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争议焦点解析:代持财物型受贿既遂认定实务指引
说起受贿犯罪,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官员直接收了现金或者房产,实际上现在越来越多的受贿行为,变得隐蔽起来。代持财物就是现在很常见的一种方式,行贿人不直接把财物放到受贿人名下,找个第三方帮忙持有,既遮人耳目,出事了还能撇清关系。
这种操作看起来聪明,可司法实践里,对这种情况怎么算既遂,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毕竟既遂和未遂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差很多,所以把这个问题理清楚,对一线办案和普通人理解法律都很重要。
我先举个实际发生过的例子,方便大家理解。之前有个国企的部门负责人,帮老板拿到了一个大项目,老板为了感谢他,说要给他一套省会的房子。这位负责人不敢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就让老板找到了他远房的一个表弟,挂在了表弟名下。首付和贷款一直都是老板在付,这位负责人从来没住进去过,也没过户到自己手里,甚至连钥匙都没让表弟给他。直到案发,这套房子一直都登记在表弟名下。
那这个情况算不算受贿既遂?不同的人就有不同说法。有人觉得,房子都不在官员名下,他也没实际拿到使用,肯定只能算未遂。也有人说,人家从一开始就指定好了代持人,实际控制权已经在官员手里了,当然是既遂。
这种争议其实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认定代持财物型受贿既遂,到底该用什么标准?现在刑法里对受贿既遂的标准,主流还是控制说,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控制财物。放到代持这个场景里,什么叫实际控制,就是争议的根源了。
有人说,代持本身就是双方商量好的,只要行贿人已经把财物放到了代持人名下,受贿人也认可这个安排,那就算受贿人没实际拿过来用,也已经控制了财物,应该算既遂。因为受贿人随时可以要求代持人把财物转给自己,他有这个处分的权利。
还有人觉得,必须得受贿人实际占有或者处分了财物才算,要是只是挂了个名,受贿人从来没动过这个财物,也没享受过收益,那只能说明他只是有受贿的计划,还没真正完成,应该算未遂。这种看法其实也有道理,毕竟确实有不少情况,代持关系刚建立,受贿人还没来得及实际拿到财物,就被查了,完全让他承担既遂的责任,好像也不太合理。
还有一种更特殊的情况,就是受贿人和代持人之间,有没有实际的约定很关键。我之前见过一个案子,行贿人自己主动找了个亲戚代持股权,说等官员退休之后再转给他,官员只是点头默认了,也没明确说同意还是不同意,之后好几年都没提过这个事,股权分红也一直在代持人账户里没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算官员已经控制了股权?
其实这个问题,现在司法实践里已经慢慢形成了一些共识,只是很多人没梳理清楚。首先要明确一点,代持本身不影响受贿的成立,只要这个财物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对价,那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财物,至于放在谁名下,只是形式问题。
那既遂怎么定呢?核心还是看受贿人能不能实际支配这个财物。不是说必须拿到手里才叫支配,也不是说只要约定好代持就一定是支配。得看几个具体的点。
第一,要看代持安排是不是受贿人自己认可或者主动要求的。要是整个代持都是行贿人自己安排的,从来没跟受贿人说过,或者受贿人一直明确反对,那肯定不能算受贿人控制了。反过来,要是受贿人主动提出找第三人代持,就是为了规避调查,那从代持关系成立的时候,他就已经有支配权了,这时候一般都能认定既遂。
第二,要看受贿人能不能随时对财物进行处分。比如代持人完全是听受贿人安排的,受贿人说卖房子就卖,说过户就过户,那不管受贿人有没有实际去处分,他都已经实际控制了。如果代持人根本不听受贿人的,行贿人找的自己的亲信,凡事只听行贿人的,受贿人根本插不上话,那这个时候就很难说受贿人已经控制了财物,可能只能定未遂。
还是说回刚才那个房子的例子,远房表弟是官员自己找的,老板已经把贷款全部还清,房子也早就可以过户,官员随时可以让表弟转给自己,他只是为了不被发现,一直拖着没转。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既遂,因为控制权已经在官员手里了,放着不动只是他的掩饰手段。
那要是反过来,老板只是口头说把房子给你,我先帮你找个人拿着,什么时候你要我再给你,结果钱还是老板出的,代持人也是老板的人,官员从来没管过,这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更像是行贿人还没把对价交付出去,官员也没拿到控制权,定未遂更合理。
还有一种常见的就是股权代持,现在很多老板给官员干股,都是找第三人代持,工商登记上根本看不出来。这种情况怎么算?要是双方签了代持协议,明确了实际出资人是官员,代持人只是挂名,官员可以随时行使股东权利、转股,哪怕官员从来没拿过分红,也会被认定为既遂。因为股权的价值已经确定,控制权已经转移了,分红拿不拿只是官员自己的选择。
要是只是口头提了一句,给你留点股份,先放在我朋友名下,之后既没告诉受贿人股份具体多少,也没让他参与过分红,受贿人也从来没主张过权利,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认定既遂,因为受贿人根本没实际控制这份股权。
