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关系解读:企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
来,我们先看视频。
一旦公司有了这6份东西,员工跑去仲裁打官司,没见到哪个企业输过。首先入职的时候要签几样东西。第一,双方要签劳动合同,上面写清楚几个月的试用期,传言说试用期之内,双方都可以提出来解除合同,而不受任何约束。拍视频的人头衔挺大,所以我打个码,对事儿不对人。这个视频简直就是两头坑,坑完员工坑老板,我来点专业的解读,就说两点。
第一个点,试用期是试着想用就用吗?显然不是。很多老板其实都这么认为,试用期嘛就是试用,想来想用就用,不想用就走人。实际上来讲,试用期对两方都有限制。
第一个从员工角度来讲,你不需要给公司复杂的理由,你试用期是可以走,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不需要找什么特殊借口,就是不想干就可以走。那作为单位来讲,限制性会更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有明确的约定,就是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面就有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就是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长短不是说双方可以随意约定,它是根据合同期限来定。合同期限长,试用期才能长。法律怎么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六个月。你约定的试用期必须在这个范围内,并且在试用期内要对员工进行考核。那考核的标准是什么?就是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你不能走了马后炮,必须在入职的时候就告诉员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如果员工试用期符合录用条件,你还想无理由随意跟他解除劳动关系,那必然是违法解除。所以必须是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明确给出的录用条件,你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很多单位如果没有明确具体量化的录用条件,你是无法在试用期轻易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个,那劳动合同法这个范畴内有没有不受约束的随意解除的可能性啊?还真有,这个合同叫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你说是不是随便签个非全日制就可以?显然不是,它有很多限制性的要求。比如说你必须满足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24小时,15天结一次工资。你满足这个情形才可以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双方都可以任意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听明白了吗?
很多刚开公司的小老板,一开始没太弄明白试用期的规则,稀里糊涂用工,最后被员工仲裁,还得赔不少钱。今天我就整理了几个大家最常踩的坑,帮大伙把这事捋顺。
首先说最容易错的试用期期限,不少老板觉得,我签两年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行不行?反正员工也同意了。不对,法律对试用期的上限是卡死的,不管员工同不同意,超出的部分都是无效的。简单记就行,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最多一个月;一到三年,最多两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最多六个月。超了的话,超出那段时间,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给转正后的双倍工资,这笔钱老板掏得特别冤枉。
然后就是大家问得最多的,试用期能随便开人吗?很多老板觉得试用期就是双方试用,不合适我就能直接让走。真不是,公司这边想开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录用条件必须提前说,不能等员工进来了,干了两个月再跟人说我有这些要求,那不叫数,那是马后炮,仲裁也不会认。最好是入职的时候就把录用条件写成白纸黑字,让员工签字确认,每个条尽量写得具体,别只写“工作态度好”这种虚的,比如可以写“每月完成多少业绩,通过几次考核”这种能量化的。
另一个就是必须在试用期内拿出不符合的证据,过了试用期再拿出来说,也没法用这个理由解除了。
最后还有朋友问,真的有没有能随时解除的用工方式?还真有,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但是你得符合要求才行,不是随便写个非全日制合同就管用。要求其实不复杂,就是员工每天在你这干活不超过4小时,一周加起来不超过24小时,工资得每15天结一次,确实是这种灵活用工的,才能签非全日制合同,这种才可以双方随时解除,不用给补偿。
其实只要把这些规则摸清楚,大部分试用期的劳动纠纷都能避开,没必要因为不懂法吃哑巴亏。
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企业用工,试用期期限,违法解除
[Q]: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吗?
[A]:不可以,企业必须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提前明确告知员工,才能合法解除,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Q]: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由企业和员工随意约定吗?
[A]:不可以,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Q]: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A]:试用期内员工离职不需要给企业提供特殊理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企业即可。
[Q]:录用条件需要什么时候告知员工?
[A]:录用条件需要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明确告知员工,不能事后补充,且最好明确量化,方便考核。
[Q]:劳动合同法里有没有可以随意解除的劳动合同?
