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 指导性案例238号司法裁判解析
提到新业态下的外卖骑手,大家第一反应可能都是马路上赶时间穿梭的身影。骑手们风吹日晒跑单,出了问题能不能算工伤,能不能向平台主张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一直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8号,正好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典型案例,今天我们就掰开揉碎了说清楚这个案子到底说了啥,对普通骑手又有什么实际影响。
先给大家说一下案子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主角是骑手孙某某,他是2019年开始在某平台跑外卖的,当时他是跟一家外包配送公司签的所谓的《劳务承揽协议》,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出了什么问题公司都不负责。
干了没几个月,孙某某在跑单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他就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跟这家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这边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就起诉到了法院。
案子一路走到了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某和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结果后来被选为指导性案例,就是现在的238号,核心就是给新业态下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定了调子。
很多人可能会问,双方明明签的是承揽协议,为什么最后能认定成劳动关系?这里就要说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了,其实不是看协议写了什么名字,而是看实际的用工情况到底符合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最核心的两个点,一个是人格从属性,一个是经济从属性,换成人话讲就是,你干活是不是要听人家管,你吃饭是不是主要靠这份工作。
放到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首先,平台和配送公司对骑手的管控真的不算松。跑单得用公司指定的APP,接单虽然说是可以抢,但你经常不接或者拒接,会影响你后续的派单优先级,甚至可能被限制派单。
衣服头盔要穿统一的,仪容仪表有要求,配送路线其实APP也会给你规划好,送达时间卡死,迟到要扣钱,被投诉也要扣钱。说白了,你不是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一切都要按照平台和公司定的规矩来,这就是典型的人格从属性。
再看经济方面,孙某某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跑单,每单的佣金是公司定的,你没有议价权,只能按照人家定的标准拿报酬。你也不需要自己投入什么成本,除了电车可能自己出,其他接单工具都是现成的,你就是出劳动力换钱,这就是经济从属性。
那些外包公司喜欢说,我们跟骑手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协议上都签字了。但法院在这个案子里说了,协议的名称不能决定实际关系,就算你写了承揽、写了合作,只要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就该认定成劳动关系,不能让企业靠换个协议名称就逃避责任。
这个案子发布之后,很多人都在说,是不是以后所有外卖骑手都能认定成跟平台或者配送公司有劳动关系了?其实也不能这么一概而论,得看具体情况。
现在外卖行业的用工模式其实挺杂的,有平台直接雇的专职骑手,有外包给配送公司的众包或者专送骑手,还有那种完全自主接单,想跑就跑不想跑就歇的灵活骑手。不同的情况,结果肯定不一样。
238号指导性案例的核心,不是说所有骑手一律算劳动关系,而是给了法院一个裁判的标准:不要被表面的协议名称忽悠,要去查实际的管理方式、对骑手的控制程度、收入来源这些实质内容。
比如说那种完全自由的众包骑手,今天想跑就跑两小时,明天有事就停三天,平台也不强制你必须跑够多少单,也不对你穿什么衣服做硬性要求,这种确实可能认不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像238号案子里这样,公司对你有严格的考勤、派单、奖惩管理,你主要收入都来自这里,那就必须认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其实挺大的。之前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都喜欢把劳动关系包装成合作、承揽,骑手出了事故之后,企业就说我们不是劳动关系,不用负责,骑手维权特别难。
有了这个指导性案例之后,以后各地法院裁判类似案子,都会参考这个思路,也就是实质大于形式,看实际用工不看纸面协议。这对骑手来说是很大的保障,至少你干着活,受着管,真出了事能找到人负责。
当然也有人担心,是不是认定了劳动关系之后,平台和企业的成本会涨,最后会转嫁到骑手身上,比如降低佣金,或者减少派单?其实从实际情况看,这个担心有点多余。
本来给劳动者交社保、承担用工责任,就是企业该尽的义务。之前很多企业就是靠规避劳动关系,省下了本该出的社保和工伤保险成本,现在只是把这份责任归位而已。
而且238号也没有一刀切,它只是把原本就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况给正名了,对于真的是自愿灵活就业的骑手,也不会强行认定劳动关系,所以不会影响真正想干灵活就业的人的选择。
还有一点值得说,这个案子也回应了现在很多行业“灵活用工”“外包转嫁责任”的问题。不止外卖行业,很多新业态比如网约车、直播带货的公会,都有类似的操作,把本该是劳动关系的,包装成合作关系,逃避用工责任。
238号这个裁判思路,其实也给这些行业的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以后只要实质符合劳动关系,不管你怎么包装协议,怎么转外包,法院都能认出来,该承担的责任跑不了。
回到我们普通骑手身上,如果真的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比如你跑单受伤,公司说我们不是劳动关系不管你,你就可以拿这个指导性案例来说话,重点要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对你有日常管理,你需要遵守公司的派单、奖惩规则,你的主要收入来自跑单,这些就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总的来说,指导性案例238号最大的意义,就是打破了企业靠改协议名称逃避责任的这条路,把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拉回到“实际用工”这个正轨上来,给千千万万跑单的骑手多了一份保障。毕竟,骑手们每天在外面风里来雨里去,本就该享有该有的权益保障,这也是这个案例能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原因,它切中了这个行业最需要解决的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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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指导性案例238号的核心主题是什么?
