明确合理的竞业限制范围,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挖角获取关键技术和商业信息,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优势。例如,某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研发团队成员,若竞业限制范围过于宽泛,限制其在整个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可能导致员工离职后难以找到合适工作,引发劳动纠纷。反之,若范围过窄,又无法充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在社保协议处理方面,社保协议无效与特殊情形处理中补缴机制与赔偿责任并举具有重要意义。社保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当社保协议无效时,补缴机制确保员工的社保权益得到恢复。企业需按照规定为员工补缴相应时间段的社保费用,使员工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得以延续。
同时,赔偿责任的规定促使企业重视社保合规。若企业存在故意不缴纳或违规操作社保的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保障了员工因企业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得到弥补。例如,员工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报销待遇,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与规范。
评论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