[A]:符合要求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任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Q]: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需要满足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工资每15天结算一次的要求。
[Q]: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A]:不可以,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
[Q]:企业没有明确录用条件,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A]:没有明确具体量化的录用条件,企业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要求,不能合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一旦公司有了这6份东西,员工跑去仲裁打官司,没见到哪个企业输过。首先入职的时候要签几样东西。第一,双方要签劳动合同,上面写清楚几个月的试用期,传言说试用期之内,双方都可以提出来解除合同,而不受任何约束。拍视频的人头衔挺大,所以我打个码,对事儿不对人。这个视频简直就是两头坑,坑完员工坑老板,我来点专业的解读,就说两点。
第一个点,试用期是试着想用就用吗?显然不是。很多老板其实都这么认为,试用期嘛就是试用,想来想用就用,不想用就走人。实际上来讲,试用期对两方都有限制。
第一个从员工角度来讲,你不需要给公司复杂的理由,你试用期是可以走,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不需要找什么特殊借口,就是不想干就可以走。那作为单位来讲,限制性会更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有明确的约定,就是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面就有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就是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长短不是说双方可以随意约定,它是根据合同期限来定。合同期限长,试用期才能长。法律怎么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六个月。你约定的试用期必须在这个范围内,并且在试用期内要对员工进行考核。那考核的标准是什么?就是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你不能走了马后炮,必须在入职的时候就告诉员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如果员工试用期符合录用条件,你还想无理由随意跟他解除劳动关系,那必然是违法解除。所以必须是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明确给出的录用条件,你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很多单位如果没有明确具体量化的录用条件,你是无法在试用期轻易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个,那劳动合同法这个范畴内有没有不受约束的随意解除的可能性啊?还真有,这个合同叫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你说是不是随便签个非全日制就可以?显然不是,它有很多限制性的要求。比如说你必须满足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24小时,15天结一次工资。你满足这个情形才可以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双方都可以任意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听明白了吗?
很多刚开公司的小老板,一开始没太弄明白试用期的规则,稀里糊涂用工,最后被员工仲裁,还得赔不少钱。今天我就整理了几个大家最常踩的坑,帮大伙把这事捋顺。
首先说最容易错的试用期期限,不少老板觉得,我签两年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行不行?反正员工也同意了。不对,法律对试用期的上限是卡死的,不管员工同不同意,超出的部分都是无效的。简单记就行,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最多一个月;一到三年,最多两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最多六个月。超了的话,超出那段时间,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给转正后的双倍工资,这笔钱老板掏得特别冤枉。
然后就是大家问得最多的,试用期能随便开人吗?很多老板觉得试用期就是双方试用,不合适我就能直接让走。真不是,公司这边想开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录用条件必须提前说,不能等员工进来了,干了两个月再跟人说我有这些要求,那不叫数,那是马后炮,仲裁也不会认。最好是入职的时候就把录用条件写成白纸黑字,让员工签字确认,每个条尽量写得具体,别只写“工作态度好”这种虚的,比如可以写“每月完成多少业绩,通过几次考核”这种能量化的。
另一个就是必须在试用期内拿出不符合的证据,过了试用期再拿出来说,也没法用这个理由解除了。
最后还有朋友问,真的有没有能随时解除的用工方式?还真有,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但是你得符合要求才行,不是随便写个非全日制合同就管用。要求其实不复杂,就是员工每天在你这干活不超过4小时,一周加起来不超过24小时,工资得每15天结一次,确实是这种灵活用工的,才能签非全日制合同,这种才可以双方随时解除,不用给补偿。
其实只要把这些规则摸清楚,大部分试用期的劳动纠纷都能避开,没必要因为不懂法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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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吗?
[A]:不可以,企业必须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提前明确告知员工,才能合法解除,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Q]: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由企业和员工随意约定吗?
[A]:不可以,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Q]: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A]:试用期内员工离职不需要给企业提供特殊理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企业即可。
[Q]:录用条件需要什么时候告知员工?
[A]:录用条件需要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明确告知员工,不能事后补充,且最好明确量化,方便考核。
[Q]:劳动合同法里有没有可以随意解除的劳动合同?
[A]:符合要求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任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Q]: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需要满足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工资每15天结算一次的要求。
[Q]: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A]:不可以,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
[Q]:企业没有明确录用条件,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A]:没有明确具体量化的录用条件,企业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要求,不能合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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