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报告多写“请批示”3 个字,员工竟被认定旷工要赔公司 2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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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的时候写了“请批示”这三个字,公司没批准,还认定员工旷工,结果员工得赔公司两万九。最近,这么一个离谱的判决上了热搜。咱先不说法律条文,就说在辞职报告里已经明明白白写清楚自己要辞职的想法了,只是在结尾处写了“请批示”这几个字,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国人,你会咋理解呢?难道会觉得这是在跟公司商量吗?这想法也太天真了,这不过就是个礼节性的客气话,这点人情世故都不懂吗?

下面咱们从法律的角度好好分析分析个人辞职和协商解除有啥不一样。个人辞职对应的法律条款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这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员工辞职的想法传达给公司,这事儿就生效了,不需要公司同意或者批准。而协商解除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得双方商量好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成。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公司没同意按协商解除来处理,那这协商肯定是不成立的。但是呢,辞职报告里已经清楚写明员工自己要辞职的具体想法和离职时间,而且提前三十天就通知公司了。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典型的形成权,一旦传达给公司就产生法律效力了,并且不能反悔。所以说,公司是啥态度,并不影响个人辞职在法律上的效力。就像我常讲的,员工要是铁了心要走,公司根本拦不住。

目前我还没看到这个案件具体的判决原文,估计判决还没生效呢,我们也会一直关注二审的结果。另外,作为一名搞普法工作的律师,我太清楚员工维权有多不容易了。所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怎么平衡天理、国法、人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这对我们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素养可是个大考验。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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