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续订选择权法律分析及合规建议
很多打工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已经跟公司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眼看第二次合同要到期了,自己想签无固定期限,但是公司说不续约要走人。这种时候到底谁有选择权,公司能不能直接不续签?很多人搞不清楚,今天我们就把这个问题说透,再给企业和员工各自提点合规的建议。
先给大家说一下现行法律的基础规定。劳动合同法里写得很清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过错,也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培训还不行这些情况,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看起来规定写得明白,但实际司法实践里,全国各地的裁判口径完全不一样,主要分成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站在劳动者这边,认为只要符合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条件,选择权就在劳动者手里。不管劳动者要签固定还是无固定,只要劳动者提了续约,公司就不能拒绝,更不能主动终止合同。这个口径在广东、北京、山东这些地方比较常见。我之前接触过一个北京的案子,员工连续签了两次三年的合同,第二次到期前员工提前一周给公司发了邮件,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结果公司直接发通知说合同到期不续了,最后法院判公司违法终止,赔了员工2N的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就站在公司这边,认为二次合同到期之后,单位还是有选择权的,只要单位不愿意续订,那劳动合同就能合法终止。只要单位给N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不用给2N。上海目前就是这个口径,上海高院很早就出过相关的指导意见,明确说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选择不续订,只有单位同意续订,同时劳动者提了要无固定,才必须签无固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实核心还是对法条的解读不一样。站劳动者的解读认为,法条里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就应当签",意思就是只要满足次数条件,劳动者就获得了强制缔约权,单位没有拒绝的权利。站单位的解读认为,法条里的前提还是双方要都同意续订,单位如果本身不想续了,那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必须续订的说法。
这种口径差异对双方权益影响真的很大。同样的情况,在北京可能就是公司赔2N,在上海可能就是公司给N就合法解除,差了整整一倍的赔偿。打工人遇到这种事,首先要查一下自己工作所在地的裁判口径是什么,再决定怎么维权,不要瞎忙活。
对企业来说,不管在哪个地区,合规操作都很重要,别因为操作不当吃大亏。这里给企业提几个实用的建议。
第一,先搞清楚你所在地的裁判口径,再定你的用工策略。如果你在广东北京这种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方,那就别想着随便在二次到期后终止合同,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些合法理由,不然直接终止大概率就是违法。要是你确实不想用这个员工了,不如在第二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找合法理由解除,比等到到期再终止风险小一点?当然前提是理由合法证据充分。
第二,合同里别乱加条款。有的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会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里提前约定,说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不续签,这个条款在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区是没用的,因为这种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无效。
第三,操作流程要留证据。不管你要不要续约,都要提前跟劳动者说清楚,如果劳动者已经提了要签无固定期限,你不同意续约的,一定要书面答复,留下沟通记录,别口头说,到时候打官司你拿不出证据,说不清楚。要是你同意续约,劳动者也提了要无固定,那就直接签无固定,别硬给固定期限,不然劳动者事后主张你不签无固定要二倍工资,你大概率要输。
那对劳动者来说,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给大家说几个实操要点。
首先,你如果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书面提出来,给公司发函或者发邮件,一定要留好证据。别光口头跟领导说,到时候公司说你没提过,你拿不出证据,维权就难了。
其次,搞清楚当地的裁判口径,再提诉求。要是你在上海,公司到期不续签,你主张违法解除要2N,那大概率得不到支持,只能要N的经济补偿。要是你在北京广东,公司不跟你续约还不给你签无固定,那你就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2N的赔偿。
最后,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干了,也别主动提辞职,等着公司出通知,拿到终止通知之后再去仲裁,主动辞职你什么补偿都拿不到。
其实从立法本意来看,连续两次固定期限之后给劳动者选择权,是为了避免企业用短期限劳动合同反复签,把劳动者一直放在灵活用工的位置,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不过现在各地经济情况不一样,裁判也要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所以才会出现口径差异。
不管怎么说,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对当地的规则心里有数,提前做好准备,别等到出事了才去查规则,那个时候已经晚了。企业合规用工,劳动者依*,双方都能少点不必要的纠纷。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订选择权,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规建议,劳动纠纷,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Q]: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谁决定能不能续订?
[A]:目前全国各地裁判口径不统一,部分地区认为选择权在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就必须续订;部分地区认为单位仍有选择权,单位可以选择不续订,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Q]:连续签两次固定合同后,员工要求签无固定,单位必须同意吗?
[A]:在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区,只要员工没有法定不能续约的情形,单位必须同意;在支持单位选择权的地区,单位不同意续约的可以终止合同,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Q]: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赔多少钱?
[A]:如果当地支持劳动者选择权,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如果当地支持单位选择权,单位不续签只需要支付N的经济补偿就合法。
[Q]:在劳动合同里提前约定二次到期单位有权不续签,这个约定有效吗?
[A]:在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区,这种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单位不能依据这个约定终止合同。
[Q]:员工遇到二次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约,要怎么维权?
[A]:首先要保留自己提出过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再查询当地的裁判口径,根据口径主张对应的权益,不要主动辞职,拿到单位的终止通知后再申请仲裁。
[Q]:哪些地区支持单位有二次合同到期的续订选择权?
[A]:上海目前明确支持单位拥有续订选择权,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
[Q]:哪些地区支持劳动者有续订选择权?
[A]:北京、广东、山东等多地支持劳动者选择权,只要劳动者符合条件提出续订,单位不得拒绝终止合同。
[Q]:企业合规操作二次合同到期续订,要注意什么?
