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发出后能否撤回,解除理由会固定吗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句话在离职问题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不管是员工还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旦发出,就撤不回去。除非要撤回一方能够证明,此前发出的并不是正式解除通知,只是协商过程,能证明这点,才可以撤回。
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权利当中典型的形成权,很多人觉得这个词很专业听不懂,我给大家说一下它的核心特征:意思表示送达给对方,就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来讲,会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劳动关系按通知约定的时间解除;第二,解除理由固定,你当时以什么理由提出解除,这个理由就固定下来了。
比如说很多时候,公司解除员工,说因为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庭审过程中又说,除了旷工之外,员工还有殴打辱骂领导的行为,这个新增的理由不会进行审理,因为通知解除的时候只写了旷工这一个理由。
员工被迫辞职也是一样道理,如果你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被迫辞职,庭审中又说公司不仅拖欠工资,还不提供劳动条件、不缴纳社保,后边这两个理由也不会进行审理,因为通知当中已经明确了具体的理由,理由一经发出就固定了。
这个规则对员工和公司一视同仁,如果你觉得不公平,只能说明你对劳动相关的法律规则不够了解。
打工人在职场难免会碰到要离职或者被辞退的情况,很多人搞不清楚,提了离职之后能不能反悔撤回去,今天咱们就说清楚这件事。
我们先从最常见的情况说,就是你已经主动给公司交了书面的离职通知,或者公司已经明确通知你要解除劳动关系,这时候还能往回撤吗?大部分情况都不行。
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上把解除劳动关系归类为形成权,简单说就是,一旦你把解除的意思告诉对方,对方收到那一刻就生效了,不存在什么“我再想想”“我要收回来”的空间。生效之后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了,理由也定死了,改不了。
有人可能会问,那有没有例外情况?当然有。前提是你得拿得出证据,证明你当初说的那番话,不是正式的解除通知,只是跟对方协商的意向。比如你只是在聊天里跟领导提了一句“我最近考虑要不要走”,这就不算正式通知,当然可以撤回。但如果你已经交了签字的离职申请,或者HR给你发了盖公章的解除通知书,那基本就没回转余地了。
还有一点很多人容易踩坑,就是解除理由的问题。不管是公司辞退员工,还是员工被迫辞职,你当初写的什么理由,就是什么理由,后续仲裁庭审的时候,只认你当初通知里写的理由,后面补的新理由法官都不会审理。
举个例子,公司辞退你的时候说你严重旷工,开庭的时候公司又说你其实还辱骂领导、严重违纪,这个新说的理由法官不会管,只看当初通知里写的旷工理由能不能成立。反过来你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被迫辞职,开庭的时候又说公司还有不缴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后面这些理由也不会被审理。
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公司,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理由写明白,说出口就收不回了,别等闹到仲裁才后悔漏了理由或者说错了话。
解除劳动关系,形成权,离职撤回,解除理由,被迫辞职,员工离职,公司辞退,劳动关系解除,劳动仲裁,庭审审理
[Q]: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撤回吗?
[A]:一般不能撤回,只有能证明发出的不是正式解除通知,只是协商过程,才可以撤回。
[Q]:为什么解除劳动关系发出后不能撤回?
[A]: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形成权,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后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法撤销。
[Q]:什么是形成权?
[A]: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就直接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额外同意。
[Q]:解除劳动关系生效后会产生哪两个效力?
[A]:一是劳动关系按通知约定的时间解除,二是解除的理由就此固定,不能再随意更改。
[Q]:公司辞退员工时可以在庭审新增解除理由吗?
[A]:不可以,只有解除通知中写明的原理由会被审理,新增的解除理由不会被审理。
[Q]:员工被迫辞职可以在庭审新增辞职理由吗?
[A]:不可以,被迫辞职的理由以你解除通知中写明的内容为准,新增的理由不会被审理。
[Q]: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只约束员工吗?
[A]:不是,这个规则对员工和公司一视同仁,双方都需要遵守。
[Q]: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吗?
[A]:是适用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经送达就生效,无法随意撤回更改。
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权利当中典型的形成权,很多人觉得这个词很专业听不懂,我给大家说一下它的核心特征:意思表示送达给对方,就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来讲,会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劳动关系按通知约定的时间解除;第二,解除理由固定,你当时以什么理由提出解除,这个理由就固定下来了。
比如说很多时候,公司解除员工,说因为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庭审过程中又说,除了旷工之外,员工还有殴打辱骂领导的行为,这个新增的理由不会进行审理,因为通知解除的时候只写了旷工这一个理由。
员工被迫辞职也是一样道理,如果你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被迫辞职,庭审中又说公司不仅拖欠工资,还不提供劳动条件、不缴纳社保,后边这两个理由也不会进行审理,因为通知当中已经明确了具体的理由,理由一经发出就固定了。
这个规则对员工和公司一视同仁,如果你觉得不公平,只能说明你对劳动相关的法律规则不够了解。
打工人在职场难免会碰到要离职或者被辞退的情况,很多人搞不清楚,提了离职之后能不能反悔撤回去,今天咱们就说清楚这件事。
我们先从最常见的情况说,就是你已经主动给公司交了书面的离职通知,或者公司已经明确通知你要解除劳动关系,这时候还能往回撤吗?大部分情况都不行。
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上把解除劳动关系归类为形成权,简单说就是,一旦你把解除的意思告诉对方,对方收到那一刻就生效了,不存在什么“我再想想”“我要收回来”的空间。生效之后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了,理由也定死了,改不了。
有人可能会问,那有没有例外情况?当然有。前提是你得拿得出证据,证明你当初说的那番话,不是正式的解除通知,只是跟对方协商的意向。比如你只是在聊天里跟领导提了一句“我最近考虑要不要走”,这就不算正式通知,当然可以撤回。但如果你已经交了签字的离职申请,或者HR给你发了盖公章的解除通知书,那基本就没回转余地了。
还有一点很多人容易踩坑,就是解除理由的问题。不管是公司辞退员工,还是员工被迫辞职,你当初写的什么理由,就是什么理由,后续仲裁庭审的时候,只认你当初通知里写的理由,后面补的新理由法官都不会审理。
举个例子,公司辞退你的时候说你严重旷工,开庭的时候公司又说你其实还辱骂领导、严重违纪,这个新说的理由法官不会管,只看当初通知里写的旷工理由能不能成立。反过来你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被迫辞职,开庭的时候又说公司还有不缴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后面这些理由也不会被审理。
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公司,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理由写明白,说出口就收不回了,别等闹到仲裁才后悔漏了理由或者说错了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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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撤回吗?
[A]:一般不能撤回,只有能证明发出的不是正式解除通知,只是协商过程,才可以撤回。
[Q]:为什么解除劳动关系发出后不能撤回?
[A]: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形成权,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后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法撤销。
[Q]:什么是形成权?
[A]: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就直接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额外同意。
[Q]:解除劳动关系生效后会产生哪两个效力?
[A]:一是劳动关系按通知约定的时间解除,二是解除的理由就此固定,不能再随意更改。
[Q]:公司辞退员工时可以在庭审新增解除理由吗?
[A]:不可以,只有解除通知中写明的原理由会被审理,新增的解除理由不会被审理。
[Q]:员工被迫辞职可以在庭审新增辞职理由吗?
[A]:不可以,被迫辞职的理由以你解除通知中写明的内容为准,新增的理由不会被审理。
[Q]: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只约束员工吗?
[A]:不是,这个规则对员工和公司一视同仁,双方都需要遵守。
[Q]: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吗?
[A]:是适用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经送达就生效,无法随意撤回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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