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河南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关系认定的攻防要点解析
说到劳动争议,大家最先想到的往往是工资、社保或者工伤赔偿,但其实大部分这类案子走到最后,核心争议点都是——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
我最近接触到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当事人白某,2020年的时候应聘到河南一家保安公司,被安排到当地一个小区做门岗保安。干了一年多之后,白某在执勤的时候突发脑梗,被送到医院抢救。出院之后,他想找保安公司要工伤待遇,结果对方一口咬定说双方只是劳务合作,不是劳动关系,不用担这个责任。
没办法,白某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之后他又起诉到法院,这才有了这起很有参考价值的官司。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白某的诉求。我们今天就顺着这个案子,拆解一下劳动关系认定里,原被告双方攻防的核心要点,帮大家遇到类似事的时候能少走弯路。
先说说原告这边,也就是劳动者一方,打劳动关系确认的官司,你得拿得出能站住脚的证据。这个案子里白某这边提交了三样核心证据,每一样都戳中了要点。
第一样是保安服和工作牌。工作牌上清楚印着保安公司的名称,还有白某的姓名和岗位,这直接就能证明你是在给这家公司干活,对外也是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的。可能有人会说,不就是一件衣服一个牌子吗,劳务外包也会给发啊?这话不对,劳务合作里,发包方很少会给你做印有自己公司名称的工作牌,更不会统一发制式服装,这就是区别。
第二样是工资银行流水。每个月固定时间,保安公司的对公账户都会给白某转一笔数额差不多的钱,转账备注还写着“工资”。这太关键了,劳动关系最典型的特征就是用人单位定期给劳动者发劳动报酬,而且是从对公账户走账,劳务报酬一般不会这么规律,也很少会直接备注“工资”。
第三样是日常工作的考勤记录。小区物业那边给出来的记录显示,白某每天都要按时到岗,早晚交接班,有事请假还要提前跟保安队长报备。这刚好对应了劳动关系里的“人身隶属性”——你得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公司的管理,不是说你想干就干想走就走的劳务合作。
说完了进攻方,再说说防守方,保安公司这边为了否认劳动关系,也拿出了几个常见的抗辩理由,这些理由其实也是很多用人单位最爱用的,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驳回的。
保安公司第一个说法是,白某是承包小区物业保安业务的包工头个人招进来的,公司根本没跟白某签合同,也没直接管理他,所以跟公司没关系。法院不认可这个说法,因为法院查明,保安公司才是跟小区物业签保安服务合同的主体,包工头只是保安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不管是谁招的人,最终都是给保安公司的业务服务,责任得由公司担。
第二个抗辩理由是,白某已经超过60岁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这个点其实很多人都搞不清,这里刚好借着案子说清楚。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一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那依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这个案子里白某虽然过了60岁,但一直没交够社保,根本领不到退休金,所以法院不支持保安公司这个说法。
第三个说法更常见,保安公司说我们这是劳务外包,白某是属于外包方的人,跟我们只是劳务协议关系。但法院查下来,所谓的“劳务外包协议”只是保安公司跟个人签的,这个人根本没有承包的资质,而且整个保安业务的管理、考核都是保安公司在做,本质就是内部管理的方式,不是真的外包,所以这个抗辩也没用。
其实从这个案子就能看出来,劳动关系认定,核心就看三个标准,这也是法院判案最看重的地方。第一是你有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个劳动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保安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提供保安服务,白某做门岗保安,刚好就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内容,这一点就符合了。
第二是用人单位有没有对你进行日常管理,你要不要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比如考勤、请假、着装要求、工作纪律,这些都是管理的体现,如果这些都有,那基本就跑不开劳动关系了。很多公司说我们是劳务关系,但其实还是天天管着你几点上班几点下班,那说破了就是想逃避责任。
第三是对方有没有定期给你发劳动报酬。走对公账户、定期发、备注工资,这些都是很有力的证据,如果是现金发,能找到聊天记录、工资条也可以。最怕的就是什么证据都没有,干了大半年,连能证明自己在这儿干活的东西都拿不出来,那就真的不好赢。
这个案子给普通劳动者提了个醒,不管干什么工作,尤其是像保安、保洁、快递这种容易被认定成劳务关系的岗位,一定要有意识留证据。上班第一个月就要把工作牌、工作服拍好照,工资流水要打出来,日常跟领导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别乱删,万一真出了事,这些都是你能打赢官司的关键。
也得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别总想着钻法律的空子,把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就能省社保、避责任,真到了法庭上,只要证据到位,该认的劳动关系还是得认,最后反而要多掏一笔钱,得不偿失。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拿出来说,就是因为它太典型了,很多类似案子里,双方的攻防思路基本都是这样,不管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能从里面学到有用的经验,真遇到事的时候,也能知道该从哪下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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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一定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A]:不是的,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领取退休金,依然可以认定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Q]:个人包工头招的工人,责任由谁承担?
[A]:如果业务是由公司承接,包工头只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工人最终是给公司提供劳动,会认定工人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承担对应责任。
[Q]: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常见的核心证据包括印有单位名称的工作牌/工作服、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考勤记录,还有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条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Q]:本案中保安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A]:本案中保安公司一共提出三个抗辩:一是白某是包工头个人招聘,和公司无关;二是白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能成立劳务关系;三是双方属于劳务外包,不存在劳动关系。
[Q]: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A]:核心看三点: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三是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Q]:为什么统一发放印有公司名称的保安服和工作牌能作为劳动关系证据?
[A]:因为如果只是单纯劳务合作,发包方很少会制作印有自身公司名称的工作牌、统一发放制式服装,这种行为本身就代表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Q]: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A]:法院最终认定白某和河南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白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Q]:用人单位把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外包能逃避责任吗?