[A]:指导性案例238号核心解决新业态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明确司法裁判要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认定关系,而非仅看纸面协议名称。
[Q]:238号案例中,为什么双方签了承揽协议最终还是认定了劳动关系?
[A]: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看实质不看形式,只要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就算协议写的是承揽或者合作,也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Q]:人格从属性放在外卖骑手用工里具体指什么?
[A]:简单说就是骑手需要遵守平台或配送公司的规则,比如要统一着装、按要求准时配送、服从派单调度、违规会被罚款处罚,整体干活受到企业的严格管控。
[Q]:是不是所有外卖骑手都能按照这个案例认定劳动关系?
[A]:不是的,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完全自主灵活,想跑就跑不想跑就停,没有强制要求的自由骑手,一般不会认定劳动关系,只有符合严格管控、主要收入来自跑单的情况才会认定。
[Q]:这个案例对普通外卖骑手有什么实际意义?
[A]:它给骑手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打破了企业靠换协议名称逃避用工责任的可能,骑手遇到工伤等权益纠纷时,可以依据这个案例的裁判思路主张自己的权益。
[Q]:外卖行业常用的外包转嫁责任,这个案例能约束吗?
[A]:可以的,案例的核心裁判思路是看实际用工的实质属性,不管企业怎么通过外包、改协议名称包装,只要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依然会认定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承担对应责任。
[Q]:骑手主张劳动关系需要准备什么关键证据?
[A]:重点准备能证明企业对你进行日常管理的证据,比如派单规则、奖惩通知、工资流水、APP工作记录这些,证明你遵守企业规则,主要收入来源于跑单。
[Q]:这个案例除了外卖行业,对其他新业态有用吗?
[A]:有用,很多新业态比如网约车、主播公会都存在把劳动关系包装成合作关系逃避责任的情况,这个案例“实质大于形式”的裁判思路,也可以为这些行业的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8号,正好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典型案例,今天我们就掰开揉碎了说清楚这个案子到底说了啥,对普通骑手又有什么实际影响。
先给大家说一下案子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主角是骑手孙某某,他是2019年开始在某平台跑外卖的,当时他是跟一家外包配送公司签的所谓的《劳务承揽协议》,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出了什么问题公司都不负责。
干了没几个月,孙某某在跑单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他就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跟这家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这边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就起诉到了法院。
案子一路走到了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某和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结果后来被选为指导性案例,就是现在的238号,核心就是给新业态下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定了调子。
很多人可能会问,双方明明签的是承揽协议,为什么最后能认定成劳动关系?这里就要说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了,其实不是看协议写了什么名字,而是看实际的用工情况到底符合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最核心的两个点,一个是人格从属性,一个是经济从属性,换成人话讲就是,你干活是不是要听人家管,你吃饭是不是主要靠这份工作。
放到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首先,平台和配送公司对骑手的管控真的不算松。跑单得用公司指定的APP,接单虽然说是可以抢,但你经常不接或者拒接,会影响你后续的派单优先级,甚至可能被限制派单。
衣服头盔要穿统一的,仪容仪表有要求,配送路线其实APP也会给你规划好,送达时间卡死,迟到要扣钱,被投诉也要扣钱。说白了,你不是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一切都要按照平台和公司定的规矩来,这就是典型的人格从属性。
再看经济方面,孙某某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跑单,每单的佣金是公司定的,你没有议价权,只能按照人家定的标准拿报酬。你也不需要自己投入什么成本,除了电车可能自己出,其他接单工具都是现成的,你就是出劳动力换钱,这就是经济从属性。
那些外包公司喜欢说,我们跟骑手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协议上都签字了。但法院在这个案子里说了,协议的名称不能决定实际关系,就算你写了承揽、写了合作,只要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就该认定成劳动关系,不能让企业靠换个协议名称就逃避责任。
这个案子发布之后,很多人都在说,是不是以后所有外卖骑手都能认定成跟平台或者配送公司有劳动关系了?其实也不能这么一概而论,得看具体情况。
现在外卖行业的用工模式其实挺杂的,有平台直接雇的专职骑手,有外包给配送公司的众包或者专送骑手,还有那种完全自主接单,想跑就跑不想跑就歇的灵活骑手。不同的情况,结果肯定不一样。
