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员工离职后入职关联企业工龄计算的劳动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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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赫律师的老粉儿别发走啊。今天我们讨论一个有深度的劳动法问题,就是员工从原单位离职,签了个人原因离职,然后入职了一家新单位。而这家新单位和这老板有关联关系或者是关联企业,这种情况下工龄还能不能连续计算?未来算补偿算赔偿的时候,工龄能不能连到一起的问题。好,我们在讨论这问题之前,我们先说一个规定。就是这个司法解释一里啊,第46条有这样一个规定,就是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工作调动,由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工龄要连续计算。离职拿补偿的时候,可以把原来的那个部分工龄算到新单位里来,这个是这个法律的规定。好,我那天我跟我们所里的律师就这个问题产生了争执。为什么产生争执呢?就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裁判的标准不统一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那好,我们现在就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对于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形还做了列举,也就是说他说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非因本人原因。其中有两个点很关键,第一个就是劳动者仍然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的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成新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他的工作的内容、工作的地点、工作性质都没有变化,只是合同签订的主体由A变成了B而AB两家之间可能还有关联的。另外一个什么?就是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的和轮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老板名下有ABCD4家公司,结果ABCD1年跟他换一个,一年给他换一个轮流订的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是什么呀?是被公司安排的,不是他本人的意愿。然后这个问题呢,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查了大量的案例,发现确实有很多的法院在审这个案子的时候是机械性的理解。只是员工签了个人原因辞职,然后入职到一家新公司。而且新公司即便和原公司有关联关系,也不认定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就是劳动者你自己的问题。所以在新单位离职的时候,怎么样工龄就不连续计算。好,这里面我就想想说一个点啊,我觉得这个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的规定,他的目的是什么?逻辑就是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主体一方,他有主导性。即便员工可能当时有异议有抗议,但是他为了保这份工作,他依然会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但是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原因,所以司法解释说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因本人原因。他已经列举了这样的情形,而且从这个事情的逻辑上,你会发现有问题。如果一个员工还想干这份工作,而且他干的内容、干的地点、干的工作的性质都没有变化,他为什么要自己写一份个人原因离职,从而入职一家新单位?他是脑子里有坑吗?正常的人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吗?公司不觉得有问题吗?所以作为一个劳动者来讲,他既然能踏踏实实在这个地方干干了很多年。那他中间换签合同,不管是被公司辞退的,不管是协商解除 的,还是个人原因离职的,都应该视为是公司安排。因为如果他一个劳动者想摆脱你,他完全可以应该怎么样。离职完以后入职入职到一家新公司是完全新的公司,不可能跟你有藕断丝连的联系,这才是一个劳动者正常的思维方式。所以对于这样的司法解释到底怎么去理解啊,我也想听听的啊很多专业人士,包括我们老粉丝的一个想法。那我们也查到了很多的判例,像北京对于这个观点是比较明确的,透过现象看本质。不管你中间你签了个人离职,还是换签了派遣公司,只要你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在这个地方,就视为非因本人原因。我觉得挺有道理的,包括上海有这样类似的案件,上海高院发发布这样的案例。其实这个问题还延伸到什么,就是不断的换签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劳务公司一直在换,但是他实际的用工单位就是在这一家。作为劳动者来讲,我就是踏踏实实在这干,是因为公司用工单位的问题,还是用人单位的问题。你轮流的跟我换签合同。但是对于我来讲,我作为一个劳动者,始终在这地方工作,工龄就应该连续计算。这个在上海高院都有这样的典型案例的发布。所以呢我也呼吁啊这样的问题尽可能在全国的施工标准进行统一。所以说我们相关的地方呢,也希望把这个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落实啊,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你同意吗啊?
**《劳动法攻略:工龄计算与权益维护全解析》**

在复杂的职场变动中,员工常常面临诸多权益问题,其中工龄计算尤为关键。当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并入职关联企业时,工龄能否连续计算,直接影响到未来的补偿与赔偿。

首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根据司法解释,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工作调动,工龄应连续计算。例如,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合同主体变更但工作内容等不变,或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都可视为非因本人原因。

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许多法院机械理解,仅因员工签个人原因辞职且新公司与原公司有关联,就不认定工龄连续计算。但从常理推断,若员工工作内容、地点、性质不变,为何要主动写个人原因离职?这显然不合逻辑。

以北京和上海为例,两地有明确观点。北京认为不管中间签何离职方式,只要工作单位不变,就视为非因本人原因。上海高院也发布类似案例,强调实际用工单位不变时,工龄应连续计算。

为维护自身权益,员工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变更记录等。若遇类似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总之,明确法律规定,关注地方案例,留存证据,才能在复杂的职场变动中保障自己的工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Q]:员工签了个人原因离职,入职关联企业后工龄能连续计算吗?
[A]: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部分法院机械理解,仅因签个人原因辞职且新公司与原公司有关联,就不认定工龄连续计算,但从常理推断,若工作内容、地点、性质不变,不应如此认定。
[Q]:哪些情形可视为非因本人原因工作调动?
[A]: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成新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地点、性质不变;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Q]:北京对于此类问题的观点是什么?
[A]:北京认为不管中间签何离职方式,只要工作单位一直保持在原地,就视为非因本人原因,工龄应连续计算。
[Q]:上海高院对此类问题有哪些案例?
[A]:上海高院发布案例表明,不断换签派遣公司,但实际用工单位不变,劳动者始终在同一地方工作,工龄应连续计算。
[Q]:员工如何维护自己在工龄计算方面的权益?
[A]:员工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变更记录等。若遇类似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Q]:司法解释中关于工龄连续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A]: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工作调动,由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工龄要连续计算。离职拿补偿时,可把原来部分工龄算到新单位。
[Q]: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算非因本人原因吗?
[A]:算。老板名下多家公司轮流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被公司安排的,非本人意愿,可视为非因本人原因。
[Q]:员工签个人原因离职后,新公司与原公司有关联,就一定不能连续计算工龄吗?
[A]:不一定。虽然存在部分法院机械认定的情况,但从事情逻辑看,若员工工作各方面未变,不应简单认定为劳动者自己的问题,需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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