很多人会问,那要是代持的财物,一直没过户到受贿人名下,会不会影响既遂的认定?其实不会,不动产和股权这些,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是认定控制的必要条件。只要实际能支配,登记在谁名下不影响。反过来,就算已经登记到代持人名下,要是受贿人支配不了,那也不算既遂。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就是犯罪既遂和受贿人有没有实际使用财物完全没关系。很多受贿人怕被发现,拿到了控制权也不敢住那个房子,不敢开那个车,甚至从来没去过那个房子,这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因为控制和使用是两回事,你拿到了钥匙随时能住,只是不住,不代表你没控制。
我还听过一种情况,就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约定,等受贿人退休之后再把财物转给他,结果还没退休就案发了,这种情况怎么算?这种要看约定的内容,如果从约定开始,代持人就已经确定,也明确了财物就是给受贿人的,受贿人随时可以要求提前转让,只是双方约定了等退休再转,那还是算受贿人已经控制了,应该定既遂。如果说只有等到退休才会把财物给受贿人,现在还在行贿人控制里,那就是未遂。
一线办案里,很多时候都会纠结,代持财物的价值怎么算?其实这个和既遂认定是分开的,只要认定了控制,就算整个财物都算受贿数额,不管你有没有实际拿到收益。要是认定未遂,就是按整个财物价值计算,只是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对很多做实务的人来说,其实把握一个大方向就不会错,就是看权钱交易有没有完成。所谓权已经卖了,钱也已经送到了能控制的地方,就是完成了,就是既遂。如果钱还没送到位,还在行贿人手里控制着,那就是没完成,就是未遂。
普通人可能觉得,这么多不同情况,会不会有判罚不公平?其实法律就是这样,具体案子具体分析,就是要根据实际的控制情况来定,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毕竟有的受贿人已经完全把财物当成自己的了,只是藏着不用,和那些还没真正拿到手的,本来就该不一样对待。
现在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隐蔽的受贿方式出来,代持只是其中一种。把这种类型的既遂认定标准理清楚,不管对办案还是对预防犯罪,都有意义。毕竟很多官员就是觉得,放在别人名下就不算自己收了,出事了能推掉,实际上只要你能实际控制,法律早就已经认定是既遂了,这种侥幸心理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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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代持财物型受贿?
[A]:代持财物型受贿是受贿人不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而是由第三方帮忙代持财物,以此掩盖权钱交易的受贿形式,常见的有代持房产、代持股权等。
[Q]:代持财物不在受贿人名下会影响受贿成立吗?
[A]:不会,代持只是掩盖受贿的形式,只要该财物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对价,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财物,登记在谁名下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Q]:代持财物型受贿既遂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什么?
[A]:核心是判断受贿人是否能实际支配控制该代持财物,只要受贿人可以自由处分、随时取得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控制了财物,成立既遂。
[Q]:受贿人没有实际使用代持财物会影响既遂认定吗?
[A]:不会,控制和使用是两回事,只要受贿人已经拿到了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只是出于掩饰目的不使用,依旧会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Q]:约定退休后再转代持财物,没退休就案发了算既遂吗?
[A]: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代持关系已经成立,受贿人随时可以要求提前转让,只是约定延后转让,会被认定为既遂;如果财物还在行贿人控制中,需要退休后才交付,一般认定为未遂。
[Q]:口头约定代持股权从来没拿过分红算既遂吗?
[A]:如果口头约定后,代持人受受贿人支配,受贿人可以随时处分股权,即使没拿分红也会认定为既遂;如果受贿人无法支配股权,也没有主张过相关权利,一般认定为未遂。
[Q]:代持人是行贿人的亲信,受贿人无法支配财物算什么?
[A]:这种情况下,受贿人无法实际控制支配代持财物,一般会被认定为受贿未遂,不会按既遂定罪量刑。
[Q]:代持财物型受贿未遂和既遂量刑有什么区别?
