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观点解读
打工人遇到劳动纠纷,很多时候第一步就得先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毕竟不管是要工伤赔偿,还是要经济补偿金,没这个前提,后面的诉求都站不住脚。
但很多人碰到一个问题,就是我距离入职已经过去四五年了,现在才提确认劳动关系,会不会因为过了仲裁时效,就不被支持了?最近北京三中院的一个裁判观点,刚好给这个问题定了性: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今天咱们就结合实际案例,把这个事说清楚。
先给大家讲一个北京三中院去年处理的真实案子。老张2012年就进了一家装修公司当木工,公司一直没给他交社保,也没签劳动合同。2018年老张在工地摔了,要走工伤认定的时候,公司一口咬定老张不是自己员工,只是临时找来干活的外包人员。
老张这时候才想着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到2018年之间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候距离他最早入职已经过去6年,公司当庭就提了异议,说老张这么久才来主张权利,早就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应该直接驳回请求。
仲裁阶段居然真的采纳了公司的说法,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老张的申请。老张不服,起诉到法院,最后案子到了北京三中院。法院审理之后改了判,不仅支持了老张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还明确说,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为什么会这么判?很多人可能搞不懂,劳动争议不都说是一年仲裁时效吗?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就不一样了?
其实这里面的逻辑很好理解。确认劳动关系,本质上是对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的确认,就是说,你和单位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事实从过去一直存在,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就变没了。你只是请求法院把这个事实搞清楚,不是要求对方履行什么义务,也不是要求对方给你什么给付。
一般的劳动争议,比如你要公司给你发工资,给你付加班费,这些属于实体权利的主张,确实要受时效限制,不然时间太久证据没了,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但确认劳动关系不一样,就算过了十年二十年,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事,是客观存在的,你只是来要个说法,不是要直接拿多少钱,所以不适用时效。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是后续维权的前置程序。很多人一开始不知道要确认,等到发生工伤、要退休了发现社保没交,才跳出来需要这个确认,要是这时候以过时效驳回,等于直接把劳动者维权的路堵死了,太不公平了。就像刚才说的老张,他一开始不知道公司会不认账,出事了才需要确认,要是这个都不给提,那他的工伤赔偿就彻底没指望了。
当然,这里也得给大家提个醒,不适用仲裁时效,不代表你可以无限期拖着不处理。
北京三中院的裁判里也说了,虽然不适用时效,但劳动者还是要本着诚信的原则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因为你拖得太久,导致相关证据都灭失了,最后没办法认定事实,败诉的还是你自己。比如说你工服、工牌丢了,当时一起干活的同事都离职找不到了,工资转账记录也因为时间太久银行查不到了,那就算法院不卡你时效,你拿不出证据,也没办法确认劳动关系。
还有一点,确认劳动关系本身不适用时效,但是你拿着确认判决去要工资、要工伤待遇、要经济补偿这些实体诉求的时候,这些诉求还是要遵守仲裁时效规定的。不能说确认劳动关系不受限,后面的所有诉求都跟着不受限,这个要分清楚。
我之前还碰到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员工十年前离职,现在回来要求确认十年里的劳动关系,然后要公司补十年的社保。这个确认劳动关系本身法院受理,也不会以时效驳回,但你要补社保、要赔偿这些诉求,超过时效的部分,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很多人还有一个疑问,那不同地方的法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一样吗?其实早些年,不同地方确实有不一样的裁判观点。有的地方法院会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也是劳动争议,当然要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也出过不少驳回劳动者请求的案子。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北京三中院这个观点,就是确认劳动关系是事实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规定。毕竟从法理上来说,时效制度是针对给付之诉的,就是你要求对方做什么给什么,才需要时效约束,单纯的确认事实,不适用这个规则。
对咱们普通劳动者来说,这个裁判观点其实是个好消息。很多人因为不懂法,错过了所谓的时效,结果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现在明确了这一点,至少给了那些事后才需要维权的劳动者一个入口。
当然,还是要提醒大家,碰到纠纷尽量早点处理。就算确认劳动关系不受时效限制,拖得越久,证据越难保留,胜诉的概率也越低。比如你手上的聊天记录,换手机就弄丢了,工资条也删了,同事都换了联系不上,就算法院给你立案,最后也赢不了。
总结一下,北京三中院这个裁判,把一直有争议的问题说清楚了,以后碰到类似情况,你不用担心因为时间久了,连确认劳动关系的资格都没有。只要你能拿出证据证明你确实在公司干过,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法院就会给你确认,不会因为过了一年仲裁时效直接把你的请求打回去。
如果真碰到公司提时效异议,你也可以拿出这个裁判观点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有没有劳动关系,本来就是客观事实,不该因为时间过去就被抹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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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吗?
[A]:根据北京三中院的裁判观点,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Q]:为什么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A]:确认劳动关系本质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确认,并非主张实体给付义务,且它往往是后续维权的前置程序,不适用时效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维权路径,避免不公平结果。
[Q]: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是不是可以随时主张?
[A]:虽然不适用仲裁时效,但劳动者仍应及时主张权利,长期拖延会导致证据灭失,最终会因无法举证承担败诉后果。
[Q]: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后续索赔也不受时效限制吗?
[A]:不是的,仅确认劳动关系本身不适用仲裁时效,后续主张工伤赔偿、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实体诉求,仍然需要遵守仲裁时效的规定。
[Q]: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反驳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合法吗?
[A]:按照北京三中院的裁判观点,用人单位的这种反驳不成立,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则,不能以此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Q]:所有法院都认可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吗?