[A]:首先要明确当地的裁判口径制定用工策略,操作过程中要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且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签署,避免违法操作。
先给大家说一下现行法律的基础规定。劳动合同法里写得很清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过错,也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培训还不行这些情况,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看起来规定写得明白,但实际司法实践里,全国各地的裁判口径完全不一样,主要分成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站在劳动者这边,认为只要符合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条件,选择权就在劳动者手里。不管劳动者要签固定还是无固定,只要劳动者提了续约,公司就不能拒绝,更不能主动终止合同。这个口径在广东、北京、山东这些地方比较常见。我之前接触过一个北京的案子,员工连续签了两次三年的合同,第二次到期前员工提前一周给公司发了邮件,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结果公司直接发通知说合同到期不续了,最后法院判公司违法终止,赔了员工2N的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就站在公司这边,认为二次合同到期之后,单位还是有选择权的,只要单位不愿意续订,那劳动合同就能合法终止。只要单位给N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不用给2N。上海目前就是这个口径,上海高院很早就出过相关的指导意见,明确说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选择不续订,只有单位同意续订,同时劳动者提了要无固定,才必须签无固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实核心还是对法条的解读不一样。站劳动者的解读认为,法条里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就应当签",意思就是只要满足次数条件,劳动者就获得了强制缔约权,单位没有拒绝的权利。站单位的解读认为,法条里的前提还是双方要都同意续订,单位如果本身不想续了,那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必须续订的说法。
这种口径差异对双方权益影响真的很大。同样的情况,在北京可能就是公司赔2N,在上海可能就是公司给N就合法解除,差了整整一倍的赔偿。打工人遇到这种事,首先要查一下自己工作所在地的裁判口径是什么,再决定怎么维权,不要瞎忙活。
对企业来说,不管在哪个地区,合规操作都很重要,别因为操作不当吃大亏。这里给企业提几个实用的建议。
第一,先搞清楚你所在地的裁判口径,再定你的用工策略。如果你在广东北京这种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方,那就别想着随便在二次到期后终止合同,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些合法理由,不然直接终止大概率就是违法。要是你确实不想用这个员工了,不如在第二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找合法理由解除,比等到到期再终止风险小一点?当然前提是理由合法证据充分。
第二,合同里别乱加条款。有的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会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里提前约定,说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不续签,这个条款在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区是没用的,因为这种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无效。
第三,操作流程要留证据。不管你要不要续约,都要提前跟劳动者说清楚,如果劳动者已经提了要签无固定期限,你不同意续约的,一定要书面答复,留下沟通记录,别口头说,到时候打官司你拿不出证据,说不清楚。要是你同意续约,劳动者也提了要无固定,那就直接签无固定,别硬给固定期限,不然劳动者事后主张你不签无固定要二倍工资,你大概率要输。
那对劳动者来说,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给大家说几个实操要点。
首先,你如果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书面提出来,给公司发函或者发邮件,一定要留好证据。别光口头跟领导说,到时候公司说你没提过,你拿不出证据,维权就难了。
其次,搞清楚当地的裁判口径,再提诉求。要是你在上海,公司到期不续签,你主张违法解除要2N,那大概率得不到支持,只能要N的经济补偿。要是你在北京广东,公司不跟你续约还不给你签无固定,那你就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2N的赔偿。
最后,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干了,也别主动提辞职,等着公司出通知,拿到终止通知之后再去仲裁,主动辞职你什么补偿都拿不到。
其实从立法本意来看,连续两次固定期限之后给劳动者选择权,是为了避免企业用短期限劳动合同反复签,把劳动者一直放在灵活用工的位置,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不过现在各地经济情况不一样,裁判也要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所以才会出现口径差异。
不管怎么说,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对当地的规则心里有数,提前做好准备,别等到出事了才去查规则,那个时候已经晚了。企业合规用工,劳动者依*,双方都能少点不必要的纠纷。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订选择权,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规建议,劳动纠纷,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Q]: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谁决定能不能续订?
[A]:目前全国各地裁判口径不统一,部分地区认为选择权在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就必须续订;部分地区认为单位仍有选择权,单位可以选择不续订,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Q]:连续签两次固定合同后,员工要求签无固定,单位必须同意吗?
[A]:在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区,只要员工没有法定不能续约的情形,单位必须同意;在支持单位选择权的地区,单位不同意续约的可以终止合同,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Q]: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赔多少钱?
[A]:如果当地支持劳动者选择权,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如果当地支持单位选择权,单位不续签只需要支付N的经济补偿就合法。
[Q]:在劳动合同里提前约定二次到期单位有权不续签,这个约定有效吗?
[A]:在支持劳动者选择权的地区,这种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单位不能依据这个约定终止合同。
[Q]:员工遇到二次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约,要怎么维权?
[A]:首先要保留自己提出过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再查询当地的裁判口径,根据口径主张对应的权益,不要主动辞职,拿到单位的终止通知后再申请仲裁。
[Q]:哪些地区支持单位有二次合同到期的续订选择权?
[A]:上海目前明确支持单位拥有续订选择权,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
[Q]:哪些地区支持劳动者有续订选择权?
[A]:北京、广东、山东等多地支持劳动者选择权,只要劳动者符合条件提出续订,单位不得拒绝终止合同。
[Q]:企业合规操作二次合同到期续订,要注意什么?
[A]:首先要明确当地的裁判口径制定用工策略,操作过程中要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且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签署,避免违法操作。
评论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