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给自己挖坑案例:劳动合同约定出错赔违约金,最终被判赔14.5万
有没有见过老板给自己挖坑,还自己往里跳的?来,我给你讲一个这家公司谜一样操作的案例。
一个公司为了解决招工难、用工荒的问题,自信地在自己的劳动合同中跟劳动者约定:如果公司财会人员算工资时,出现少算、错算、漏算员工基本工资以及加班费的情况,每少一块钱,愿意赔偿员工50元作为补偿。
结果,这个公司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就累计少算拖欠员工工资2900块钱。这份“大礼”员工怎么会放弃呢?员工躺着摁计算器一算,2900乘以五十是多少钱?整整145000元,六位数的赔偿,谁能不动心?于是员工直接提起了劳动仲裁。
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这份约定显失公平,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其实大家要搞清楚,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肩负的责任、所处的地位本身就是不对等的。公司作为强势一方,主动在合同中给自己加码,约定承担这种惩罚性的违约金,属于双方意思自治,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属于有效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14.5万元的违约金。所以说啊,敢说就要敢认,敢做就要敢当,这才是真君子,你同意吗?
劳动合同约定写错了能不算数吗?很多打工人碰到这种事都摸不着头脑,今天我就结合实际情况给大家捋捋怎么处理。
首先得说,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员工你情我愿签的,不是公司说改就能改,说不算就不算的。很多公司会觉得,我当初写的时候没想那么多,现在出问题了,当然要不认,可这话到哪都说不通。
我之前碰到过一个读者来找我咨询,说公司当时为了吸引他入职,合同里写了只要项目达标就给十万年终奖,结果年底达标了公司不给,说当时写的时候写错了,约定不算数。你说这事换谁能忍?
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要分清楚,这个约定是谁提出来的。如果是公司主动写进去的,哪怕最后对公司不利,只要这个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没损害谁的公共利益,那基本都是有效的。
很多公司会拿显失公平当借口,说这个约定对自己太不公平了,要求法院认定无效。但要知道,签合同的时候公司是强势的一方,合同文本大多都是公司自己写的,员工大部分时候只能选签或者不签,哪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
你自己主动加的条款,自己挖的坑,转头又说不公平,这本来就站不住脚。法院基本不会认这种说法,毕竟当初你可以不写,没人逼你。
所以对我们打工人来说,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每一条,碰到对自己有利的约定,一定要保留好证据。真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这种白纸黑字写清楚的约定,可比什么口头承诺有用多了。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写上去的约定都有效,如果约定本身违反了法律,比如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种哪怕写了也是无效的,我们该维权还是要维权。只要是合法合规对自己有利的约定,一定要咬死了别松口,法律大多会站在你这边。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计算错误,违约金,一裁两审,显失公平,劳动仲裁,意思自治,强制规定,有效约定,用工荒
[Q]:案例中公司为什么要在劳动合同里加赔偿条款?
[A]:公司是为了解决招工难、用工荒的问题,吸引劳动者入职。
[Q]:案例里公司约定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A]:工资出现少算、错算、漏算时,每少一块钱赔偿员工50元。
[Q]:案例中公司总共少算了员工多少工资?
[A]:短短半年时间,公司累计少算员工工资2900元。
[Q]:员工拿到赔偿款了吗,一共赔了多少钱?
[A]:员工提起仲裁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14.5万元违约金。
[Q]:公司庭审时主张约定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A]:公司认为这份约定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认定无效。
[Q]:为什么法院最终认定这份对公司不利的约定是有效的?
[A]:公司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强势一方,约定是公司自行拟定加入的,该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认定有效。
[Q]:这个案例最终经过了哪几个审理程序?
[A]:案件先后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也就是案例里说的一裁两审。
[Q]:这个案例给企业的启示是什么?
[A]:企业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谨慎,自行约定的合法条款需要履行承诺,不能随意反悔。
一个公司为了解决招工难、用工荒的问题,自信地在自己的劳动合同中跟劳动者约定:如果公司财会人员算工资时,出现少算、错算、漏算员工基本工资以及加班费的情况,每少一块钱,愿意赔偿员工50元作为补偿。
结果,这个公司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就累计少算拖欠员工工资2900块钱。这份“大礼”员工怎么会放弃呢?员工躺着摁计算器一算,2900乘以五十是多少钱?整整145000元,六位数的赔偿,谁能不动心?于是员工直接提起了劳动仲裁。
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这份约定显失公平,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其实大家要搞清楚,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肩负的责任、所处的地位本身就是不对等的。公司作为强势一方,主动在合同中给自己加码,约定承担这种惩罚性的违约金,属于双方意思自治,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属于有效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14.5万元的违约金。所以说啊,敢说就要敢认,敢做就要敢当,这才是真君子,你同意吗?
劳动合同约定写错了能不算数吗?很多打工人碰到这种事都摸不着头脑,今天我就结合实际情况给大家捋捋怎么处理。
首先得说,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员工你情我愿签的,不是公司说改就能改,说不算就不算的。很多公司会觉得,我当初写的时候没想那么多,现在出问题了,当然要不认,可这话到哪都说不通。
我之前碰到过一个读者来找我咨询,说公司当时为了吸引他入职,合同里写了只要项目达标就给十万年终奖,结果年底达标了公司不给,说当时写的时候写错了,约定不算数。你说这事换谁能忍?
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要分清楚,这个约定是谁提出来的。如果是公司主动写进去的,哪怕最后对公司不利,只要这个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没损害谁的公共利益,那基本都是有效的。
很多公司会拿显失公平当借口,说这个约定对自己太不公平了,要求法院认定无效。但要知道,签合同的时候公司是强势的一方,合同文本大多都是公司自己写的,员工大部分时候只能选签或者不签,哪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
你自己主动加的条款,自己挖的坑,转头又说不公平,这本来就站不住脚。法院基本不会认这种说法,毕竟当初你可以不写,没人逼你。
所以对我们打工人来说,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每一条,碰到对自己有利的约定,一定要保留好证据。真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这种白纸黑字写清楚的约定,可比什么口头承诺有用多了。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写上去的约定都有效,如果约定本身违反了法律,比如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种哪怕写了也是无效的,我们该维权还是要维权。只要是合法合规对自己有利的约定,一定要咬死了别松口,法律大多会站在你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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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案例中公司为什么要在劳动合同里加赔偿条款?
[A]:公司是为了解决招工难、用工荒的问题,吸引劳动者入职。
[Q]:案例里公司约定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A]:工资出现少算、错算、漏算时,每少一块钱赔偿员工50元。
[Q]:案例中公司总共少算了员工多少工资?
[A]:短短半年时间,公司累计少算员工工资2900元。
[Q]:员工拿到赔偿款了吗,一共赔了多少钱?
[A]:员工提起仲裁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14.5万元违约金。
[Q]:公司庭审时主张约定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A]:公司认为这份约定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认定无效。
[Q]:为什么法院最终认定这份对公司不利的约定是有效的?
[A]:公司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强势一方,约定是公司自行拟定加入的,该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认定有效。
[Q]:这个案例最终经过了哪几个审理程序?
[A]:案件先后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也就是案例里说的一裁两审。
[Q]:这个案例给企业的启示是什么?
[A]:企业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谨慎,自行约定的合法条款需要履行承诺,不能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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