[A]:早些年不同地区裁判观点存在分歧,近年越来越多法院认可这一观点,即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事实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Q]: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可以准备工服工牌、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能够证明你受单位管理、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且要尽早保留避免证据灭失。
[Q]:什么时候会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A]:通常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单位否认用工关系、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等场景,需要先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作为维权的前置程序。
但很多人碰到一个问题,就是我距离入职已经过去四五年了,现在才提确认劳动关系,会不会因为过了仲裁时效,就不被支持了?最近北京三中院的一个裁判观点,刚好给这个问题定了性: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今天咱们就结合实际案例,把这个事说清楚。
先给大家讲一个北京三中院去年处理的真实案子。老张2012年就进了一家装修公司当木工,公司一直没给他交社保,也没签劳动合同。2018年老张在工地摔了,要走工伤认定的时候,公司一口咬定老张不是自己员工,只是临时找来干活的外包人员。
老张这时候才想着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到2018年之间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候距离他最早入职已经过去6年,公司当庭就提了异议,说老张这么久才来主张权利,早就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应该直接驳回请求。
仲裁阶段居然真的采纳了公司的说法,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老张的申请。老张不服,起诉到法院,最后案子到了北京三中院。法院审理之后改了判,不仅支持了老张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还明确说,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为什么会这么判?很多人可能搞不懂,劳动争议不都说是一年仲裁时效吗?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就不一样了?
其实这里面的逻辑很好理解。确认劳动关系,本质上是对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的确认,就是说,你和单位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事实从过去一直存在,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就变没了。你只是请求法院把这个事实搞清楚,不是要求对方履行什么义务,也不是要求对方给你什么给付。
一般的劳动争议,比如你要公司给你发工资,给你付加班费,这些属于实体权利的主张,确实要受时效限制,不然时间太久证据没了,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但确认劳动关系不一样,就算过了十年二十年,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事,是客观存在的,你只是来要个说法,不是要直接拿多少钱,所以不适用时效。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是后续维权的前置程序。很多人一开始不知道要确认,等到发生工伤、要退休了发现社保没交,才跳出来需要这个确认,要是这时候以过时效驳回,等于直接把劳动者维权的路堵死了,太不公平了。就像刚才说的老张,他一开始不知道公司会不认账,出事了才需要确认,要是这个都不给提,那他的工伤赔偿就彻底没指望了。
当然,这里也得给大家提个醒,不适用仲裁时效,不代表你可以无限期拖着不处理。
北京三中院的裁判里也说了,虽然不适用时效,但劳动者还是要本着诚信的原则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因为你拖得太久,导致相关证据都灭失了,最后没办法认定事实,败诉的还是你自己。比如说你工服、工牌丢了,当时一起干活的同事都离职找不到了,工资转账记录也因为时间太久银行查不到了,那就算法院不卡你时效,你拿不出证据,也没办法确认劳动关系。
还有一点,确认劳动关系本身不适用时效,但是你拿着确认判决去要工资、要工伤待遇、要经济补偿这些实体诉求的时候,这些诉求还是要遵守仲裁时效规定的。不能说确认劳动关系不受限,后面的所有诉求都跟着不受限,这个要分清楚。
我之前还碰到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员工十年前离职,现在回来要求确认十年里的劳动关系,然后要公司补十年的社保。这个确认劳动关系本身法院受理,也不会以时效驳回,但你要补社保、要赔偿这些诉求,超过时效的部分,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很多人还有一个疑问,那不同地方的法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一样吗?其实早些年,不同地方确实有不一样的裁判观点。有的地方法院会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也是劳动争议,当然要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也出过不少驳回劳动者请求的案子。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北京三中院这个观点,就是确认劳动关系是事实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规定。毕竟从法理上来说,时效制度是针对给付之诉的,就是你要求对方做什么给什么,才需要时效约束,单纯的确认事实,不适用这个规则。
对咱们普通劳动者来说,这个裁判观点其实是个好消息。很多人因为不懂法,错过了所谓的时效,结果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现在明确了这一点,至少给了那些事后才需要维权的劳动者一个入口。
当然,还是要提醒大家,碰到纠纷尽量早点处理。就算确认劳动关系不受时效限制,拖得越久,证据越难保留,胜诉的概率也越低。比如你手上的聊天记录,换手机就弄丢了,工资条也删了,同事都换了联系不上,就算法院给你立案,最后也赢不了。
总结一下,北京三中院这个裁判,把一直有争议的问题说清楚了,以后碰到类似情况,你不用担心因为时间久了,连确认劳动关系的资格都没有。只要你能拿出证据证明你确实在公司干过,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法院就会给你确认,不会因为过了一年仲裁时效直接把你的请求打回去。
如果真碰到公司提时效异议,你也可以拿出这个裁判观点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有没有劳动关系,本来就是客观事实,不该因为时间过去就被抹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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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吗?
[A]:根据北京三中院的裁判观点,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Q]:为什么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A]:确认劳动关系本质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确认,并非主张实体给付义务,且它往往是后续维权的前置程序,不适用时效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维权路径,避免不公平结果。
[Q]: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是不是可以随时主张?
[A]:虽然不适用仲裁时效,但劳动者仍应及时主张权利,长期拖延会导致证据灭失,最终会因无法举证承担败诉后果。
[Q]: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后续索赔也不受时效限制吗?
[A]:不是的,仅确认劳动关系本身不适用仲裁时效,后续主张工伤赔偿、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实体诉求,仍然需要遵守仲裁时效的规定。
[Q]: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反驳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合法吗?
[A]:按照北京三中院的裁判观点,用人单位的这种反驳不成立,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则,不能以此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Q]:所有法院都认可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吗?
[A]:早些年不同地区裁判观点存在分歧,近年越来越多法院认可这一观点,即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事实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Q]: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可以准备工服工牌、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能够证明你受单位管理、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且要尽早保留避免证据灭失。
[Q]:什么时候会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A]:通常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单位否认用工关系、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等场景,需要先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作为维权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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