[A]:既遂按代持财物全额量刑,未遂也会按全额计算受贿数额,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操作看起来聪明,可司法实践里,对这种情况怎么算既遂,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毕竟既遂和未遂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差很多,所以把这个问题理清楚,对一线办案和普通人理解法律都很重要。
我先举个实际发生过的例子,方便大家理解。之前有个国企的部门负责人,帮老板拿到了一个大项目,老板为了感谢他,说要给他一套省会的房子。这位负责人不敢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就让老板找到了他远房的一个表弟,挂在了表弟名下。首付和贷款一直都是老板在付,这位负责人从来没住进去过,也没过户到自己手里,甚至连钥匙都没让表弟给他。直到案发,这套房子一直都登记在表弟名下。
那这个情况算不算受贿既遂?不同的人就有不同说法。有人觉得,房子都不在官员名下,他也没实际拿到使用,肯定只能算未遂。也有人说,人家从一开始就指定好了代持人,实际控制权已经在官员手里了,当然是既遂。
这种争议其实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认定代持财物型受贿既遂,到底该用什么标准?现在刑法里对受贿既遂的标准,主流还是控制说,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控制财物。放到代持这个场景里,什么叫实际控制,就是争议的根源了。
有人说,代持本身就是双方商量好的,只要行贿人已经把财物放到了代持人名下,受贿人也认可这个安排,那就算受贿人没实际拿过来用,也已经控制了财物,应该算既遂。因为受贿人随时可以要求代持人把财物转给自己,他有这个处分的权利。
还有人觉得,必须得受贿人实际占有或者处分了财物才算,要是只是挂了个名,受贿人从来没动过这个财物,也没享受过收益,那只能说明他只是有受贿的计划,还没真正完成,应该算未遂。这种看法其实也有道理,毕竟确实有不少情况,代持关系刚建立,受贿人还没来得及实际拿到财物,就被查了,完全让他承担既遂的责任,好像也不太合理。
还有一种更特殊的情况,就是受贿人和代持人之间,有没有实际的约定很关键。我之前见过一个案子,行贿人自己主动找了个亲戚代持股权,说等官员退休之后再转给他,官员只是点头默认了,也没明确说同意还是不同意,之后好几年都没提过这个事,股权分红也一直在代持人账户里没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算官员已经控制了股权?
其实这个问题,现在司法实践里已经慢慢形成了一些共识,只是很多人没梳理清楚。首先要明确一点,代持本身不影响受贿的成立,只要这个财物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对价,那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财物,至于放在谁名下,只是形式问题。
那既遂怎么定呢?核心还是看受贿人能不能实际支配这个财物。不是说必须拿到手里才叫支配,也不是说只要约定好代持就一定是支配。得看几个具体的点。
第一,要看代持安排是不是受贿人自己认可或者主动要求的。要是整个代持都是行贿人自己安排的,从来没跟受贿人说过,或者受贿人一直明确反对,那肯定不能算受贿人控制了。反过来,要是受贿人主动提出找第三人代持,就是为了规避调查,那从代持关系成立的时候,他就已经有支配权了,这时候一般都能认定既遂。
第二,要看受贿人能不能随时对财物进行处分。比如代持人完全是听受贿人安排的,受贿人说卖房子就卖,说过户就过户,那不管受贿人有没有实际去处分,他都已经实际控制了。如果代持人根本不听受贿人的,行贿人找的自己的亲信,凡事只听行贿人的,受贿人根本插不上话,那这个时候就很难说受贿人已经控制了财物,可能只能定未遂。
还是说回刚才那个房子的例子,远房表弟是官员自己找的,老板已经把贷款全部还清,房子也早就可以过户,官员随时可以让表弟转给自己,他只是为了不被发现,一直拖着没转。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既遂,因为控制权已经在官员手里了,放着不动只是他的掩饰手段。
那要是反过来,老板只是口头说把房子给你,我先帮你找个人拿着,什么时候你要我再给你,结果钱还是老板出的,代持人也是老板的人,官员从来没管过,这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更像是行贿人还没把对价交付出去,官员也没拿到控制权,定未遂更合理。
还有一种常见的就是股权代持,现在很多老板给官员干股,都是找第三人代持,工商登记上根本看不出来。这种情况怎么算?要是双方签了代持协议,明确了实际出资人是官员,代持人只是挂名,官员可以随时行使股东权利、转股,哪怕官员从来没拿过分红,也会被认定为既遂。因为股权的价值已经确定,控制权已经转移了,分红拿不拿只是官员自己的选择。
要是只是口头提了一句,给你留点股份,先放在我朋友名下,之后既没告诉受贿人股份具体多少,也没让他参与过分红,受贿人也从来没主张过权利,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认定既遂,因为受贿人根本没实际控制这份股权。
