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无限期合同法律解答
很多做劳务派遣的朋友都碰到过这个问题,我在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干了快十年,连续签了好几次固定期限合同,能不能要求单位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是单位不同意,我去打官司能赢吗?
今天我们就结合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有实际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情况,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先给没接触过劳务派遣的朋友补个基础概念。劳务派遣就是你跟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另一家用工单位去干活,工资社保是劳务派遣单位给你交,你实际的工作内容受用工单位安排。这种模式现在挺常见的,很多工厂、物流企业甚至国企事业单位都会用劳务派遣工补人手缺口。
那问题来了,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说,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规则对劳务派遣工适用吗?
不少人会觉得,既然都是劳动关系,那肯定要按这个规则来啊。但实际情况比这个复杂,因为劳务派遣本身有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里面专门有一节讲劳务派遣,其中第五十八条明确写了,劳务派遣单位是应当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句话出来之后,大家的争议就一直没停过。
有人说,法律都要求必须签二年以上固定期限,那不就是说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吗?还有人说,法律只说了最低要签二年以上固定期限,没说禁止签无固定期限啊,普通劳动者能签,劳务派遣工为什么不能?
这种争议不是瞎猜,实际判案的时候,不同法院甚至出过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我之前看过一个南方的案例,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干了十几年,连续签了五次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单位不同意,说劳务派遣只能签固定期限,然后劳动者打官司,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说劳务派遣单位也属于用人单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般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劳动者就有权利要求签。结果单位上诉,二审法院又改判了,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则,排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所以劳动者的要求不支持。
这几年各地裁判口径慢慢往统一走了,大部分地区现在更倾向哪一边呢?我们先看法条本身的逻辑。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一般规则,劳务派遣那一节的规定是特别规则。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冲突的时候,肯定是优先适用特别规则。那第五十八条说的“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强制性要求还是只是最低要求?
从立法原意来看,当初加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之前很多劳务派遣单位故意签短期合同,几个月一签,劳动者刚干熟就被换掉,权益根本没保障。所以法律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最少也要签二年以上的,你不能签更短的,目的是稳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
那有没有说你一定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其实法条本身没说死,就是没禁止。但是反过来,劳动者能不能主动要求必须签?这就得看实际情况了。
现在比较主流的裁判观点是这样的,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自愿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肯定不反对,双方你情我愿,完全没问题。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愿意签,你起诉到法院要求必须签,这个时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为什么呢?第一,劳务派遣本身就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不能用在主业岗位上,一般都是项目结束或者主岗员工休产假,才会用劳务派遣工,岗位本身就不是长期稳定的,自然也就没必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从法条表述来看,“应当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法官会理解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性质就是固定期限,只是期限不能少于二年,法律没有给劳务派遣单位强制签无固定期限的义务。就算你符合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条件,只要单位不愿意,你也不能强要。
当然也有少数地区会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北京就有过判例,支持劳务派遣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法院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只是要求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没禁止无固定期限,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时,就应当适用一般规则,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那说了这么多,碰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到底该怎么办呢?
首先,如果你真的符合条件,想签无固定期限,你可以先跟单位协商,提出你的要求。要是单位同意,那皆大欢喜,直接签就行,法律完全认可。要是单位不同意,你就得先弄清楚你们当地的裁判口径,看看之前类似的案子都是怎么判的,再考虑要不要走仲裁诉讼。毕竟打官司耗时间耗精力,要是大概率不支持,没必要白白折腾。
然后,很多人会担心,我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权益会不会受损?其实也不用太焦虑,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是什么“铁饭碗”,单位该解除还是能解除,只是少了一个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理由而已。就算一直签固定期限,只要每次都签两年以上,其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社保工资这些权益,跟签无固定期限没太大区别。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不少人把“无固定期限”和“转正”混在一起,觉得我签了无固定期限就能变成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了,这个不对。你跟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不管签的是固定还是无固定,你的劳动关系都在劳务派遣单位,跟用工单位没关系,不会因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就自动转成用工单位的正式工。
总结一下就是,法律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自愿签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但劳动者没有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签的权利,就算你符合普通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只要单位不愿意,走法律途径也很难得到支持,大部分地区的法院都是这么判的。
如果你碰到具体的纠纷,最好找当地的律师,问问当地的裁判习惯,毕竟不同地方的处理结果差别还是挺大的,别拿着外地的胜诉案例当依据,最后结果不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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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劳务派遣单位能不能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A]:法律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双方自愿签订,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Q]:劳动者能不能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A]:大部分地区的司法裁判不支持劳动者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不愿意签的情况下,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要求签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Q]: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A]: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避免短期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
[Q]:为什么大部分法院不支持劳务派遣工强制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A]:一是劳务派遣本身针对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本身不需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合同有特殊规定,优先适用特殊规则,不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无固定期限。
[Q]:劳务派遣符合什么条件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A]: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自愿和劳动者签订,才能成立,没有法定必须签的情况。
[Q]: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会变成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吗?
[A]:不会,不管签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在劳务派遣单位,不会自动转为用工单位正式员工。
[Q]: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判决都一样吗?
[A]:不一样,少数地区也有支持劳动者请求的判例,大部分地区不支持,具体要看当地的裁判口径。
[Q]: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务派遣工权益影响大吗?