238号指导性案例的核心,不是说所有骑手一律算劳动关系,而是给了法院一个裁判的标准:不要被表面的协议名称忽悠,要去查实际的管理方式、对骑手的控制程度、收入来源这些实质内容。
比如说那种完全自由的众包骑手,今天想跑就跑两小时,明天有事就停三天,平台也不强制你必须跑够多少单,也不对你穿什么衣服做硬性要求,这种确实可能认不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像238号案子里这样,公司对你有严格的考勤、派单、奖惩管理,你主要收入都来自这里,那就必须认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其实挺大的。之前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都喜欢把劳动关系包装成合作、承揽,骑手出了事故之后,企业就说我们不是劳动关系,不用负责,骑手维权特别难。
有了这个指导性案例之后,以后各地法院裁判类似案子,都会参考这个思路,也就是实质大于形式,看实际用工不看纸面协议。这对骑手来说是很大的保障,至少你干着活,受着管,真出了事能找到人负责。
当然也有人担心,是不是认定了劳动关系之后,平台和企业的成本会涨,最后会转嫁到骑手身上,比如降低佣金,或者减少派单?其实从实际情况看,这个担心有点多余。
本来给劳动者交社保、承担用工责任,就是企业该尽的义务。之前很多企业就是靠规避劳动关系,省下了本该出的社保和工伤保险成本,现在只是把这份责任归位而已。
而且238号也没有一刀切,它只是把原本就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况给正名了,对于真的是自愿灵活就业的骑手,也不会强行认定劳动关系,所以不会影响真正想干灵活就业的人的选择。
还有一点值得说,这个案子也回应了现在很多行业“灵活用工”“外包转嫁责任”的问题。不止外卖行业,很多新业态比如网约车、直播带货的公会,都有类似的操作,把本该是劳动关系的,包装成合作关系,逃避用工责任。
238号这个裁判思路,其实也给这些行业的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以后只要实质符合劳动关系,不管你怎么包装协议,怎么转外包,法院都能认出来,该承担的责任跑不了。
回到我们普通骑手身上,如果真的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比如你跑单受伤,公司说我们不是劳动关系不管你,你就可以拿这个指导性案例来说话,重点要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对你有日常管理,你需要遵守公司的派单、奖惩规则,你的主要收入来自跑单,这些就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总的来说,指导性案例238号最大的意义,就是打破了企业靠改协议名称逃避责任的这条路,把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拉回到“实际用工”这个正轨上来,给千千万万跑单的骑手多了一份保障。毕竟,骑手们每天在外面风里来雨里去,本就该享有该有的权益保障,这也是这个案例能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原因,它切中了这个行业最需要解决的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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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指导性案例238号的核心主题是什么?
[A]:指导性案例238号核心解决新业态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明确司法裁判要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认定关系,而非仅看纸面协议名称。
[Q]:238号案例中,为什么双方签了承揽协议最终还是认定了劳动关系?
[A]: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看实质不看形式,只要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就算协议写的是承揽或者合作,也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Q]:人格从属性放在外卖骑手用工里具体指什么?
[A]:简单说就是骑手需要遵守平台或配送公司的规则,比如要统一着装、按要求准时配送、服从派单调度、违规会被罚款处罚,整体干活受到企业的严格管控。
[Q]:是不是所有外卖骑手都能按照这个案例认定劳动关系?
[A]:不是的,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完全自主灵活,想跑就跑不想跑就停,没有强制要求的自由骑手,一般不会认定劳动关系,只有符合严格管控、主要收入来自跑单的情况才会认定。
[Q]:这个案例对普通外卖骑手有什么实际意义?
[A]:它给骑手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打破了企业靠换协议名称逃避用工责任的可能,骑手遇到工伤等权益纠纷时,可以依据这个案例的裁判思路主张自己的权益。
[Q]:外卖行业常用的外包转嫁责任,这个案例能约束吗?
[A]:可以的,案例的核心裁判思路是看实际用工的实质属性,不管企业怎么通过外包、改协议名称包装,只要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依然会认定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承担对应责任。
[Q]:骑手主张劳动关系需要准备什么关键证据?
[A]:重点准备能证明企业对你进行日常管理的证据,比如派单规则、奖惩通知、工资流水、APP工作记录这些,证明你遵守企业规则,主要收入来源于跑单。
[Q]:这个案例除了外卖行业,对其他新业态有用吗?
[A]:有用,很多新业态比如网约车、主播公会都存在把劳动关系包装成合作关系逃避责任的情况,这个案例“实质大于形式”的裁判思路,也可以为这些行业的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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