很多人会问,那要是代持的财物,一直没过户到受贿人名下,会不会影响既遂的认定?其实不会,不动产和股权这些,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是认定控制的必要条件。只要实际能支配,登记在谁名下不影响。反过来,就算已经登记到代持人名下,要是受贿人支配不了,那也不算既遂。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就是犯罪既遂和受贿人有没有实际使用财物完全没关系。很多受贿人怕被发现,拿到了控制权也不敢住那个房子,不敢开那个车,甚至从来没去过那个房子,这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因为控制和使用是两回事,你拿到了钥匙随时能住,只是不住,不代表你没控制。
我还听过一种情况,就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约定,等受贿人退休之后再把财物转给他,结果还没退休就案发了,这种情况怎么算?这种要看约定的内容,如果从约定开始,代持人就已经确定,也明确了财物就是给受贿人的,受贿人随时可以要求提前转让,只是双方约定了等退休再转,那还是算受贿人已经控制了,应该定既遂。如果说只有等到退休才会把财物给受贿人,现在还在行贿人控制里,那就是未遂。
一线办案里,很多时候都会纠结,代持财物的价值怎么算?其实这个和既遂认定是分开的,只要认定了控制,就算整个财物都算受贿数额,不管你有没有实际拿到收益。要是认定未遂,就是按整个财物价值计算,只是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对很多做实务的人来说,其实把握一个大方向就不会错,就是看权钱交易有没有完成。所谓权已经卖了,钱也已经送到了能控制的地方,就是完成了,就是既遂。如果钱还没送到位,还在行贿人手里控制着,那就是没完成,就是未遂。
普通人可能觉得,这么多不同情况,会不会有判罚不公平?其实法律就是这样,具体案子具体分析,就是要根据实际的控制情况来定,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毕竟有的受贿人已经完全把财物当成自己的了,只是藏着不用,和那些还没真正拿到手的,本来就该不一样对待。
现在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隐蔽的受贿方式出来,代持只是其中一种。把这种类型的既遂认定标准理清楚,不管对办案还是对预防犯罪,都有意义。毕竟很多官员就是觉得,放在别人名下就不算自己收了,出事了能推掉,实际上只要你能实际控制,法律早就已经认定是既遂了,这种侥幸心理根本站不住脚。
贿赂犯罪,代持财物型受贿,受贿既遂认定,法律适用争议,受贿既遂标准,代持受贿实务,股权代持受贿,不动产代持受贿,贿赂犯罪实务,受贿认定指引
[Q]:什么是代持财物型受贿?
[A]:代持财物型受贿是受贿人不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而是由第三方帮忙代持财物,以此掩盖权钱交易的受贿形式,常见的有代持房产、代持股权等。
[Q]:代持财物不在受贿人名下会影响受贿成立吗?
[A]:不会,代持只是掩盖受贿的形式,只要该财物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对价,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财物,登记在谁名下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Q]:代持财物型受贿既遂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什么?
[A]:核心是判断受贿人是否能实际支配控制该代持财物,只要受贿人可以自由处分、随时取得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控制了财物,成立既遂。
[Q]:受贿人没有实际使用代持财物会影响既遂认定吗?
[A]:不会,控制和使用是两回事,只要受贿人已经拿到了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只是出于掩饰目的不使用,依旧会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Q]:约定退休后再转代持财物,没退休就案发了算既遂吗?
[A]: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代持关系已经成立,受贿人随时可以要求提前转让,只是约定延后转让,会被认定为既遂;如果财物还在行贿人控制中,需要退休后才交付,一般认定为未遂。
[Q]:口头约定代持股权从来没拿过分红算既遂吗?
[A]:如果口头约定后,代持人受受贿人支配,受贿人可以随时处分股权,即使没拿分红也会认定为既遂;如果受贿人无法支配股权,也没有主张过相关权利,一般认定为未遂。
[Q]:代持人是行贿人的亲信,受贿人无法支配财物算什么?
[A]:这种情况下,受贿人无法实际控制支配代持财物,一般会被认定为受贿未遂,不会按既遂定罪量刑。
[Q]:代持财物型受贿未遂和既遂量刑有什么区别?
[A]:既遂按代持财物全额量刑,未遂也会按全额计算受贿数额,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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