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和人事经理常忽悠的六个劳动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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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和人事经理常忽悠的六个劳动法问题。第一个,试用期过了才给买保险。第二个,员工辞职须总经理签字且公司盖章才能走。第三个,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无经济补偿。第四个,年休假当年没休视为自动放弃。第五个,离职经济补偿最多给12个月。第六个,病假未经批准不能休,否则视为旷工。那真实正确版本呢?大家点赞收藏。
劳动法常见问题攻略:从试用期保险到离职补偿全解析

在劳动职场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看似合理,实则可能存在问题的规定。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些常见的劳动法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关于试用期保险。很多人可能认为试用期过了才给买保险,这其实是不对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为员工购买保险。

其次,员工辞职的流程也有明确规定。有些公司要求员工辞职必须总经理签字,必须公司盖章了才能走,这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按照这个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可以正常离职,无需总经理签字和公司盖章。

再者,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呢?答案是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年休假当年没休是否就视为自动放弃呢?不是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另外,离职经济补偿最多只给12个月的补偿这种说法也是不准确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病假没有批准不能休,否则视为旷工,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总之,了解劳动法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大家都能在工作中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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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试用期过了才买保险合理吗?
[A]:不合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买保险。
[Q]:员工辞职一定要总经理签字和公司盖章吗?
[A]:一般不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即可。
[Q]: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A]:有,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支付。
[Q]:年休假当年没休就自动放弃了吗?
[A]:不是,应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Q]:离职经济补偿最多只给12个月吗?
[A]:不一定,符合特定条件才最高12年。
[Q]:病假没批准就不能休吗?
[A]:不符合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病假工资。
[Q]:员工辞职提前通知后还需要其他手续吗?
[A]:按规定提前通知后无需总经理签字和公司盖章等额外手续。
[Q]: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怎么办?
[A]: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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