[A]:影响不大,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签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工资社保都正常缴纳,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不会有太大损失。
今天我们就结合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有实际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情况,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先给没接触过劳务派遣的朋友补个基础概念。劳务派遣就是你跟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另一家用工单位去干活,工资社保是劳务派遣单位给你交,你实际的工作内容受用工单位安排。这种模式现在挺常见的,很多工厂、物流企业甚至国企事业单位都会用劳务派遣工补人手缺口。
那问题来了,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说,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规则对劳务派遣工适用吗?
不少人会觉得,既然都是劳动关系,那肯定要按这个规则来啊。但实际情况比这个复杂,因为劳务派遣本身有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里面专门有一节讲劳务派遣,其中第五十八条明确写了,劳务派遣单位是应当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句话出来之后,大家的争议就一直没停过。
有人说,法律都要求必须签二年以上固定期限,那不就是说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吗?还有人说,法律只说了最低要签二年以上固定期限,没说禁止签无固定期限啊,普通劳动者能签,劳务派遣工为什么不能?
这种争议不是瞎猜,实际判案的时候,不同法院甚至出过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我之前看过一个南方的案例,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干了十几年,连续签了五次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单位不同意,说劳务派遣只能签固定期限,然后劳动者打官司,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说劳务派遣单位也属于用人单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般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劳动者就有权利要求签。结果单位上诉,二审法院又改判了,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则,排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所以劳动者的要求不支持。
这几年各地裁判口径慢慢往统一走了,大部分地区现在更倾向哪一边呢?我们先看法条本身的逻辑。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一般规则,劳务派遣那一节的规定是特别规则。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冲突的时候,肯定是优先适用特别规则。那第五十八条说的“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强制性要求还是只是最低要求?
从立法原意来看,当初加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之前很多劳务派遣单位故意签短期合同,几个月一签,劳动者刚干熟就被换掉,权益根本没保障。所以法律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最少也要签二年以上的,你不能签更短的,目的是稳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
那有没有说你一定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其实法条本身没说死,就是没禁止。但是反过来,劳动者能不能主动要求必须签?这就得看实际情况了。
现在比较主流的裁判观点是这样的,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自愿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肯定不反对,双方你情我愿,完全没问题。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愿意签,你起诉到法院要求必须签,这个时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为什么呢?第一,劳务派遣本身就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不能用在主业岗位上,一般都是项目结束或者主岗员工休产假,才会用劳务派遣工,岗位本身就不是长期稳定的,自然也就没必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从法条表述来看,“应当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法官会理解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性质就是固定期限,只是期限不能少于二年,法律没有给劳务派遣单位强制签无固定期限的义务。就算你符合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条件,只要单位不愿意,你也不能强要。
当然也有少数地区会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北京就有过判例,支持劳务派遣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法院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只是要求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没禁止无固定期限,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时,就应当适用一般规则,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那说了这么多,碰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到底该怎么办呢?
首先,如果你真的符合条件,想签无固定期限,你可以先跟单位协商,提出你的要求。要是单位同意,那皆大欢喜,直接签就行,法律完全认可。要是单位不同意,你就得先弄清楚你们当地的裁判口径,看看之前类似的案子都是怎么判的,再考虑要不要走仲裁诉讼。毕竟打官司耗时间耗精力,要是大概率不支持,没必要白白折腾。
然后,很多人会担心,我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权益会不会受损?其实也不用太焦虑,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是什么“铁饭碗”,单位该解除还是能解除,只是少了一个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理由而已。就算一直签固定期限,只要每次都签两年以上,其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社保工资这些权益,跟签无固定期限没太大区别。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不少人把“无固定期限”和“转正”混在一起,觉得我签了无固定期限就能变成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了,这个不对。你跟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不管签的是固定还是无固定,你的劳动关系都在劳务派遣单位,跟用工单位没关系,不会因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就自动转成用工单位的正式工。
总结一下就是,法律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自愿签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但劳动者没有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签的权利,就算你符合普通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只要单位不愿意,走法律途径也很难得到支持,大部分地区的法院都是这么判的。
如果你碰到具体的纠纷,最好找当地的律师,问问当地的裁判习惯,毕竟不同地方的处理结果差别还是挺大的,别拿着外地的胜诉案例当依据,最后结果不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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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劳务派遣单位能不能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A]:法律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双方自愿签订,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Q]:劳动者能不能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A]:大部分地区的司法裁判不支持劳动者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不愿意签的情况下,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要求签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Q]: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A]: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避免短期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
[Q]:为什么大部分法院不支持劳务派遣工强制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A]:一是劳务派遣本身针对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本身不需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合同有特殊规定,优先适用特殊规则,不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无固定期限。
[Q]:劳务派遣符合什么条件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A]: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自愿和劳动者签订,才能成立,没有法定必须签的情况。
[Q]: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会变成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吗?
[A]:不会,不管签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在劳务派遣单位,不会自动转为用工单位正式员工。
[Q]: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判决都一样吗?
[A]:不一样,少数地区也有支持劳动者请求的判例,大部分地区不支持,具体要看当地的裁判口径。
[Q]: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务派遣工权益影响大吗?
[A]:影响不大,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签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工资社保都正常缴纳,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不会有太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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