[A]:不一定,如果所谓的外包没有合法资质,实际管理、考核还是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本质只是内部管理方式,法院依然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对应责任。
我最近接触到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当事人白某,2020年的时候应聘到河南一家保安公司,被安排到当地一个小区做门岗保安。干了一年多之后,白某在执勤的时候突发脑梗,被送到医院抢救。出院之后,他想找保安公司要工伤待遇,结果对方一口咬定说双方只是劳务合作,不是劳动关系,不用担这个责任。
没办法,白某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之后他又起诉到法院,这才有了这起很有参考价值的官司。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白某的诉求。我们今天就顺着这个案子,拆解一下劳动关系认定里,原被告双方攻防的核心要点,帮大家遇到类似事的时候能少走弯路。
先说说原告这边,也就是劳动者一方,打劳动关系确认的官司,你得拿得出能站住脚的证据。这个案子里白某这边提交了三样核心证据,每一样都戳中了要点。
第一样是保安服和工作牌。工作牌上清楚印着保安公司的名称,还有白某的姓名和岗位,这直接就能证明你是在给这家公司干活,对外也是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的。可能有人会说,不就是一件衣服一个牌子吗,劳务外包也会给发啊?这话不对,劳务合作里,发包方很少会给你做印有自己公司名称的工作牌,更不会统一发制式服装,这就是区别。
第二样是工资银行流水。每个月固定时间,保安公司的对公账户都会给白某转一笔数额差不多的钱,转账备注还写着“工资”。这太关键了,劳动关系最典型的特征就是用人单位定期给劳动者发劳动报酬,而且是从对公账户走账,劳务报酬一般不会这么规律,也很少会直接备注“工资”。
第三样是日常工作的考勤记录。小区物业那边给出来的记录显示,白某每天都要按时到岗,早晚交接班,有事请假还要提前跟保安队长报备。这刚好对应了劳动关系里的“人身隶属性”——你得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公司的管理,不是说你想干就干想走就走的劳务合作。
说完了进攻方,再说说防守方,保安公司这边为了否认劳动关系,也拿出了几个常见的抗辩理由,这些理由其实也是很多用人单位最爱用的,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驳回的。
保安公司第一个说法是,白某是承包小区物业保安业务的包工头个人招进来的,公司根本没跟白某签合同,也没直接管理他,所以跟公司没关系。法院不认可这个说法,因为法院查明,保安公司才是跟小区物业签保安服务合同的主体,包工头只是保安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不管是谁招的人,最终都是给保安公司的业务服务,责任得由公司担。
第二个抗辩理由是,白某已经超过60岁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这个点其实很多人都搞不清,这里刚好借着案子说清楚。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一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那依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这个案子里白某虽然过了60岁,但一直没交够社保,根本领不到退休金,所以法院不支持保安公司这个说法。
第三个说法更常见,保安公司说我们这是劳务外包,白某是属于外包方的人,跟我们只是劳务协议关系。但法院查下来,所谓的“劳务外包协议”只是保安公司跟个人签的,这个人根本没有承包的资质,而且整个保安业务的管理、考核都是保安公司在做,本质就是内部管理的方式,不是真的外包,所以这个抗辩也没用。
其实从这个案子就能看出来,劳动关系认定,核心就看三个标准,这也是法院判案最看重的地方。第一是你有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个劳动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保安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提供保安服务,白某做门岗保安,刚好就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内容,这一点就符合了。
第二是用人单位有没有对你进行日常管理,你要不要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比如考勤、请假、着装要求、工作纪律,这些都是管理的体现,如果这些都有,那基本就跑不开劳动关系了。很多公司说我们是劳务关系,但其实还是天天管着你几点上班几点下班,那说破了就是想逃避责任。
第三是对方有没有定期给你发劳动报酬。走对公账户、定期发、备注工资,这些都是很有力的证据,如果是现金发,能找到聊天记录、工资条也可以。最怕的就是什么证据都没有,干了大半年,连能证明自己在这儿干活的东西都拿不出来,那就真的不好赢。
这个案子给普通劳动者提了个醒,不管干什么工作,尤其是像保安、保洁、快递这种容易被认定成劳务关系的岗位,一定要有意识留证据。上班第一个月就要把工作牌、工作服拍好照,工资流水要打出来,日常跟领导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别乱删,万一真出了事,这些都是你能打赢官司的关键。
也得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别总想着钻法律的空子,把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就能省社保、避责任,真到了法庭上,只要证据到位,该认的劳动关系还是得认,最后反而要多掏一笔钱,得不偿失。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拿出来说,就是因为它太典型了,很多类似案子里,双方的攻防思路基本都是这样,不管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能从里面学到有用的经验,真遇到事的时候,也能知道该从哪下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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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一定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A]:不是的,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领取退休金,依然可以认定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Q]:个人包工头招的工人,责任由谁承担?
[A]:如果业务是由公司承接,包工头只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工人最终是给公司提供劳动,会认定工人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承担对应责任。
[Q]: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常见的核心证据包括印有单位名称的工作牌/工作服、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考勤记录,还有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条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Q]:本案中保安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A]:本案中保安公司一共提出三个抗辩:一是白某是包工头个人招聘,和公司无关;二是白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能成立劳务关系;三是双方属于劳务外包,不存在劳动关系。
[Q]: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A]:核心看三点: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三是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Q]:为什么统一发放印有公司名称的保安服和工作牌能作为劳动关系证据?
[A]:因为如果只是单纯劳务合作,发包方很少会制作印有自身公司名称的工作牌、统一发放制式服装,这种行为本身就代表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Q]: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A]:法院最终认定白某和河南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白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Q]:用人单位把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外包能逃避责任吗?
[A]:不一定,如果所谓的外包没有合法资质,实际管理、考核还是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本质只是内部管理方式,法院依然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对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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