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全文公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版将从今年开始正式施行。很多打工人和企业HR都在找这份文件的全文,也关心这次修订到底改了什么,对日常用工和维权有什么影响。今天我就把全文整理出来,同时跟大家聊聊大家最关心的几个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决定》已于2024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5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于劳动争议的,应予受理;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原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第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为由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看完全文,大家应该能发现,2025版其实是结合了这些年司法实践里出现的新问题做了细节调整,整体框架还是延续之前的内容,核心目的是更好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比如之前不少劳动者遇到过,签了调解协议之后觉得吃亏想反悔,这次修订再次明确了,只有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还有欺诈胁迫的情况才能撤销,也提醒大家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别随便签字。还有程序补正的问题,之前就有企业因为忘记通知工会,本来合法的解除变成了违法,这次依然保留了起诉前可以补正的规则,给了企业纠正程序错误的机会,也不会过度加重企业的程序责任。
另外,关于支付令的规则这次也做了梳理,更清晰了,劳动者讨薪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要是有明确的工资欠条,其实不用先走仲裁,可以直接走支付令或者直接起诉,能节省不少时间。很多小企业或者个体户用工,打工人讨薪最怕走复杂程序,这次的规则其实更方便普通劳动者快速维权。
整体来看,这次2025版的修订,没有太颠覆性的变化,主要是把之前实践里有争议的点进一步明确,让裁判规则更统一。不管是劳动者找工作维权,还是企业规范用工,都能更清楚边界在哪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等待。要是你现在刚好遇到劳动争议,不妨对照这份新解释看看自己的情况,做到心里有数。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2025最新版,审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解释,最高法劳动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纠纷
[Q]:2025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A]:2025版司法解释于2024年12月28日公布,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Q]: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A]:法院会先受理案件,审查后如果确认确实超过仲裁时效,也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Q]:和单位签了离职补偿协议之后,还能反悔起诉吗?
[A]:一般情况下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Q]: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通知工会,一定属于违法解除吗?
[A]:不是,如果企业在起诉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就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Q]:拿着单位的工资欠条讨薪,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吗?
[A]:如果诉讼请求只涉及拖欠工资,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以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起诉,不用先走仲裁程序。
[Q]:企业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要经济补偿吗?
[A]:如果是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Q]:起诉之后又撤诉了,原来的劳动仲裁裁决还有效吗?
[A]:法院准予撤诉后,原仲裁裁决从撤诉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天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Q]: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A]:除了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之外,单位还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决定》已于2024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5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于劳动争议的,应予受理;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原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第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为由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看完全文,大家应该能发现,2025版其实是结合了这些年司法实践里出现的新问题做了细节调整,整体框架还是延续之前的内容,核心目的是更好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比如之前不少劳动者遇到过,签了调解协议之后觉得吃亏想反悔,这次修订再次明确了,只有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还有欺诈胁迫的情况才能撤销,也提醒大家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别随便签字。还有程序补正的问题,之前就有企业因为忘记通知工会,本来合法的解除变成了违法,这次依然保留了起诉前可以补正的规则,给了企业纠正程序错误的机会,也不会过度加重企业的程序责任。
另外,关于支付令的规则这次也做了梳理,更清晰了,劳动者讨薪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要是有明确的工资欠条,其实不用先走仲裁,可以直接走支付令或者直接起诉,能节省不少时间。很多小企业或者个体户用工,打工人讨薪最怕走复杂程序,这次的规则其实更方便普通劳动者快速维权。
整体来看,这次2025版的修订,没有太颠覆性的变化,主要是把之前实践里有争议的点进一步明确,让裁判规则更统一。不管是劳动者找工作维权,还是企业规范用工,都能更清楚边界在哪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等待。要是你现在刚好遇到劳动争议,不妨对照这份新解释看看自己的情况,做到心里有数。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2025最新版,审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解释,最高法劳动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纠纷
[Q]:2025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A]:2025版司法解释于2024年12月28日公布,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Q]: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A]:法院会先受理案件,审查后如果确认确实超过仲裁时效,也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Q]:和单位签了离职补偿协议之后,还能反悔起诉吗?
[A]:一般情况下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Q]: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通知工会,一定属于违法解除吗?
[A]:不是,如果企业在起诉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就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Q]:拿着单位的工资欠条讨薪,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吗?
[A]:如果诉讼请求只涉及拖欠工资,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以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起诉,不用先走仲裁程序。
[Q]:企业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要经济补偿吗?
[A]:如果是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Q]:起诉之后又撤诉了,原来的劳动仲裁裁决还有效吗?
[A]:法院准予撤诉后,原仲裁裁决从撤诉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天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Q]: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A]:除了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之外,单位还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评论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