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离职申请未获公司同意后提被迫辞职,经济补偿咋算

你给公司发了个个人离职申请,公司没同意。然后你反手因为公司拖欠你工资又提了被迫辞职。那这个时候被迫辞职,这个经济补偿能不能被支持?我给你从两个角度分析一下这个事儿。

第二个结论就是被迫辞职不成立。那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就是劳动者已经发出了个人离职申请。因为劳动者个人发起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呀?形成权在你做出解除意思表示那一刻,解除的理由就已经固定了。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那30天后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除。他并不以这个公司到底同不同意,批不批准,盖不盖章为前提。所以你之后再做出被迫辞职这样的一个动作,已经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就无法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

那第二个结论就是被迫辞职成立。那得出这个结论的关键点在于哪?在于两个字,申请二字。既然一开始发出的是离职申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那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进行处理,那协商就看同不同意,那公司没同意,所以双方就没有协商一致,所以就没有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之后提出的被迫辞职就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通知一经送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你更同意哪种观点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如果从降低风险、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看,你到底应该怎么做?很简单,个人发出离职申请后,如果公司不同意,不要马上提起被迫辞职。等30天,30天你该干活干活,该上班上班,30天后,公司并未表示同意你离职的情况下,你再发起被迫辞职就可以了,你知道了吗?
# 职场离职攻略:巧用规则,保障自身权益
在职场中,离职是个关键节点,处理不好可能损失利益。比如个人离职申请公司没同意,又因拖欠工资提被迫辞职,经济补偿咋算?

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按第37条,个人发起离职申请,30天后劳动关系可解除,不以公司同意与否为前提。若之后再提被迫辞职,可能无效,无法主张补偿。

若想主张被迫辞职成立,关键在“申请”二字。若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按第36条处理,公司不同意则未协商一致,后续被迫辞职属单方解除权,通知送达即生效。

所以,个人发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不同意,别马上提被迫辞职。等30天,正常工作,30天后公司未同意再发起,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
个人离职申请,被迫辞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
[Q]:个人发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不同意,马上提被迫辞职有啥后果?
[A]: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法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
[Q]:被迫辞职不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A]:劳动者已发出个人离职申请,30天后劳动关系可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不以公司同意为前提。
[Q]:被迫辞职成立的关键点是什么?
[A]:在于发出的是离职申请,可理解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则未协商成功。
[Q]: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处理协商不一致会怎样?
[A]:双方未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后续被迫辞职属单方行使解除权。
[Q]:个人发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不同意,该怎么做?
[A]:等30天,期间正常工作,30天后公司未同意再发起被迫辞职。
[Q]:劳动者个人发起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什么?
[A]:属于形成权,做出解除意思表示那一刻,解除理由就已固定。
[Q]:30天后劳动关系解除是以什么为前提?
[A]:并不以公司同不同意、批不批准、盖不盖章为前提。
[Q]:被迫辞职的通知送达后会怎样?
[A]: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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